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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份“法院调研报告”能够带给您更多的收益,建议你收藏并分享给其他需要的朋友。俗话说,只有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我们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我们经常会使用到报告,报告可以起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的作用。

法院调研报告 篇1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近年来,资源法院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创新调解工作方法,积极构建民事诉讼调解运行的新机制,取得了上诉率、申诉率低和上访缠诉率持续下降,生效法律裁判自动履行率不断提高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的有机统一。但在实际工作中亦发现不少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成为摆正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对资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审结案件的调查发现,当前民商事调解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影响制约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些因素,有的问题出在法院自身,有的属于当事人和律师的问题,有的则属于法律问题。

一、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受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和同期结案率等指标考核的影响,为了提高考核分数,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都采取了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这在客观上制约了调解率的提高。同样为了提高结案率,往往造成年底突击结案,由于时间短,一般不愿过多调解,也会造成调解率的下降。

2、调审主体合一,调解对人员、时间的需求与人员少、办案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根据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一方面调解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民事审判法官人员少,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重,大多时间用于开庭审理。对于事实较清案件,判决远比调解节约时间,因而造成了部分可调解案件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采取了判决的方式。

3、对诉讼调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法官仅把调解当做回避办案风险的手段,对案件处理把握得准的案件,不愿花时间去做调解工作,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时才想方设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有的法官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调解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滋生了惰性;有的法官认识不到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判决结案”为荣,认为优秀的判决可以体现自己的法律水平及庭审能力。

4、对调解工作程序的规范不够完善,没有一套较为系统的调解工作规程。法官在调解方面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定的监督。有的案件调解需要花费很大的功夫,需要反反复复做工作,有的法官宁可判决结案,不愿意多花时间调解。例如,同样同类的案件,有的法官调解结案,有的则是判决结案。有的以拖压调、强行调解甚至“以判压调”,迫使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解释宣传法律不够透彻,或故意曲解法律,哄骗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主持调解行为不规范,引起当事人反感而不愿接受调解;调解书制作不够规范,主文表述不够严谨。

5、缺乏调解方法和技巧。有的法官对调解工作存在畏难思想,不愿做也不想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有的满足于“和稀泥”式的调解方法,缺乏对调解技能和调解艺术的总体把握;有的法官在高强度的任务压力和快节奏的审判流程下,找不到头绪,调解效率低下,有的案子甚至久调不决;一些年轻法官,学历高但社会经验不足,调解能力相对较低。

6、调解工作的规律与现行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及管理模式之间存在磨擦。当前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立审分离,统一送达、排期开庭、强化庭审功能,主审法官自主支配调解时间和把握调解时机的空间有限,调解工作一般被局限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进行,由于庭审的激烈对抗特点和时间的限制,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强调调解工作在审判法庭进行,导致调解缺乏必要的气氛和沟通。

7、调解程序的简约化与调解书制作方式的复杂化不相适应。我国的诉讼调解,从程序设计上就有便捷、简约的特点,特别是《调解规定》的出台,从调解的时段、调解的期限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起草完毕后,要经过庭室负责人签发,方可交付打印、再加盖法院印章,才可交付送达。因此,无法做到就地调解,就地送达,当庭调解,当庭送达。调解书制作方式的慢节奏,与调解程序简约化的目的是不相适应的。

(二)、当事人和代理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恶意调解”。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隐瞒事实,到法院走程序,欺骗审判人员,得到合法的调解书,以此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集体、国家的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一再要求对方当事人让步,对方作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在执行阶段却拒不履行或消极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有些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处分他人财产;一些当事人将调解作为缓兵之计,进行资产转移。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当前社会诚信度不高,一些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达成调解后并不自动履行,一些案件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导致人们对于诉讼调解的信赖度下降。

3、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造成调解工作客观上无法开展。当前人员流动性大,被告难找,送达难、被告到庭率低的问题较为突出,以我院为例,每年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约占8%左右,此类案件的存在,使调解工作无法有效展开,影响了调解率;部分当事人虽然送达,但对诉讼消极应付,拒不到庭,案件缺席审理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被告到庭率低造成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部分案件当事人因自身需要不要调解书而要求法院判决。如我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有的车辆因入了保险,而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必须使用法院的判决书,造成当事人即使协商同意,也只能使用判决的形式结案。

5、婚姻案件越来越多。审判实践表明,婚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在各种类型案件中,调解难度最大,调解率最低,婚姻案件的增多影响了案件的整体调解结案率。

此外,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致使调解难度增大;当事人权力意识增强,不愿让步调解;部分案件律师“架讼”,致使调解难度增大;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院和法官缺乏信任,或者认为基层法院司法水平不高而不愿接受调解,希望判决后上诉获得二审法院的看法等原因,亦使调解难度加大。

(三)、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施行中遇到的问题

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扩大了诉讼调解的框架,拓宽了诉讼调解的通道,简化并进一步规范了诉讼调解的程序,提高了诉讼调解的合法有效性。但在适用过程中,尚存在如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法院还未能充分运用该规定中的方法和措施,如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手段运用不够广泛,缺乏必要的实践。二是协助调解力量难以真正到位。主要问题是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一定联系的组织和个人较难邀请到,即使邀请到了,如果调解不成功,相关人员的差旅补助等费用当事人也不愿承担。三是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如答辩前调解在调解期限届满后经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其操作性有待斟酌,是否要制作笔录并明确告知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调解期限是否需要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又如调解协议担保人的地位列明问题,当事人对诉讼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的承担比例是否有一定的原则可循问题,等等。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也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和调解效果。如规定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样,一旦进入了调解程序,当事人要求和解的,因不影响其办案期限,法官就不再积极促成和解,使得个案的办案期限相对变长,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改进法院立案工作的对策建议

1、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在调解工作中公正廉洁,充分了解案情,分清是非,发挥法官个人智慧,找准当事人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兼顾调解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运用好各种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有效性,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增进人们之间的团结和睦,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2、树立“大调解”理念,实行“三调联动”,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好非诉讼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延伸调解工作的服务职能,使调解工作不仅成为有效的解纷机制,还要成为各类纠纷的预防机制。同时,确立调解违约制度,提高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率。针对在权利人作出权利让步后义务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倡导在调解书中约定如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做法,建立调解违约制度。

3、积极开展巡回就地办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就地办案,到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去了解案情,调处纠纷。只有深入其境,才能充分了解案情,了解纠纷的起因,只有深入群众,才能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当事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获取和利用这些信息,对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4、加大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力度,减轻庭审和裁判的压力。加强诉前调解工作,使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及时消除社会对立面,减轻社会压力。强化庭前调解,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实行繁简分流、调判分流,减轻法院开庭审理和裁判的负担,提高办案效率。

5、实行“调审分离”,法官职能分工进一步具体化。调解主持人与判决主审人的合二为一,承办案件法官的双重身份是形成“强制调解”的主要原因,法官在判决前频繁接触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对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的接纳态度,在可能通过法官的情感因素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这一直是法院调解受人指责的症结所在。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参照国外先进做法,根据法官职能把法官分为准备法官和庭审法官。准备法官负责开庭审理前的送达、调查、保全、收集证据、调解等事项,不再拥有审判权;庭审法官则负责案件的审理,不再参与调解。

6、加强法院与律师界及其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在调解的过程中,对于有律师的当事人,要引导代理律师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共同促进案件调解,提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建立调解法律监督体系。调解制度亦不能脱离监督,以防失去公正。第一,要设立利用调解规避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撤销原则。第二,要设立违背当事人意愿或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调解的制裁原则。第三,要设立对当事人恶意调解、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的制裁。从而促进法院调解的公正、文明、高效。

8、进一步落实调解规范,切实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方针,在进一步强调案件调解的同时,规范调解程序,严禁强制调解、拖延调解现象的发生。加强调解监督,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从程序、实体等方面仔细评查;认真开展结案后回访工作。对发现涉嫌违法调解的案件进行排查,对查出问题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同时严肃追究案件承办法官的责任。同时,法院审判工作应虚心接受法院以外的部门和人员的监督,让工作进一步公开化。

