这篇“实施方案的通知”经过我的精心设计希望能够给您带来惊喜,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文。那些成功的人,对于未来或者重要的事特别注视方案的制定,为了保证工作不出错。我们要尽快制定好自己的工作方案,方案是预算及方法等的书面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篇1】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十四五”规划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处于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发展的机遇高度叠加,面临的挑战愈发严峻。全面总结“十三五”规划执行情况,正确研判当前及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准确把握发展规律,科学编制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更好发挥市级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落实国家、省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部署,扎实做好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既要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倒推,又要从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现实问题入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总结历史经验和进一步深化对省情、市情认识的基础上,突出重大问题研究的战略性和现实性,研究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抢抓“一带一路”建设制高点,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等决策部署,展望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面向未来15年加强谋篇布局。围绕培育新的增长点、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高水平开放、深化市场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系统谋划,为编制好全市“十四五”规划奠定基础。我市“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宏观经济重大课题研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委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其它综合专题研究由各单位结合部门职责,自行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
(二)编制市级发展规划。市级发展规划即《嘉峪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要求,突出发展规划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在做好前期研究,衔接省发展规划的基础上,依据“十四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五年的总体目标、战略布局、重要任务、重大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布局、实施措施等。根据省“十四五”规划的编制进度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有序开展编制工作,增加规划的操作性和约束力,确保规划务实管用。市级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起草,会同全市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加强专项规划研究。专项规划是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市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全市发展大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主要是细化落实省级发展规划、省级相关专项规划和市级发展规划对特定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明确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为市级发展规划提供支撑。市级专项规划应符合省政府批复执行的《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嘉峪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应与正在编制的《嘉峪关市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要与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市级发展规划相协调,重点突出各行业、各领域在“十四五”期间的量化目标、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级专项规划分为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和其他市级专项规划,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属有关部门编制目录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其他市级专项规划由市属有关部门提出编制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组织编制。规划编制完成后,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市级专项规划由市属有关部门发布实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全面摸清并分析国土空间本底条件,依据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我市主体功能定位,融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编制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三区三线”,统筹绘制一张蓝图,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目录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规划编制完成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
(五)加强“三个重大”谋划。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前谋划启动一批“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的要求,同步启动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三个重大”谋划。围绕“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谋划提出一批重大标志性工程和生态民生项目,研究确定一批带动能力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对于需要国家、省上审批、平衡和协调的重大建设项目,尽早启动项目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嘉峪关市“十四五”发展规划批准实施后,除中期评估时根据评估结果对重大工程项目调整纳入规划外,原则上不增补重大工程项目,市属有关部门要做好与省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积极向对口厅局汇报衔接,力争将我市更多重大工程项目纳入省级规划。
(六)加强规划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规划体系的要求,突出市级发展规划的统领地位,发挥市级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和市级专项规划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明确衔接原则和重点,规范衔接程序,确保各类规划协调一致。报请省政府批准的规划,须事先与市发展规划进行统筹衔接,衔接重点是规划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风险防控等,必要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审查论证,市级发展规划必须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
三、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依照甘肃省进度进行安排,分为四个阶段。
(一)前期研究阶段(2019年8月到2019年10月)。制定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市级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市政府审批。组织开展“十四五”规划前期调研工作,做好“十三五”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执行情况的基本评价,完成“十四五”规划前期重大课题研究报告,酝酿提出“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框架的初步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市政府。
(二)基本思路起草阶段(2019年11月到2019年12月)。在各单位重大课题研究报告和“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框架初步意见基础上,起草完成“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初稿,组织召开市属各部门、酒钢集团公司、中核四○四总公司及专家座谈会,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征求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和建议,开展专家论证,12月底报市委、市政府。
(三)规划纲要框架起草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根据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甘肃省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甘肃省“十四五”发展规划基本思路,起草形成“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框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做好与甘肃省“十四五”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
(四)规划纲要草案起草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根据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起草形成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级专项规划、市级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参照上述工作进度同步开展。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编制“十四五”规划,事关全市发展全局。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编好“十四五”规划,绘就新征程五年发展蓝图。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以市属各部门为成员的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省内不同领域专家组成市“十四五”规划专家咨询组,负责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的咨询论证工作。建立部门联络员制,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十四五”规划专题研究和专项规划的编制衔接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李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朱自虎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三)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完善民主参与、衔接协调、论证咨询、公布和评估等制度,提高编制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十四五”规划编制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基本思路、草案进行咨询、论证和指导,把事关全局的重点问题研究深、研究透。
