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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所处的社会里,人们经常会浏览现时的通告公告。通告公告被用于传达重要的信息,若想撰写出好的通告公告,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为了满足您的需求,我们特别编写了“调整价格通知”,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继续关注!

调整价格通知 篇1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房屋交易纳税申报的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对房屋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xx]1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1、地域范围: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

2、房屋种类:住宅类。非住宅类暂按原征管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3、交易类型:(1)房屋买卖;(2)房屋交换;(3)房屋赠与。

二、计税价格

1、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2、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3、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按征收机关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核定征收持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个案评估。评估费用由征收机关负担。

纳税人和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必须如实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以隐价、瞒价等方式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执行时间

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调整价格通知 篇2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xx〕2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调整全州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6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190元调整到22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60元(其中个人年缴费40元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20xx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420元标准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承担72元,县(市)财政承担48元。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一般中小学生、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与中小学学生缴费标准一致,财政补助按原渠道解决。

(三)低保家庭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未成年人个人缴费10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四)孤儿参保,医疗救助资金补助4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五)城市“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义务的公民)参保,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2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六)一般成年人个人缴费22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七)属低保对象的成年人个人缴费114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各级财政补助476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104元)。

(八)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114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各级财政补助496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124元)。

(九)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16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108元)。

以上各项补助不可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县(市)财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预算,按时足额划拨。人社、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特定群体信息转换和补助待遇审核工作。

通知人:

日期:

调整价格通知 篇3

尊敬的各位客户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贵司长期以来对我司的大力支持和信任!

近期由于市场对资源性原材料价格的调控,加上环保原因导致各种生产原料价格连续几次大幅上涨,对我司生产成本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本着诚信经营、合作互赢的原则,经公司研究决定,自xx年9月15日起,XXX在原价格基础上上涨XXX;特此提前通知,以不影响您正常采购我司产品。此举实属无奈,恳请贵司给予理解和支持!

我司将一如既往为贵司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经济新常态下紧密合作,实现互赢,共创美好未来!

此致

敬礼!

本站

xx年9月10日

调整价格通知 篇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从20xx社保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70元调整为5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0元。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的使用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20xx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抵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

三、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从20xx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00元调整至400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从400元调整至800元;满2年以上的,从1000元调整至2000元。

通知人:

日期:

调整价格通知 篇5

广大市民朋友: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7月1日起《关于调整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落地”实施。本次的调整将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职工和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及住院报销比例等方面基本统一。这标志着珠海市为早日实现城乡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均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均等迈出关键一步。

20xx年1月,珠海通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将全市158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纳入保障范围,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参保人不用多花一分钱,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联网结算,极大方便了参保人医药费的报销。

截至目前,珠海共有9899人享受了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约1.2亿元,参保人累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最高达52.8万元。

20xx年,市政府将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列为十件民生实事之首。据了解,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的补充,主要是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二次补偿。

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珠海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项目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保险项目不再区分职工和居民,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及住院报销比例基本统一,享受同等的待遇。在自付项目补偿方面,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自付1万元以上部分,将报销70%;高额费用补偿方面,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部分,报销70%。

据了解,补充医疗保险实施三年来,受益群众逐年增加。20xx年享受待遇仅为2876人次,2015年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已达到8886人次。

由于重大疾病患者费用较高,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较多。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人均受益金额约1.2万元,减轻了患者负担,有效减少了“因病致贫”现象出现。

补充医保受益人群向老年人和高费用人群倾斜,确保高费用段患者的报销比例维持在60%左右,实现了保大病、保弱势人群的目标。此外,补充医疗保险提高了患者报销比例,医生可为患者选择适宜的治疗技术,促进了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通知人:

日期:

调整价格通知 篇6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劳动力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广大群众冬季正常采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市集中供热价格

1、提高热力出厂价格。全省热电联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指到用户热交换站的价格)按热量计收热费,具体调整标准:居民类用热价格每吉焦提高14.2元;非居民用热价格每吉焦平均提高15元。其他集中供热企业热力出厂价格参照以上提价标准执行。

2、理顺供热销售价格。我省居民类供热销售价格,按面积计费的提价水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调整后的用户终端销售价格(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8元;以流量计费的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按照每吉焦一个采暖季可供热建筑面积2平方米左右的比价关系予以理顺,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44元。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按流量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59元。各设区市可按照以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后,提出具体热价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局备案。