9、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方式,为诉讼调解松绑、提速。上世纪八十年代时的调解书样式打印出填充式样本,并事先盖上法院印章。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办案人员当即在填充式的调解书打印件上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简要案件事实,再填上调解结果,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写明达成调解的时间,即可当场送达给当事人,既简便又快速。因此,调解书的制作在不影响办案效率的前提下,当然以全文打印为佳,但如外出就地办案,或下乡巡回办案,则以选择填充式为宜。

法院调研报告 篇2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近年来,资源法院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创新调解工作方法,积极构建民事诉讼调解运行的新机制,取得了上诉率、申诉率低和上访缠诉率持续下降,生效法律裁判自动履行率不断提高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的有机统一。但在实际工作中亦发现不少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成为摆正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对资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审结案件的调查发现,当前民商事调解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影响制约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些因素,有的问题出在法院自身,有的属于当事人和律师的问题,有的则属于法律问题。

一、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受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和同期结案率等指标考核的影响,为了提高考核分数,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都采取了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这在客观上制约了调解率的提高。同样为了提高结案率,往往造成年底突击结案,由于时间短,一般不愿过多调解,也会造成调解率的下降。

2、调审主体合一,调解对人员、时间的需求与人员少、办案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根据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一方面调解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民事审判法官人员少,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重,大多时间用于开庭审理。对于事实较清案件,判决远比调解节约时间,因而造成了部分可调解案件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采取了判决的方式。

3、对诉讼调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法官仅把调解当做回避办案风险的手段,对案件处理把握得准的案件,不愿花时间去做调解工作,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时才想方设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有的法官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调解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滋生了惰性;有的法官认识不到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判决结案”为荣,认为优秀的判决可以体现自己的法律水平及庭审能力。

4、对调解工作程序的规范不够完善,没有一套较为系统的调解工作规程。法官在调解方面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定的监督。有的案件调解需要花费很大的功夫,需要反反复复做工作,有的法官宁可判决结案,不愿意多花时间调解。例如,同样同类的案件,有的法官调解结案,有的则是判决结案。有的以拖压调、强行调解甚至“以判压调”,迫使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解释宣传法律不够透彻,或故意曲解法律,哄骗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主持调解行为不规范,引起当事人反感而不愿接受调解;调解书制作不够规范,主文表述不够严谨。

5、缺乏调解方法和技巧。有的法官对调解工作存在畏难思想,不愿做也不想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有的满足于“和稀泥”式的调解方法,缺乏对调解技能和调解艺术的总体把握;有的法官在高强度的任务压力和快节奏的审判流程下,找不到头绪,调解效率低下,有的案子甚至久调不决;一些年轻法官,学历高但社会经验不足,调解能力相对较低。

6、调解工作的规律与现行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及管理模式之间存在磨擦。当前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立审分离,统一送达、排期开庭、强化庭审功能,主审法官自主支配调解时间和把握调解时机的空间有限,调解工作一般被局限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进行,由于庭审的激烈对抗特点和时间的限制,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强调调解工作在审判法庭进行,导致调解缺乏必要的气氛和沟通。

7、调解程序的简约化与调解书制作方式的复杂化不相适应。我国的诉讼调解,从程序设计上就有便捷、简约的特点,特别是《调解规定》的出台,从调解的时段、调解的期限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起草完毕后,要经过庭室负责人签发,方可交付打印、再加盖法院印章,才可交付送达。因此,无法做到就地调解,就地送达,当庭调解,当庭送达。调解书制作方式的慢节奏,与调解程序简约化的目的是不相适应的。

法院调研报告 篇3

(1)重视程度不够,未调动干警积极性。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一些法院干警以及领导眼中,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干不出业绩,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视其重要性。只注重统计工作成绩,未关注统计人员投入的劳动过程,有丁点的通报则得不到领导的认可和全院各庭室同志的配合而失去工作热情,致使兼职人员迫于完成统计任务而应付了之。

(2)司法统计员水平不高,缺乏业务培训。

目前,本院司法统计工作人员属于非专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统计培训,因此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全靠积累的经验去操作,由于缺乏相应的连续性的培训,难以实现统计工作的创新,但如果人员更替,老统计员的数据统计不够科学、规范,新统计员很可能会出现同类问题,并且没有被纠正的机会。或是对电脑操作不熟悉,或是各类法律程序知识欠缺,终因理解的偏差导致录入、生成错误。

(3)审判案件录入不及时、基层法庭未联网。

1.数据报送不及时。老式的司法统计结案数据都是由各相关庭室报送至司法统计员,有的案件应上半年已结案,因为承办人未及时报,可能拖至年底才将结案信息报至司法统计员,从而导致各月结案统计出现差异。此外,由于司法统计工作是逐级进行的,各级法院完成此项工作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尤其是基层法院,因为每个月份都是最先开始司法统计工作的,为确保整个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工作顺利进行,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报表工作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本身也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进行数据核查与合成,这就要求各个庭室的报表人员能够及时、准确的上报本庭室的各类办案作息。但是,实践中,部分庭室习惯性的将报表时间拖后,没有给司法统计人员预留整理信息的时间,从而导致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完成得较仓促,难免出错。

2.现行三套新老统计报表并行局面,形成重复劳动,难以实现高效和快捷。《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通过不断的更新升级,确以成熟;内网案件信息的录入,可以实现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建立起全面、科学、高效、快捷、准确的司法统计体系。但是,在逐级的报表方面,现行老法综表、新综合表、内网自动生成表三种报表并列报送局面确有加重基层负担、重复劳动、将简单业务复杂化之疑?目前由于在审判环节内网案件信息录入滞后,导致“自动生成”错误,统计员只有到各录入环节一一查询原因,投入了时间、精力却不能被理解。

3.基层法庭数据报送工作迟缓。由于基层法院的财力、人力、物力尚不能达到安装局域网到基层法庭,无法在近期内实现局域网联网,所以数据仍需要每月基层法庭到立案庭录入报送,不仅保密性不强,安全值不高,而且报表人员还不得不为录入、报送数据往返于基层法院与其派出法庭之间,造成人力与财力的浪费。

(4)司法统计人员多属兼职,统计队伍不稳定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都由立案庭负责,作为全院的立案、案件流程管理部门,肩负除司法统计以外的八个方面的工作职能,业务繁琐、复杂,但由于编制等问题,立案庭人员本来就相对偏少,他们在繁忙的业务工作中还要兼职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申诉复查等事务,顾此失彼现象难免。

法院调研报告 篇4

1、居民用电质量专项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监会《开展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做到有序用电组织科学,居民生活用电可靠,计量收费管理规范,用电质量提升。一是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开工建设了14条10kV线路,对10条10千伏线路进行智能化改造。二是加大了低压台区整治力度,改造低压台区2个,整治配电室20个,新增、轮换变压器81台,其中增容变压器34台、更换高耗能变压器27台、布点20台,居民用电需求有了可靠保障。三是加快非现金缴费工作,更换低压集抄表62840只,表箱13986只,加装低压集抄器1966只。四是加强有序用电管理,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监管机构监管、电网企业实施、用户积极参与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本着保居民、保民生、保重点的原则,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宣传和演练。

2、深入实施95598光明服务服务工程。按照公司创先争优十项夺冠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XX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开展了电费回收、台区绩效管理、低压集抄等多项小指标竞赛活动,关键业绩指标迈上新台阶,多项指标名列经营单位前茅。积极实施95598光明服务工程,开展了95598客户故障报修“四个不让”服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95598电力抢修人员服务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服务行为更加规范、高效。积极开展了创先争优“夺三金争冠军”活动,1名职工参加了公司“金牌个人”擂台赛。