(四)做好衔接协调。建立健全全市各类规划与国家相关规划、市级各类规划、市级规划与省级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机制。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要与相邻市县规划做好对接,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市级专项规划、市级空间规划报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级发展规划进行衔接。
(五)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研究和论证。要紧密结合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先进制造、文化旅游、数据信息、军民融合等绿色生态产业领域,研究确定一批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化项目、国家重点支持的生产性服务类项目和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等,特别是需要由国家、省政府进行审批、平衡和综合协调的重大建设项目,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研究和论证工作,做好与全省发展规划的衔接,力争我市有更多的重大项目列入全省乃至全国的规划盘子。
(六)落实规划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全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实施方案的通知【篇2】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增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职务犯罪,规范效能监察工作,稳定员工队伍,确保中心工作顺利进行,认真贯彻落实《xx》,根据集团公司纪委和公司党支部的部署,确定20XX年纪检监察工作思路如下:
全年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两会精神,全面落实集团公司战略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公司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廉洁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继续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创新效能监察工作,畅通信访举报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本建设、经营任务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完成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
一、全面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央、xx修订的《xx》的宣传教育,扎扎实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党支部与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要围绕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重要环节,加强领导,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规范和完善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述职述廉制度,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工作,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与《xx》的要求,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查找廉洁风险点和制定防控措施这两个关键环节,稳步推进和深化廉洁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人、财、物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制度健全规范,逐步深入监督工作。
二、抓好廉洁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从业道德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教育的时效性,促使党员干部模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继续认真抓好党纪政纪法规教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继续抓好学习贯彻《xx》工作,创新教育形式和载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洁教育和廉洁风险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认真履行《xx》、《xx》,大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营造依法经营、廉洁从业、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继续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小金库”治理、公务车使用等专项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本单位重点任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确保监督机制常态运行。
四、围绕中心、创新效能监察工作。做好以招投标管理为重要内容的效能监察工作,继续在抓渗透、抓创新、抓监督上下功夫,严格执行《xx》,建立《xx》,规范效能监察工作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党员干部廉洁从业。
五、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公司和谐发展。严格遵照《xx》,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举报信件,认真履行信访举报工作职能,对职工反映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做到件件有落实,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依法查办,对于纪检监察监督范围内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调查,促其整改。
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加强纪检监察人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业务履行能力。
实施方案的通知【篇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分析相关资料,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税务约谈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经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税务约谈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条 税务约谈相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税务约谈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5〕361号)同时废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实施方案的通知【篇4】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精神,县财政局、县教体局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组织专门的精干力量,紧密配合,对我县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情况进行了认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下发以后,我县立即召开了县财政局、教体局相关股室负责人以及***职校校长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会上认真学习了《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与会同志提高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力协作,精心准备,严格把关,切实把好事办好,让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好政策惠及每一个贫困中职学生,让他们充分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为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以教育体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教育股、基财股为成员的***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教育股,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职校也相应成立了学校领导小组,切保了职校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2、规范管理,杜绝漏洞。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行工作有章可循。
一是细化了贫困生标准。www.djz525.com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是规范了申请程序。
三是明确了助学金发放时间。
10个月发放,7、8两个月不发放。学校应于每月5日前上报受助学生资助金发放花名册,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资助资金汇入代理发放机构。
2、确保资助对象资金足额到位。
我县是一个贫困县,财力有限,但县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非常支持,按时足额支付了国家助学金县财政一块经费,确保了国家助学金足额到位。xx年--xx年xx上半年资金已全部下发,346人,每人770元,共2642万元。
3、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
除国家助学金以外,***职校每年还拿出不少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资助在贫困学生,今天就拿出8000元用于资助贫困生。
存在的问题
xx年
xx年xx第二学期国家助学金国家部分于7月份就到了位,而国家助学金省部分到现在还没有到位。
建议:
要求国家助学金省部分资金尽快到位。
***县教育体育局
实施方案的通知【篇5】
2005-8-5 辽地税函[2005]1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通知》规定的减免地方各税,各市要按照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审核、审批。
二、《通知》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对《通知》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下列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政策: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对政府组织并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对由开发企业实施的拆迁补偿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四)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纳税人申请免税的,应向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契税免税手续。
(二)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棚户区改造项目批件、占用土地批件,办理房地产开发期间土地使用税免税手续。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户,凭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免征契税。
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