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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这个话题需要您的关注。如今,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我们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的次数也越来越多。然而,签订合同需要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进行。相信这篇文章会对您有所帮助!

抵押合同【篇1】

【案情简介】

20xx年2月6日,杨乙出具借条向杨甲借款80000元,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杨甲现金80000。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给付。借款人用杨丙的四列三间一楼一底砖混结构平房(房权地字200900002号)作抵押。担保人:杨丙 借款人:杨乙20xx年2月6日”。借款后,未到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杨甲后因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杨乙催收未果,故酿成诉讼。

【意见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对借款人用第三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与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其将房屋作抵押写入借款合同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和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中的抵押合同。但对抵押权是否设立以及抵押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从合同已成就,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其理由是:1、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合法并生效,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该抵押合同在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已成立。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未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其从合同(即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上的签名担保行为,当然不能视其不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即判令杨乙、杨丙对杨甲的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约定系从合同,该抵押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但该抵押行为(即抵押权)并未成立。其理由是:1、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在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中,应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即抵押权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本案当事人订立的抵押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未进行登记,其对房屋的抵押权不成立,更谈不上抵押权的效力问题。2、抵押权是否成立生效,与抵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是两码事,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本案当事人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已签订了抵押合同,只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已,但该抵押合同应属有效成立的合同。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农村房屋抵押的约定系从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成立,因其约定用农村房屋抵押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无效担保合同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其理由是:1、本案中,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主合同)合法并生效,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从合同订立形式要件上看,该抵押合同已成立。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即杨丙的农村房屋,其土地系集体所有,未经批准,属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当事人之间因此签订的抵押合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3、该抵押合同签订后,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手续,案件当事人杨甲、杨乙、杨丙均存在过错,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的规定来处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我国对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采用法定公示的方式是登记主义。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至第三项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物权法理论,物权的公示方式主要分为占有和登记两种,动产采用的是占有方式,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则不动产只能采用登记形式。

第二、我国对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采取的是登记成立主义原则。

我国根据各国通例和不动产所具有的特征,对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采取的是登记成立主义,并非登记对抗主义。依照登记成立主义原则,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即抵押权不生效。

第三、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并非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只是作为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权成立的必要要件。

对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进行登记,能够发生物权变动效果。而抵押合同的生效则只能发生债权上的效果,两者截然不同,不能理解为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就必然生效。总之,只有进行抵押登记,才能使抵押权成立并生效。

第四、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标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若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第五、抵押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的规定来处理。

抵押合同【篇2】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据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作乙方经营活动的周转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借款利率:

第四条:借款期限: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的偿还:利息按月结清,月初支付当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同时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如果乙方逾期支付借款利息以及本金,则继续计息的同时,乙方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逾期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抵押权人必须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三)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七条:本合同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抵押条款

第八条:坐落在的房屋登记在抵押人的名下,现抵押人同意以该房屋的全部价值作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抵押担保。

第九条:抵押人保证上述房屋目前没有对外出租。上述房屋的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本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该抵押房屋首先全额保障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债权。

第十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其它所有费用,同时也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抵押权人可以单方凭经过公证的本《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记部门办理二次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它项权利证书》。如登记部门一定要抵押人到场,则抵押人应当配合。抵押物的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等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四条: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

第十六条: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款人愿意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丙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甲方向乙方、丙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甲方按照下列通讯地址和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执两份;借款人、抵押人各执壹份;公证机关壹份。

甲方(抵押权人)(签章):电话

乙方(借款人)(签章):电话

丙方(抵押人)(签章):电话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抵押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的依据乙方与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支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就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担保金额为乙方的借款本金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意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

风险提示: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部分财产不得设立抵押,以此做抵押的,抵押权未设立,权利人无法实现抵押权。

具体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以乙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用于经营的部份库存____________(包括双方协商指定的经营门店部份库存____________等)、按设定的____________库存重量和市场参考价格__________________,折合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金额(乙方设定____________库存量按市场参考价格折算后不得低于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为甲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协商后设定的____________库存数量为:____________(kg)公斤;市场目前参考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元/kg;

第二条 担保物的状况乙方是从事经营____________加工型公司。

风险提示:

担保的范围不得超过被担保债权的范围,超出部分无效。

同时,双方还需要约定,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

第三条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反担保范围之内。

包括:1)甲方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的由甲方履行保证人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上述代偿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4)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风险提示:

双方当事人应就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费用、办理期限等明确约定,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的,后续纠纷,抵押人不配合办理,或将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利法律后果。

不动产抵押未经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负责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乙方向甲方设定反担保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甲方为乙方担保的银行贷款期限届满,乙方未予归还;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乙方将贷款挪作他用;

4)乙方经营库存量不足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5)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乙方的承诺及义务

1)乙方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3)乙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乙方的下列事件:

A、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已设定抵押等情形;

B、存在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争议;

C、存在重大债务或负债;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形;

E、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人;

F、抵押财产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确或隐蔽的质量瑕疵;

G、其他业已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4)乙方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保财产;

5)乙方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行使权利的情形;

6)乙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款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贷款的情况及经营状况和设定的____________库存数量进行监督检查(每月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并上报____________库存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通常情况下是为了促使合同各方当事人信守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举措,但是,对债权人而言,它又是变通、确保债务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对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超出法律规定利息部分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杠杆。违约责任即可以强化债权人的权利。但约定不当的,也可能使债权人受偿范围受限。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担保总金额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情形出现,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清偿债务,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合同独立性本合同所设立的抵押反担保具有独立性,不因前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而无效,亦不因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而免除。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交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负责人:

单位盖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负责人:

单位盖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抵押合同【篇4】

抵押人(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但尚未还清的房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购买的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属物的全部权益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购买的房地产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是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自借款至清偿欠款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占有期间保持抵押物的完整性,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或重建抵押财产;不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抵押财产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抵押物不得转让。

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给乙方或交由乙方同意的第三方保管,超过债权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物除自然损耗外如有损坏,甲方应采取措施负责维修,以减少损失,甲方应自负费用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损坏或损失而无法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

第十条因国家建设等政府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再次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如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取消保险,保险期结束但合同未结束时,甲方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抵押关系发生合同标的物变更的,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标的物享有和承担。抵押当事人共同到扬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合同变更登记。合同条款如有变更,应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物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支付土地出让金金额外,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

(a)支付处置抵押财产的费用;

(2)抵押物应缴纳的代扣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4)将剩余价款返还给甲方..

若出售原抵押物的价格不足以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主张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在扬州市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第十七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港澳台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扬州市房屋产权登记监督事务所申请注销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单独的抵押合同,其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永久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扬州房地产交易所注册认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名和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适用于个人与房地产之间的抵押。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填写空白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合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四.本合同格式解释权属于扬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抵押合同【篇5】

抵押人(以下简称*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____牌___型汽车___辆,车辆牌号为:__,发动机号为: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______________所有。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方负担。

五、*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__市____路____号,*方保*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方限期偿还,*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十一、*方可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人,以为*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保*人并愿以本合同为*,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各法条内有关保*人的一切权利。

十二、*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份。

*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签字):_________

连带保*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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