3、深入开展服务企业“四比四看”活动。根据公司要求及客户分中心《XX客户服务分中心“四比四看”活动实施方案》分工进行走访,客户分中心领导走访4家企业,每名部室经理走访1家企业,供电所长走访4到7家企业,共走访了企业32家。听取企业各层面人员对供电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理清了服务企业的思路和具体措施。在走访企业中,共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6条,逐条进行答复和落实。

1、根据集团公司供电营业厅标准化建设标准,对供电所营业厅进行了检查,从硬件到人员行为规范,不符合标准的地方全部进行了整改完善,现供电所营业厅已全部符团公司标准。

2、供电部营业班共受理高压业扩新装申请19户,转办高压业扩新装申请129户;受理高压增容用电申请1户,转办2户;受理高压其他业务216户,其中减容申请5户,迁址7户,暂停申请356户,暂停恢复296户,更名申请80户,改类申请62户,销户申请57户;受理客户咨询260次;供电所营业厅共受理低压居民新装用电申请1488户,低压非居民新装用电申请158户,;受理低压其他业务1862户,其中更名申请972户,改类申请830户,销户申请60户;受理预购电业务8000多笔,客户咨询1000余次,下发各项宣传材料1200份左右。

共处理95598转办报修工单274次。其中公司产权183次,占报修总量的66.7%;用户产权91次,占报修总量的33.3%。计划停电原因8次,占报修总量的3%;公共线路事故69次,占报修总量的25%;公共配电室设备故障原因43次,占报修总量的15.7%;用户产权线路故障33次,占报修总量的12%;用户表后开关故障22次,占报修总量的8%。共处理95598转办用户咨询查询工单47次,其中客户咨询停电原因15条,占咨询总量的31.9%;咨询用电业务14次,占咨询总量的29.8%,其它咨询18次,占咨询总量的38.3%。

通过公司产权274次故障原因分析来看,自然灾害造成线路故障42次,设备原因占30次,说明线路、台区专责人在管理维护供电设施方面存在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现象。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各供电所有关专责人增加线路检查巡视次数,进一步规范台区管理,结合开展“百日无接地掉闸竞赛活动”,加大对责任人的考核力度,不断增强专责人的.责任心。

健全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开展营业厅优质服务定期检查制度,与职工工资相挂钩,并对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1、组建党(团)员抗旱保电服务队3支,全面服务旱区客户灌溉用电需求。上半年在抗旱保供电工作中,共出动抗旱保电服务人员80余人次,无偿为群众架设抗旱专用线路高压线路2.5千米,低压线路2.8千米,安装配电变压器4台,容量230kVA,消除灌溉设备缺陷10余处,义务为群众维护抽水电机等设备20余台次,准备应急抗旱专用发电机5台。

2、8月3日“达维”台风登陆XX区,电网受到了极大冲击,整个XX区全区停电,在电网故障抢修中,部分山区道路受积水、山体滑坡、树木折断倒地等影响,道路被封,车辆人员以及施工机械无法进入受灾现场,给抢修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抢修队伍努力克服一切困难,迎难而上,发扬了沂蒙铁军精神,战高温、斗酷暑,徒手挖坑,依靠肩扛手台运送电杆、横担、绝缘子等抢修料物。抢修料物到位后,抢险救援队员迅速展开抢险作业,确保以最快速度恢复供电。为避免客户因停电造成不满情绪,我中心组织了三只故障宣传队,在紧急抢修的同时,一边受灾地区进行巡回宣传,发放印有抢修进展情况的明白纸,告知客户公司抢修队伍建设情况和电力线路抢修现况,取得广大客户的理解和好评。

3、在中考前一个月,我中心就制订了中考保供电方案,对各部门和所涉供电所进行了明确分工,落实了有关工作责任和要求。提前对区教育局、区公安局等中考重地及XX一中和XX二中两个考点进行供电设施隐患排查和安全用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并针对各考点的不同情况充分做好事故预想,明确各考点的供电方式、安全责任人和异常处理联系方式。同时在中考期间,组织应急抢修队做好各考点的用电情况监测及供电线路的巡视维护,随时处理考场用电异常情况,确保了中考供电万无一失,圆满完成了保供电任务。

开展优质服务工作“五落实”,提升客户满意度。即:一是把优质服务落实到对客户礼貌和尊重上,二是把优质服务落实到个人形象上,三是把优质服务落实到工作质量上,四是把优质服务落实到承诺兑现上,五是把优质服务落实到咨询宣传上。

1、队伍素质有待提升。由于新进青年员工较少,农电员工队伍普遍年龄较大,文化程度偏低,业务技能水平低,“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实施后,员工素质亟待提升。随着XX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开工和大规模社区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员工少,工作任务重,供电优质服务工作压力较大。

2、电网基础差、供电半径长、部分配电线路电压低现象仍然存在。35千伏XX站等都出现主变超负荷情况,从4月份就暂停了所有新上业扩申请办理。电网结构薄弱、供电电源单一、供电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配网线路线径细,大部分支线为LGJ-35导线10米水泥线杆,供电半径长,电压低、线损高的现象仍然存在。

3、班组管理和专业化人员缺乏。“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运行后,有的班组管理人员仅有一名班组长,很多人员身兼数岗,尤其是线路、计量、电费等一线工作管理人员严重缺乏,缺乏懂技术、业务精的青年专业人才。

加强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法院调研报告 篇5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司法公开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司法公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司法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同时要求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和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司法公开。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保障,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了解审判工作的窗口,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通道,树立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平台,让全社会对审判工作看的明明白白、真真切切,以此评判法院裁判是否公正、是否化解了社会矛盾、是否实现了案结事了,实现维护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加强司法公开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公正应当是人民群众“看得见、享得着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有体验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有效力的权威”。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维护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公开不能反映在口头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扎扎实实推行司法公开。

(三)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的目的。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听证制度,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得到有效维护:一方面对在执行工作中涉及到执行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另一方面对再审案件的审查进行公开听证;同时,对人民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问题,提出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同时,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布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情况等执法公开事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开展司法公开过程中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

经过长期努力,我们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为民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司法力量不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仍是人民司法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上,还存在着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不符合为民要求的现象和问题。一是为民思想不够牢固,司法民主意识薄弱,忽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消极司法现象依然存在,本位主义、利己主义和特权思想在不同程度上有所表现;二是立案阶段告知不全,缺少兵团法院管辖、受理案件的条件、及时公告开庭地点时间、提供诉讼文书样式、举证责任分配条件、远程受理案件的办法、诉讼风险、法官职能职责介绍等等,未能详细全面公示或告知;三是为民举措不规范,对于申请执行条件、程序规范、风险责任公示告知不足,执行过程当事人不太清楚,查询、扣押、划拨有时未能及时通知当事人,划拨金额与给付金额不一致,拒不履行裁判法律责任追究不力,执行异议审查不严,执行程序不严谨,执行款物不能及时发放等等。四是审判阶段引导不够。不能及时公告诉讼程序转换及开庭时间、合议庭成员变更的情况,转播庭审、报道典型案例的协调联系基本没有,庭审中法律规范和事实要件的释明、举证期限责任分配不足,穷尽收集证据手段及当庭认证、鉴定人和勘验人出庭作证不足,公开宣判的形式单一等等;五是为民效果不够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十分突出。

三、加强司法公开的基本措施与思路

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把开展司法公开活动与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把积极采取公开透明的措施与切实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起来,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当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司法公开可以使审判权运行一目了然,暗箱操作无处藏身,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树立人民法院的崭新形象。

(一)立案公示内容完整。相关诉讼法律规范尽量予以公示,让人民群众对诉讼程序一目了然。及时、全面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条件和要求,详细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

1、尽快在立案大厅设置电子频幕、电子查询台等,滚动式公示相关诉讼信息,方便当事人了解、查阅;

2、建立在线法院网站,直接反映法院工作情况、公示有关诉讼法律规范、生效裁判文书;切实开展网络立案、远程听证、电话预约立案等等方便群众诉讼的举措,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文字上,落到实处,解决边远山区群众诉讼难问题。