3、非采暖期的非居民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可参照以上标

准执行。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

1、简化热价分类。将我省现行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和经营服务四类热价划分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热价(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场所执行居民类用热价格)。

2、鼓励热力企业与用户直供。新建及新增供热能力的企业,凡有条件直供非居民用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所在设区市或省级价格部门进行协调。

3、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城建〔2010〕14号)要求,各设区市在本次热价调整时应同步调整或明确两部制供热计量价格(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及收费办法,全省统一基本热价比例按30%执行,计量热价按70%执行。

4、规范供热企业收费行为。本次热价调整后,热力企业除热价以外,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管网建设费、管网材料费等名义向各类用热户收取其他费用。各类热交换站(或小区物业公司)除各设区市价格部门规定的热交换站到用户之间的损耗和费用外,不得再向用户加收其他费用。

5、适当提高采暖补贴标准。为减轻职工个人及低保家庭用热经济负担,本次供热价格调整与增发采暖补贴一并进行,采暖补贴增发标准和办法有关部门将另文下达。

三、有关要求

1、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挖潜降耗,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同时,消化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广大群众正常采暖。

2、各地要加强对集中供热价格的监管检查,严格审核集中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明确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严禁供热各环节变相加价。同时要加强对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的监管,采取价格协商备案等有效措施,使其价格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3、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方对供热价格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请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局。以上供热价格调整自2011年采暖期起执行。

调整价格通知 篇7

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贴 2006-7-11 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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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物价局、供电(电力)局(不含榆林),省水利厅、投资集团公司、农电管理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9〕1153号文对陕西电网电价作了适当调整。经与省级有关部门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电网电力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蒲城电厂、新力有限公司、宝鸡第二发电厂新增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元(基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2、略阳电厂集资机组、地方小火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元;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各电厂计划上网电量见附件七。

二、销售电价

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6分,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具体价格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类综合电价及照明最高限价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地市物价局、电力局重新测定,报省上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及使用办法均不改变。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件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分,居民、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电价标准按附件二执行。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五、为了减轻高耗电企业、涉农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分。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另文下达。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工业用户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具体措施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

六、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1999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七、从1999年9月1日起,地方小水电、小火电上网电量的电费由各电厂直接与省电力公司结算,具体办法另行下达。9月1日前的上网电量仍按原办法由各地供电局与电厂尽快结清,如有问题,由省电力局、水利厅负责协调,省物价局监督。

八、供电部门向地方小火电、小水电厂收取的调度管理费标准仍按陕价电发〔1995〕28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计划让各电厂上网,不得随意减少电厂上网电量。上网电量按考核。超计划电量的价格由省物价局、电力局另行核定。

十、请各地市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附件六:

电 价 说 明

一、居民生活电价应用范围

1、居民家庭生活照明用电。

2、居民普通家用电器用电。

3、居民家庭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

4、家用空调、电热设备(不论相数和容量)用电。

5、居民生活小区、厂区、生活福利区、楼堂馆所、大型商务等使用电热锅炉、蓄热式电锅炉、空调冰(水)蓄冷装置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执行。

6、其他家用非营业性电器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应用范围

1、机关、部队、医院、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学校等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的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4、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柜等用电。

5、以电动机带动力电机或整流器供给照明的用电。

6、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一个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设备,其总容量不足2个千瓦,而又无其它工业用电。

7、大工业用户属于生活福利性质的空调用电。

8、以蒸汽、煤气、油等为能源,吸收式或直燃式空调设备本身的用电。

9、各单位生活福利性质的烘焙设备用电。

10、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空调、电热等用电,凡属生活性质的或者属于非工业性质,其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用电。

11、在非工业用户中,除地下铁道、基建工地和地下防空设施的照明以外,其它用户的生产照明用电。

12、其他规定

(1)路灯。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以及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均应按照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实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各种空调设备用电,按原规定计收电费。其它用户凡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多少、容量大小、装在何种场所、调冷还是调热,均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3)在非工业用户中,凡属生活性质的或者属于非工业性质,其容量在3千瓦以下者(地下铁道、基建工地和地下防空设施的照明除外),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三、商业电价应用范围

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的电力用户的用电:

1、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

2、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储等。

3、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

4、文化娱乐场所: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等。

5、修理、修配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如洗染衣、彩扩、摄影站等。

6、金融、证券、保险等业务用电。

四、非工业用电电价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燃、电解、电化的非工业性生产、试验用电,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的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处(所)的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6、从地下室、防空洞和室外抽取冷风的风机用电,从蓄水池深水井抽水用于空调的风 机、水泵等用电。

7、冷藏仓库、活动冷库、冰棍机、生产豆芽菜、菌类、食品加工等电热用电,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用电。

8、有线、无线广播站、电视台、信息台、传呼台等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五、普通工业电价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电冷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生产用电,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设部门以及部队等单位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4、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配指标内的电量执行普通工业化肥优待电价,超基数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5、其他规定

(1)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暂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电度,按相应的电价计收电费。

(2)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至315千伏安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合成氨的用电,可继续执行大工业电价或式照同类大工业电价水平核定单一电价。

六、大工业电价应用范围

(一)凡以电为原动力,电冶炼、烘焙、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 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用电,或对外承担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的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4、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配指标内的电量执行大工业化肥优待电价,超基数执行大工业电价。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具体对哪类用户选择哪种计算办法根据情况确定。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凡以自备专用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由电业部门安装最大需量表记录最大需量的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应实行以下规定。

(1)最大需量以用户申请、电业部门核准数为准。超过核准数的部分,加倍收费;小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算。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凡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包括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用户申请最大需量,包括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电动机千瓦视同千伏安)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接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由于电网负荷紧张,电业部门限制用户的最大需量低于容量40%时,可以按低于40%核定最大需量。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办理。

4、其它规定

(1)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与电力用电,实行光、力综合计价,生产照明并入电力用电,按“大工业用电”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收电费。其生活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2)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如因电业部门有计划的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的最大需量,其增大部分可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

(3)对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用电的电度电价范围规定如下: a.电石的电价,仅限于生产电石的用电,不包括乙炔、石灰氮等用电。

b.电炉铁合金、电炉钙镁磷肥和电炉黄磷的电价,仅限于电炉生产的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不包括高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

c.电解烧碱的电价,仅限于电解法生产的烧碱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d.合成氨的电价包括合成氨厂内的氨水、硫酸铵、碳酸氢氨等氮肥以及辅助车间用电。(4)农村用电不关行两部制电价。

5、力率调整电费见(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七、农业生产电价应用范围

1、农村、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垦殖场、养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业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炉捕虫的用电,均按农业生产电价计费。

2、其他规定

除上述的各项农业生产用电外,按下列电价计算:

(1)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和炒茶、渔塘等的抽水、灌水等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2)农村兴办的乡镇工业,符合大工业条件的应执行大工业电价。

八、农业排灌电价应用范围

凡属农口排涝、灌溉、山区、高原地区人、畜饮水的用电,均按农业排灌电价计算。经济作物(如:瓜果、蔬菜等)灌溉用电按非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九、趸售电价的应用范围和说明

1、应用范围

需要采取趸售方式的,按供电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电网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批准,并只趸售到县一级,不得层层趸售。县级转售单位必须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门的独立核算供电管理机构;有一定的供电区域和供电线路设备,供电设备容量在300千伏安(或千瓦)以上,转供电户数较多,并自行负责本供电区域的运行、维护、抄表收费和用电管理工作;由电力部门安装总表,对受电者实行趸售电价。

2、其它规定

(1)趸售电价执行陕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2)趸售地区销售电价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

调整价格通知 篇8

广大市民朋友:

12月4日,记者从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梧州市政府决定对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相关医保新政策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外,鉴于今年医保政策的调整,梧州市城镇居民续缴20xx年保费的时间,从即日起延长至20xx年1月31日。

据悉,本次医保政策调整中,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多个方面有所变化。

在个人缴费标准方面,从20xx年起,梧州市城镇居民(含一、二、三类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在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时间方面,城镇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缴纳次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等待期两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方面,则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50万元。另外,新政策还规定,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有结余的,可对当年参保个人自付过重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再次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另行制定。

梧州社保局方面表示,鉴于今年的医保政策调整影响了居民缴费时间,因此,梧州市城镇居民续缴20xx年保费的时间,从即日起延长至20xx年1月31日。参保人员续缴20xx年保费时,均按上述每人每年120元的“新标准”进行缴费。延长时间内缴费的,不影响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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