3、完善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内容,补充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公示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一般规则、诉讼风险及举证责任、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

4、对于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询问双方当事人准确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实际住所地;特别是与案件相关的各类重要诉讼证据问题,要给予专门交待释明;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诉讼材料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及时立案。

(二)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除依法不公开审理或者依法需要保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公开全部审判程序,注意安全防范。

1、对于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进行庭前调解,除依法不公开审理外,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允许合法群众及当事人亲友旁听。完善庭审旁听制度,推行庭审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目前,我院建立了执行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以及变更追加当事人等执行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开听证的条件,要求一律进行公开听证。

2、规范法庭举证、质证、辩论,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观点和陈述处理意见,调解不成的尽量当庭宣判。基层法院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和法律根据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3、在规范使用法言法语、严格法庭纪律的基础上,改进审判作风,用群众听的懂得语言进行庭审、诠释法律、分析论证。法官在法庭上明确诉讼请求权、法律规范要件和事实要件、依据争议焦点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官特别要注意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涉及案件事实的相关法律条款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4、充分保障当事人有话说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有问题提在法庭、有冤情申在法庭。法官查明事实在法庭、辨法析理在法庭、明确是非在法庭、划分责任在法庭。坚持以各种方式进行公开宣判,听取当事人其他人员对于庭审的意见。公开落实判后答疑制度,要有笔录反映答疑情况及内容。

(三)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建立公开执行联动长效机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公开。

1、把涉及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司法解释、兵团分院执行问题相关规定,关于执行费支出范围和负担、执行法律结果及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予以公示公告,便于群众了解。

2、尽量让申请人参与法院执行活动,了解执行过程。收取发放款物规范、及时、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执行款物帐目清楚,案卷材料齐全,程序规范合法,及时公布便于查询。

3、委托评估、鉴定、作价、拍卖可以公开相关机构,当事人随机抽签,及时公示相关结果,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在自愿交纳费用的前提下允许申请重新。

4、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公开听证、舆论监督制度。20××年2月,我们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通过设立新闻发布中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等举措,强力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5、建立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工作渠道和工作机制。我院高度重视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定期征求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每季度一次的“直通车”活动中,我院还邀请区政协委员与我院领导一起接访,现场见证和监督;此外,我院还定期邀请政协委员等党外人士参加我院的“法院开放日”活动。上述渠道,已经形成了党外人士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常态联络和工作机制。

面对新形势,我们法院必须以司法公开为必要形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开展公开审判工作,努力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廉洁,以公开赢民心,以公开树形象,以阳光审判化解社会矛盾,以调解协调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创新法治理念,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审判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弘扬法院文化,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为民。

法院调研报告 篇6

宜都市殡葬管理所于1967年11月成立,现配备干部职工6名,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法规的宣传,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殡葬改革。开展殡仪服务、查处违章违法丧葬行为。下设火葬场(含殡仪馆)、永安园公墓。

近年来,我所每年火化遗体200具左右,平均每年业务收入28万元,火化尸体来源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死亡人员尸体火化;二是三无人员死亡和无名尸体火化;三是农村死亡人员尸体火化;四是非本市人员死亡尸体火化。其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火化人员80%,三无人员死亡和无名尸体火化为5%,非本市人员死亡尸体火化为10%,我市农村火化人员只有5%。由此可见,我市殡葬事业处于停滞阶段,与周边各县市存在很大差距,宜都作为全省最早成立殡葬管理所,提倡火葬、改革土葬和建有火葬场的38个县(市)之一,37年过去了,殡葬改革仍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人们的殡葬观念和丧葬习俗仍旧停留在传统的封建丧葬习俗上。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宜都市的殡葬管理现状已与宜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极不协调,下大力气推行殡葬改革,已成为建设文明城市推动我市全面发展的重要课题。

殡葬改革工作因受中国传统几千年封建文化思想影响,老百姓难免在事物的认识上有误差,真正实行思想上转换还要一些时间,有的认为这是当地政府部门自己的事,与我们老百姓无关。还有的认为去火化的都是那些拿工资的,我们农村人火化后又没什么好处,干吗去火化。等等一系列想法,从中明显看到,我们对国家有关殡葬政策以及殡葬改革的意义的宣传力度上还不够深、不够细,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许多老百姓反映,现在火化一个人平均开销都在1000元以上,这笔沉重的费用我们农村负担不起。现在退休老人死亡还能得到一笔丧葬补助费,老百姓就要全出,确是想不通。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的老百姓办丧事大部分开支都是由自己支付,既要请人帮忙抬尸,还要支付车运费,到了殡仪馆还有这样那样的服务费,确实是负担不起,对于偏远山区的那就更难了,长此以往,工作的实际难度会不断加大,农民丧事经济负担可想而知。

市殡葬改革综合执法大队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目前,我市各种丧葬用品商店遍布城乡各地,私人运尸车大张旗鼓的在街上开展业务,对于这些情况,市殡葬改革综合执法大队很难进行执法,在实际工作当中,没有市政府的重视和各部门联合行动,执法队伍根本没有任何执行力度,一旦遭遇阻拦就没有任何办法,无法真正发挥自己应有的社会作用。

目前,我市大操大办丧事非常普遍,其中也不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在路边搭棚,有的在居民小区办丧事,大都随意燃放鞭炮,昼夜敲打丧鼓,,有的甚至还相互攀比,看谁办的热闹,这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休息,无形中给老百姓带来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他们一二再、再二三向组织提意见,这也给其层组织在工作中增添了不少麻烦,不利于工作开展。

实践告诉我们,殡葬改革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特点,发展与困难并存,要真正意义上达到社会认同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就要求我们必顺站在以人为本的工作高度,以负责任的姿态,确保殡葬改革工作正常运转。针对当前存在的工作弊端和社会不利因素,可从以下四方面去改进,逐步破除其瓶颈。

推动新事物,宣传是先导。各级政府部门要把殡葬工作放到工作的首要位置,要多形式、多内容经常性宣传教育与指导,要不断创新宣传内容和方式方法,深入基层一线,宣传面要实现横到边、纵到底,真正使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实际工作深得人心。

经实地走访得知,殡葬费用开支是当前必需解决的第一道瓶颈,很多居民在事情处理上往往都是采取软拖硬扛的方式应付,同意火化不拿钱。建议当地政府部门可否重点考虑将农村殡仪死亡对象参考退休人员优抚政策待遇,地方出台政策,给予一定数额的丧葬补贴资金,以此缓解老百姓生活压力和认识上偏差,有效推动殡葬事业发展。

新型事物的长足发展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主要突出在执法环境上,要将殡葬改革工作做为一种政府行政职能,联合多个部门,保证执法效果,严肃执法队伍管理,保证执法队伍的常规性和有序性,严格杜绝一切与殡葬改革相违背的不法行为。

在稳步步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同时,基层组织的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巨大,基层组织既要站在和谐稳定的发展高度,又要承担人力和财力两方面的双重压力。实施殡葬改革后,农村人员必须全部火化,这就要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去监督,去做思想工作,既然要求农村人员来火化,丧葬费用也不能太高,这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根据工作的整体运行情况灵活掌握,把殡葬工作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工作推动才会有原动力。

法院调研报告 篇7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委政法委的部署要求,全面了解我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现状,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上级要求,对我局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司法局队伍现状

(一)机构设置:司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下设七个职能股室,包括办公室、法规股、律管股、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人事股和法律援助中心。下属2个事业单位,分别为公证处、普法办。

(二)干部构成:司法局共有在职乡科级正职干部1名、副科职干部三名,乡科级正副科级干部18名。

(三)人员结构:中央政法编51名,事业编9名。其中在编人员中30岁以下13人,31至40岁18人,41至50岁11人,50岁以上18人,队伍年龄呈老年化状态,中年干部成为中流砥柱。干部队伍文化程度较高,本科学历46人,占总数76.6%;大专及以下学历14人,占总数23.4%。司法局人员民族全部为汉族,女性干部为18人。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县司法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始终坚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线,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为抓手,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政治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放在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一是加强班子思想建设。司法局高度重视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采取定期组织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班子成员的政治观念和大局意识显著增强。二是加强班子作风建设。近年来,司法局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工作中始终把作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同时,注重发挥班子成员的率先垂范作用,以此来激发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三是加强班子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班子建设的重中之重,在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切实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多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坚持加强司法局队伍管理工作。近年来司法局本着努力打造一支“领导信任,群众拥护,干警自豪”的政法队伍为宗旨,大力开展不忘政法初心教育活动,使司法行政干警队伍成为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能够经受各种考验,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

(三)坚持把加强干警教育培训作为推动政法队伍发展的不竭动力。为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需要,我局坚定不移地走强素质之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政法干警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进一步提升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坚持狠抓思想、作风、廉政建设,始终把坚持“为民、务实、清廉”放在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作风整顿。切实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通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司法局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各项业务工作,促进了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和发展。但也要看到,目前的现状与经济社会、法治进步的发展水平相比,依然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地方。经过梳理,当前我局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司法行政干警专业水平不够高。机构改革后,把原来县法制办的职能全部划入了司法局,由于机构编制限制,到目前只调进了一位工作人员,而许多工作专业化的要求很高,一时无人接替和适应。同时,原司法行政部门肩负的工作职能本来就很多,这些工作需要对法律掌握比较透彻的人员承担。

二是司法行政缺编严重。县司法局公务员编制51名,目前下辖社区矫正等10个股室,但县司法局机关定编人员只有18名,按每股室2人计算,加上局班子人数4人,至少也要24人,由于缺编问题严重,很难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需求。

三是干部流动机制不畅。受多种因素影响,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存在“人才引进难,提拔交流少,人员结构老”的局面。基层司法所工作任务繁重,导致人才引不进来,引进来作用发挥不了,业务刚熟悉却又留不住的现象。司法局机关也存在队伍年龄偏大,40岁以上就占60%,专业文化层次也相对较低,这给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

四、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认识到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只有紧密结合我局实际,以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为方向,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才能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一是增加“司法辅警”岗位。面向社会进行招考,确保乡镇司法所达到2人以上定岗招录。

二是创新干部内部交流机制。实行内部交流制度化,机关股室与司法所、司法所与司法所之间,机关与机关之间干部换岗轮训,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司法行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鼓励干部结合岗位需要参加各类考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能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精兵队伍。

法院调研报告 篇8

近期,根据县综治委《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矛盾化解专题调研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组织人员对我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截止6月,全县依法取得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共有62家。其中网吧12家,分别在县城5家,镇3家,镇2家,、镇各1家;电子娱乐场所5家,分别在县城4家,镇一家;歌舞娱乐场所16家,分别在县城14家,镇2家;台球娱乐场所2家,均在县城;经营性演出团体2家。

1、网吧、电子游艺行业中存在大量无证照经营行为。根据现有摸排数据统计,仅县城范围内就有42家电子娱乐场所、5家台球娱乐场所、17家打字复印单位尚未依法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2、网吧、电子娱乐场所及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现象严重,部分歌舞娱乐场所还存在噪音扰民行为。

3、电子娱乐行业中普遍存在“利用游戏机从事赌博活动”的经营行为。

4、市场监管部门中还存在“以罚代法”、“人情执法”、“相互推诿”等不良现象,这也是导致我县文化市场中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1.严厉打击非法网吧,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网吧监管一直是文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问题,领导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更是文化行政执法的重中之重。我局为加大对网吧市场监管力度,多措并举,大力整治网络文化市场。一是以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沉迷网络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学生认清危害,远离网吧,并调动全社会力量努力在未成年人中间形成“我不进入、劝他不进入、不让他进入”的浓厚氛围。二是要求网吧经营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守法经营,做维护节日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的模范。三是积极协调与公安、工商、联通、电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协作,形成了合力。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严厉打击隐藏在乡镇、农村的黑网吧,主动开展对黑网吧的摸排和线索搜集工作,并及时通报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和取缔。

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我县网络文化市场日趋规范,全县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经营秩序明显改观。

2.严厉打击盗版书报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在不断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严查盗版的集散区域,加大对印刷厂家的监管力度,在源头上掐断非法出版物在我县的蔓延,维护了正版图书市场的正常运营,有效净化了我市出版物市场。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在全县开展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活动,并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干净彻底地清缴低俗、淫秽色情音像制品,坚决遏制当前音像制品的低俗之风,进一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

3.加强演出、娱乐、电子游戏市场监管,严打违法违规活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检查,严厉打击娱乐场所色情淫秽表演等违法违规活动,将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作为执法工作重点,组织力量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大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和夜查,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超时营业、超员经营、设置违禁机种以及无证经营的场所依法进行查处,促进演艺市场健康文明经营。继续对非法电子游戏实施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促进我县文化娱乐产业朝着繁荣、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4.认真开展校园周边环境集中治理活动。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局认真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活动。通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活动深入开展。集中力量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普查,对校园周边开设的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音像书刊店等各类文化经营场所逐一登记,做到心中有底数、整治有重点。对学校周边的出版物市场进行重点清理,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报刊和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地摊,杜绝各类非法有害出版物流入市场,进入校园。在我县高考期间,我局组织开展了文化市场整治行动,重点加强了对网络文化市场、歌舞娱乐场所、街头商业演出等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为给广大考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考试环境。

5.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开展市场集中整治。8月至10月,县委、县政府组织文化、公安、工商、消防等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网吧、电子娱乐场所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无证无照经营和赌博、变相赌博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集中整治期间,我局积极组织执法力量,不断加大市场巡查和监管力度。通过采取电子监控、日夜巡查和错时执法等手段,有力推动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目前,我县网吧、电子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类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保持对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努力扩大正面效应,减少负面影响,努力化解文化市场运行中的矛盾纠纷,坚持“打扶并举”,努力为全县人民创造健康向上的文化市场环境。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监管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执法工作,积极开展文化市场打击整治非法经营活动(场所)攻坚战,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努力维护市场秩序。坚持集中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落实责任与科学管理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格行政审批制度和程序,认真做好年度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作,大力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2.科学管理,引导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在规范和管理好现有市场的同时,科学制定市场规划,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优胜劣汰作用。引入企业破立机制,让市场来调节经营者的数量和质量,既满足当地市场的需求,也促使经营者竞争,把落后的、不守法的经营者淘汰出游戏行业。不断净化市场环境,引导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3.积极推进网吧连锁工作。全力推动全县网吧连锁经营工作,通过发展规模化、品牌化的连锁网吧,有效地挤压违规网吧生存空间,提高网吧违规成本,从根本上解决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和网吧市场“小、散、乱、差”等问题,努力将我县网吧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实现文化消费需求多样化的新场所。

4.继续抓好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支持、配合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抓好网吧等营业场所业主的法律培训,不断提高文化经营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5.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在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继续抓好文化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认真学习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的自觉性,提高执法水平。认真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文化执法队伍。

由县政府牵头,召开部门协调会,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强调文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各部门的职责,明确工作重点,杜绝部门间相互推诿、人情执法等行为。出台《县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及《县网吧、电子娱乐产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市场布局,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根据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相关的证明、证书等文件;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做好文化经营场所的设立、变更、年审、注销等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

2.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场所。工商部门加大对全县无证照经营网吧的排查和查处力度,同时配合文化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其他行业的无证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对发现的无证照文化经营场所,要立即依法取缔,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查办过程中发现经营场所涉黄、涉赌、涉毒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公安部门在查办治安、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经营单位擅自开展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3.严厉打击经营场所涉赌博行为。公安部门加大对文化经营场所利用计算机、游戏机等设施、设备从事赌博活动的查处力度,对电子游艺场所设置的游戏机机型、机种、主板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凡发现设置有赌博功能的,要全部予以收缴,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4.加强文化经营场所日常监管。文化部门加强文化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严重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对案件查办及处罚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技术问题,环保、通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支持。

5.加大“噪音扰民”现象整治力度。环保部门要经常性地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噪音排放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边界噪音超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改,直至整改到位方可恢复营业。

6.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过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改,直至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营业。

建立、完善《文化市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文化市场领域相关执法部门,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文化市场监管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之中,对涉嫌越权行政和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对依法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时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全社会形成强大舆论攻势;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理行动;建议政府出台相关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形成共同抵制、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把我县文化市场推向良性的、健康的发展轨道。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完成文化综合执法大队从事业编制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过渡。增加执法人员配备、核定专项办公经费,解决执法车辆、摄像机、服装等执法装备,充实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采取“疏堵结合、打扶并举”的方式,在严厉打击文化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基础上,根据赣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县网吧、电子娱乐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县区域人口密度、经济发展状况、城市建设规划等因素,逐步调整市场布局,适当开放文化娱乐场所的总量控制,加快推动我县网吧、电子娱乐经营场所向集约化、档次化、规模化发展。

1.制订发展规划。根据赣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按我县50万人口计算,可审批设立网吧16家(每1.5万人设立1家)、电子娱乐场所20家(每2.5万人设立1家),目前我县已设立网吧12家、电子娱乐场所5家,尚可设立网吧4家、电子娱乐场所15家。建议逐年增加场所设立审批数量,在未来三年内每年增设网吧1家、电子娱乐场所5家。

2.调整市场布局。目前我县存在的42家无证照电子娱乐场所中,很大一部分是“一人多店”,即:一个投资人设立多个门店。建议在场所设立许可审批时,强制性要求其对现有电子娱乐场所实行“多合一”,否则不予办理设立许可。同时,根据我县区域人口密度、经济发展状况、城市建设规划等因素,对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门店数量、门店规模等提出要求,对不能达到要求的,不予办理许可或年审。

法院调研报告 篇9

近年来XX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倡导八个良好风气,抓好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学风建设,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着力解决在作风方面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作风,不断提高审判效能和法院公信力,主要对我院的作风建设作了专题调研,剖析问题所在,提出合理解决对策和意见。

一、新河法院开展作风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河法院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风与廉政建设、学党章、做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活动、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树新风正气促廉洁从政等主题教育活动,提高了法院干警政治素质和司法能力。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作风与廉政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等活动,加强理论学习,倡导两个务必和八种作风,按照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要求,以务实高效为主线,进一步改进法院的工作作风。

一是规范司法行为。

把司法公正体现在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司法人员形象公正上。结合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大学习、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作风纪律、规范司法行为巡查活动,制订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审判作风和庭审作风等具体措施,严格按照《庭审运作规程》,抓好案件的开庭审理,促进庭审的全面规范。扩大民主司法、公开审判力度,增加审判透明度。通过树立效率就是法院工作生命线的观念,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对久拖未结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和追究责任。

二是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认真处理重信重访案件,开展法官下访活动。对排查出的四类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处理,院领导分别带队对群信群访、重信重访案件进行下访,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院领导参加县联合大接访活动,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杜绝冷、横、硬、推现象。并做好释明、听证和判后答疑工作,有效降低上访、申诉率。

三是主动与外界沟通。

坚持服务大局和支持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经常汇报法院重大工作和案件情况,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建立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制度,进一步疏通与群众联系的纽带,增加群众对法院的信赖,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还主动走进企业,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二、当前新河法院作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河法院以作风效能建设、解放思想大讨论、学党章,做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狠抓教育预防和队伍的管理,全面加强了作风效能建设,广大干警的精神面貌、工作作风、司法作风有明显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与人民的司法需求和期待还有一些差距:

一是有些干警对司法的人民性理解不透,服务意识不强,贯彻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对社情民意了解不深,缺乏化解矛盾纠纷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脱离群众,不深入基层,坐堂办案。主要原因是没有真正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对法院工作的出发点、根本点没有掌握好。

二是有些干警对政治方向把握不好,大局意识不强。

主要表现在:政治敏感性不强,对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识不深,就案办案,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只单纯考虑完成任务,对审判工作怎样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思考不多。主要原因是没有把审判工作放在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这盘棋去思考、去谋划。

三是个别干警工作作风不扎实,责任心不强。

工作作风不扎实,缺乏工作热情,责任心不够强,办事拖拉,效率不高,工作中屡有差错现象出现,直接影响到司法形象和法院的公信力。如个别法律文书和文件公文出现严重错误,错漏字多,甚至引起当事人的投诉;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不扎实,工作拖拉,该为群众和干警尽快解决的事没有及时解决。主要原因是一些干警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细心;时间观念不强,不讲实效。

四是有些干警缺乏开拓创新精神,能力不强。

与新时期法院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不相适应。如有些干警知识更新不快,对法律理解不透,凭老经验办案,造成有些案件因为理解和适用法律不当而被改判和发回重审;有的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这也不敢做那也不敢做,这与能力司法的要求是极不相符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干警不重视学习提高,没有把握好时代的脉搏。

五是一些制度和机制还不够健全、抓落实和监督还不够到位。

如考评激励机制还不能把干警的工作全面反映出来,不利于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交流机制还不够健全,还不能形成能出能进、能上能下的机制。案件管理和统计机制不科学,造成不能客观反映工作量。在制度执行上,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加强新河法院作风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法院干警是法院队伍的主体,抓好司法能力建设和干警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就抓住了法院队伍作风建设的重点。笔者认为,改进作风建设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抓好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思想政治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也是法院作风建设的根本。一个人的思想认识好坏决定其行为是否正确,行为是否正确就表现其作风良好与否。我们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现代社会活动方式和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而多元化又必然会带来不同的张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也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法官的心灵,稍有不慎就会被腐朽思想侵蚀,成为腐败的俘虏。因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改进司法作风的根本,是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关键,我们要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地位观、权力观及价值观,切实加强求真务实的作风建设,努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培育法官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明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合格法官。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广大干警的头脑,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努力提高司法能力,进一步改进法院作风建设,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促进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加强法院领导班子作风建设。

搞好法院作风建设,重在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良好的作风不仅是教育出来的,更是领导带出来的。领导就是向导,班子就是样子。要求干警做到的班子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做好,凡是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班子要讲民主、讲大局。民主是和谐发展的动力,是凝聚人心的有效手段。对法院重大事项,院党组应做到公开透明,努力实现法院内部多层次、全方位的良性互动监督。班子应不断通过学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使班子成员在处理问题上认识一致,行动上步调一致,成为团结和谐的领路人,积极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教育培训。

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制度,要对在职法官系统地、有计划地进行政治、业务、综合知识方面的强化培训,培养一批政治坚定、思想敏锐,业务精通、作风正派,言行端正、德才兼备,有开拓创新精神的法官。做到司法能力培训与职业道德修养同时培训、共同促进,以司法能力提高来改进作风建设,以改进作风来促进司法能力不断提高。注重培训实效,注重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提高,增强法官的理论水平和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法官容易产生作风问题的地方着重分析原因,坚持作风问题无大小、无轻重的原则,完善司法作风的行为规范,培养法官的良好形象。

四、完善法院作风建设考评机制。

根据我市法院年初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程序,突出把法院作风作为考核的重点,包括出勤纪律、会风、庭审作风、裁判文书质量、信访接待效果等,完善具体的量化考评标准。探索建立法官司法作风档案,将考核结果与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直接挂钩。通过对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考评,提高法官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法官的忧患意识和职业危机感。对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办事效率高、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的干警要表彰,要树立先进典型,要提拨重用,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五、加强对良好作风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认同度

树立了良好的法院作风,就树立了法律尊严,就有了司法公信力。司法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职能定位的关系。坚持依法独立审判、适当延伸司法职能、以卓有成效的服务保障工作赢得党委政府的高度认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态度必须坚决;正确处理自觉接受监督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在审理案件中畅通新闻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吸收舆情民意,适当宣传先进法官典型,特别是法官良好的司法形象。我们在宣传大案要案时,社会群众关心的是案情,当事人关心的是裁判结果,党委政府关心的是社会效果,而我们法院关心的是上述的全部。在宣传过程中,若能将法官在庭审时依法裁判的威严与进行诉讼调解时的亲民形象进行宣传,就能进一步促进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获得群众的赞誉,赢得社会的认同。

六、加强责任追究力度,继续做好明查暗访工作。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而法院作风建设是队伍建设的关键。我们要大力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以一流的班子带出一流的队伍。业务上要高度重视对法官的培训,改进培训的内容和方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提高做群众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了好的制度,就要贯彻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做到令行禁止。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就是督促落实制度的最好办法,能有效防范某些人侥幸心理的产生。因此,作风上要把司法廉洁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经常性教育,切实加强监督力度,做到敢抓、敢管、严管,改进法院作风建设,努力塑造我市法院队伍良好的司法形象。

法院调研报告 篇10

**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武陵山区,辖2市6县,总人口391万,按照死亡率6计算,我州每年死亡人数在2万人左右,安葬方式主要为土葬。近年来,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殡葬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大了殡葬改革力度,在推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殡葬行业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行业,殡葬改革关系到改变几千的丧葬习俗,是一种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我州各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都普遍认识到,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不但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州的对外形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州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殡改以来,各级政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级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做到了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到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州有6个县市通过招商引资兴建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其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殡葬服务需求。截止目前,县市城区建有殡仪馆8个,除宣恩、鹤峰外,其余都为私营;火葬场3个,**、利川、来凤各1个;公墓8个,其中经营性公墓7个(来凤、巴东、建始的审批手续还未办)。除建始县新修建的殡仪馆和公墓还未投入使用外,其余各县市城区都集中到殡仪馆办丧事,提倡进公墓埋葬,基本杜绝了城区搭棚祭吊的现象。

(二)殡葬工作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近年来,我州不断探索殡葬改革的路子和方法,曾拟定**自治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提交人大,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没有通过出台。各县市除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外,都合本地实际,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的决定》、《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推行红白理事会章程和丧事简办的规定》、《党员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办丧事的处理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使殡葬改革工作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如**市人民政府20xx年印发了《**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市委组织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等,为进一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殡葬改革逐步推进我州是少数民族自治州,传统丧葬习俗根深蒂固,封建落后观念仍然流行。为节约土地,革除陋习,只能逐步推行火化。**市从上世纪70年代启动火葬,经过30多年的推行,现火化区域不断扩大,覆盖城区及城郊30多万人,火化率不断上升,达50%以上。利川市20xx年启动火葬,火化率在80%以上。从调查情况看,**、利川两市采取了得力措施,收效甚好。两市提出了凡是在火化辖区内死亡人员一律火化、骨灰一律不准入棺再葬、棺木市场一律取缔;严禁偷埋土葬、严禁以罚代葬、严禁制作棺木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城镇主要街道搭灵棚办丧事;将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文明创建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这些要求明确具体,针对性很强,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四)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扎实有效加强思想教育是搞好殡葬改革的前提。全州在推行殡葬改革过程中,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始终。一是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定期宣传;二是民政部门采取印发资料、制作墙报、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有效形式经常宣传;三是以清明节祭扫活动为重点,集中宣传。四是充分运用政务公开栏,广泛宣传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及开展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破除陈旧的丧葬习俗,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勤俭节约的新风尚。使居民逐步适应殡葬改革环境,自觉接受殡葬改革。

(五)殡葬服务水平得到提升殡葬行业属于特殊的服务性行业,全州殡葬服务力求以人为本,以德为魂,善待逝者,慰藉亲人。一是价格合理。全州各县市丧葬服务系列项目均通过当地物价部门定价,符合当地消费水平;二是服务项目和价格公开。殡葬服务项目都在殡仪馆上墙公开,或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做到让消费者明白放心;三是服务档次多样化。殡葬服务为让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权,为丧户提供不同档次的丧葬用品和墓穴;四是规范服务。殡仪服务真正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高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我州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的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殡葬工作发展不平衡一是有的县市至今还在城区搭棚祭吊,严重影响城市文明形象,如建始县;二是少数地方殡葬基础设施严重滞后,政府无资金投入,远不能满足当前殡葬服务需求,如宣恩县;三是通过招商引资的殡仪馆和公墓,只重建设和运营,不管规范合法。如来凤、巴东两县公墓已投入运营多年,到今尚未办理审批手续;四是殡葬管理机构不健全。全州除**、利川既有殡葬管理所又有殡葬执法队、咸丰有执法队、宣恩只有殡葬管理所外,其余的县既没有殡葬管理所也没有执法队,业务管理由社会事务股代办。

(二)乱埋乱葬,青山白化现象严重一是乡村殡葬管理一片空白,到处乱埋乱葬,占地多属良田或所谓风水宝地,面积大小不一,大暮豪华暮到处可见;二是城区逝者进殡仪馆办丧事后,将逝者抬往他处或偷运到乡下安葬,不入指定的公墓安葬。这种现象在**、利川两市火化区犹为严重,火化后入公墓率不到20%;三是城效村民违法买墓地,购买活人墓的比例不断上升。按照6死亡率计算,我州每年死亡人数2万人左右,按土葬墓地每座4平方米算,全州每年需8万平方米土地,这个数字让人震惊。

(三)殡葬执法难,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一是缺乏机构和设备设施,大多数县市没有执法队,殡葬执法对象十分特殊,执法手段、经验、素质参差不齐,执法力薄弱;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违纪违规的丧葬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办法;三是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执法人员面临人生攻击;四是部门配合不力,认为殡葬管理只是民政部门的事,致使殡葬管理工作处于被动的地位。

(四)丧葬大操大办,攀比现象严重一是出大殡,讲排场。孝子请乐队、法师,在灵堂吹打几天几夜,送殡队伍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出殡车辆众多,声势浩大;二是丧葬用品花样百出,凡活人拥有的,都要制成模型在坟前焚烧;三是墓地材质要高档,墓碑与拜台讲究气派。这些开销耗资巨大,但办完丧事后都归总到殡仪馆,亲友们都说收费昂贵,死不起人。这些现象造成殡葬行业在社会上反响很大,每年人大政协提案议案都涉及殡葬。

(五)宣传教育缺乏广度和深度近年来尽管各县市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殡葬管理作了宣传,但大都是针对城区或火化区,只是宣传引导要实施火化,或集中到殡仪馆办丧事,进公墓安葬等,但真正从推进殡葬改革、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办丧事方面宣传不够。

三、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建议殡葬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推动殡葬改革就是为了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净化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把发展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一要以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指导殡葬工作,将殡葬改革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中长期战略规划。加强县(市)级城区殡葬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推行绿色生态公墓建设。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试点,将殡葬改革列入新农村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农村集体公益性公墓;

二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级要成立殡葬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市要建立殡葬管理所和执法大队,明确责任主体,乡村可成立红白理事会。

三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集中整治与经常性监管相合的长效机制,确保殡葬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要抓好殡葬执法、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工商、公安、卫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殡葬执法的强大合力。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殡葬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专人监管,做好殡葬管理、执法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要完善殡葬法规建设。州里要出台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规范殡葬管理行政执法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实行依法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大殡葬工作者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殡葬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殡葬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埋乱葬,狠杀封建迷信和大操大办之风,规范公墓管理,禁止超大墓和豪华墓,净化殡葬市场。

(三)强化宣传,转变观念殡葬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战略工程,矛盾多,阻力大,需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宣传栏、宣传车等舆论传媒大力宣传殡葬法规、推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性、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和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更新丧葬观念,树立丧葬新风,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殡葬方式的愚昧、落后和对环境、社会风尚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认识到殡葬改革的好处及其对人类文明进步的推进作用。通过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去教育引导群众。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推行殡葬改革,殡仪服务很关键。殡仪服务要与时俱进,要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供人性化、亲情化和个性化服务项目,充分挖掘殡葬消费的文化内涵,探索出一条集物质、文化、精神消费为一体的殡葬服务体系,达到让两个世界都满意的境界。首先做到丧葬服务项目、价格合规合法,公开透明;其次,是热情周到,人性化、亲情化服务;第三,必须提供多层次,多档次的服务项目,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第四,实行特殊群体丧葬费减免制度

法院调研报告 篇11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2004、2005、2006年三年,我区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为1420件左右,调解结案率保持在20%上下,变化不大。但诉讼标的额有较大增长,从2004年的19033万元激增到2006年的29242万元,三年增长了一个亿,从中也反映出我区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高级法院民一庭在2004、2005、2006年受理此类案件数分别为114件、111件和94件,结案方式如表所示:

高级法院民一庭近3年各种结案方式在结案总数中所占比例撤诉调解发回改判维持2004年4%7%28%34%27%2005年15%14%19%31%21%2006年11%32%16%23%18%

以上数字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有其特殊性:案情一般较为复杂,在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难度较大,各级法院在对法律的理解及适用方面尚有一定差距,造成此类案件改判、发回率高,调解率较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以明确、统一认识,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如何正确理解该《解释》,其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哪些问题,也是此次调研工作的重点。

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相关问题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全面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中应把握的三个主要方面。拖欠工程款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法院在重点解决这一问题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建设工程案件并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建筑业除了欠款问题外,建筑市场混乱、建筑工程质量不高等问题也依然大量存在,法院负有通过严格适用法律,建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职责,这也是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建筑行业由于其特殊性一直是受行政法规范干预较多的领域,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法规范就有六十多种,是否一旦违反就一律认定为无效,在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情形,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当

然这并不等于只有这五种合同是无效的,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其他无效情形的亦属无效。近几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对合同效力不做认定的情况,尤其对明显应属无效的合同在判决中不对其效力做出认定。《解释》出台后,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反正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判断合同效力已不再重要了。这种想法不可取,《解释》虽然规定了无效合同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仍可以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我们应当看到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依然存在根本区别,二者在能否追究违约责任、能否适用民事制裁措施等方面均不相同。同时,对无效合同加以认定能够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制裁违法,进而达到规范建筑行业的目的,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问题

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黑白合同”问题在建筑业领域大量存在,如何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一条,调研组进行了广泛讨论。对此类案件的把握应严格适用《招标投标法》,对依《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黑合同”),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又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连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都未进行而直接签订了“白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此种情况经常伴有腐败行为发生,往往是建设单位负责人将工程发包给关系人,签订“白合同”仅是为了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况下,无论是依法应进行招投标却未进行招投标就签订的“黑合同”,还是事实上未进行招投标却编造招投标事实并配合以签订的“白合同”,或者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而签订的“白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为无效。对此,《招标投标法》也作了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为了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相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为实际履行合同,因当事人以编造文件的方式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指“黑合同”)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如不存在,则应认定为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不但会导致审判周期延长、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大,而且由于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难以推翻,直接影响着判决结果。因此,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合同约定能够确定工程造价的一般不予鉴定,能够局部鉴定的不予整体鉴定,能够通过补充质证、补充鉴定以弥补鉴定结论不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五)《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问题

《解释》颁布后,出现不少施工企业以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起诉讼,要求以该结算资料结算工程价款的案件。由于《解释》并未明确通用条款第33.3款是否属于《解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些法院基于对施工企业利益的保护认为能够适用第二十条,有些认为适用第二十条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通用条款第33.3款不能认为双方已对此有了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4月就此问题向重庆高级法院做出的答复,明确了仅有通用条款第33.3款而无其他约定的,不能适用《解释》第二十条。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大,涉及利益众多,对社会稳定亦有一定影响,因此对此类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应当谨慎。双方当事人尚未开始结算或尚未结算完毕工程价款的,应属施工合同仍然处于履行状态,并未履行完毕,此时不涉及适用时效问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做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

(七)发包人所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反诉还是反驳

各级法院对此问题做法不尽相同,少数法院要求当事人提出具体请求数额并交纳相应诉讼费用,大多数法院则按抗辩意见处理。基于缩短诉讼周期、减少诉累的考虑,调研组认为对此应区分二种情形:如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要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应做为抗辩意见处理,无需提起单独的诉讼请求。如发包人因质量问题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属不同法律性质,应按反诉对待。

(八)“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人”的概念区分问题

《解释》颁布后出现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这一概念与合同法中“施工人”一词在各级法院的法律文书中存在混用现象,为保证法律适用的严谨、统一,明确“实际施工人”为无效合同主体,“施工人”为有效合同主体,在使用时应当加以区分。

除上述问题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转包、非法分包、内部承包和内部联营及监理等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难以判断、难以处理的热点问题,调研组根据审判经验和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把握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

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2、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3、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权衡建筑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

(二)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审查诉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通过确认合同效力,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三)人民法院适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应当注意区分行政法规的性质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行政法规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干涉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应当视为管理性规范,不作为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据。

(四)发包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五)发包人将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整体招标但只有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且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与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属于可分的,应认定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部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整体招标但只有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且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与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属于不可分的,则当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导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六)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以内部承包、内部联营等方式交由第三人施工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构成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应依法认定无效,但并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七)人民法院审查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非法转包,主要从施工过程中六个方面综合考虑:

1、核实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者实际上已变更;

2、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且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3、检查承包人履行合同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4、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

5、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

6、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承包人所拥有。

(八)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并对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的施工事实默认的,可以认定发包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对因此而引发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djz525.com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予以解除,发包人起诉时承包人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发包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十)建设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估价机构进行鉴定:

1、建设工程属于未完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

2、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大规模设计变更,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造价结算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补正的。

(十一)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的【按:此处“审计”一词,未知妥当否】,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和缴纳鉴定费用。当事人在限期内不提交鉴定材料或者不缴纳鉴定费用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等级,严格审定鉴定范围,从严把握鉴定次数。能不全部鉴定的,则不委托全部鉴定;能不重新鉴定的,则不委托重新鉴定。

(十三)建设工程造价一审时已经委托鉴定的,经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的异议已有恰当答复的,当事人请求二审重新委托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二审时提供证据证实鉴定结论存在缺陷的,可以通过质证、认证、咨询、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四)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折减工程欠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工程质量问题作为发包人的抗辩事由予以审查。

(十五)当事人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认为确需鉴定的,应当委托专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建设工程需要进一步维修加固的,应当在已出具维修加固方案的同时对维修加固费用予以确定。

(十六)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告知其另行提出诉讼,但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的除外。

(十七)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应当在法律或者设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其他部位的质量问题,自发包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未超过法律或者设计文件规定期限的,承包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维修责任。

(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签证、技术联系单等书面材料对合同结算条款予以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书面材料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包干价的,包干价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不予调整。

(十九)建设工程现场发生工程量变更,须有双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的工程变更单才能作为确认工程量增减的依据,但承包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变更是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二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基于监理合同的约定,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其监理权限以承包人收到的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按:监理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如何呢?以后采用了“行业标准合同”又如何呢?】

(二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合同对每个单项工程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最后一项工程竣工日期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二十二)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十三)承包人的项目部或者经理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项目部或者经理对外所负债务不是为完成施工任务而形成的,且项目部或者经理同为案件当事人时,可以判决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项目部或者经理追偿。

(二十四)实际施工人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以尚未与发包人结算或者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的,不予支持。

(二十五)承包人因以下事由,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承包人未就工程价款与发包人进行结算的;

2、工程价款数额尚未确定的;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不及时审核或者答复的;

4、承包人有证据证实发包人故意拖延进行结算的。

(二十六)《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包括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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