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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 篇1

房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而言,契税由买方交,如果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就买方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转交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办理房产证,则由买方自己将契税直接交纳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按照土地收益定价。

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政府对一般商品房减半收税,对商业用房,别墅房产收3%。(超过地方政府规定单价和规定容积率房产的契税按3%征收)注:房产单价规定情况复杂,具体请询问当地房产登记中心,例如:深圳福田区房产单价超过19830元/㎡契税3%,而龙岗区规定是11830元/㎡才征收3%的契税。

从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地方政府规定不一缴纳房产契税也不一样,具体请查询地方国土局缴纳标准。

政策通知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政策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此次调整对房地产市场有什么影响?

(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贾康:此次税率调整是配合房地产去库存,是通过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优惠鼓励。

房价未来怎么走?20是买房的好时机吗?

贾康:从现在看还是会继续上涨,2016年到底买不买房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体国家鼓励去库存,更积极鼓励百姓出手买房,这个政策信号是非常清楚的。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

以往多数城市针对首套房已有不同程度的契税减免,针对140或144平米以上首套房及所有二套房全部按3%收取,新政将带来一些利好。

营业税政策相比之前不一样的主要体现是非普通住房,针对大户型、高价、别墅等物业,在过去的政策中,满2年也需要缴纳差额营业税,新政有明显的利好。

从330新政之后,一系列利好楼市的政策全部都是货币政策,但是从去年四季度开始,货币政策对楼市刺激的边际效应在逐步减弱,市场也在逐步降温,所以2016年初,中央重启财税政策,可以预见:未来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双管齐下,将成为促进房产流通,加快结构调整,加速库存去化,促进楼市繁荣的主要政策方向。

政策通知 篇4

“励志勤学,诚信感恩”高校资助政策知识竞赛策划书(初稿)

一、活动目的与宗旨: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的资助政策,始终坚持把“育人”这条主线贯穿到资助工作的全过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大力宣传我省高校在资助育人领域的工作经验,提高大学生对我省资助政策的认识,以经济资助和精神激励并重的助学观念,培养大学生励志自强、诚信感恩的良好品质。

二、活动主题:励志勤学 诚信感恩

三、活动内容:以国家助学贷款知识为主,包括信用、金融知识以及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四、参与对象:护理学院09级、10级在校大专学生;

五、参赛形式及办法:

(1)参赛形式:以班为单位进行组队,每队由3人组成并参赛;

(2)参赛办法:

1、首先在各班进行选拔赛,在各选手中选拔出3-5人组队(两人备用);

2、将组队情况上报组委会;

3、所有参赛队统一笔试,根据笔试得分情况选出前八名队伍参加学院初赛;

4、所有参加学院初赛的队伍中获胜队将进入广医决赛,选出最优组合参加全省的比赛。

(3)竞赛流程及规则(见附表)

(4)竞赛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5)竞赛形式:竞赛分先声夺人(必答题)、激流勇进(笔答题)、分秒必争(抢

答题)、乘胜追击(风险题)四个环节,每个环节中间穿插有观众互动答题时间,以及加赛题环节(最后一轮结束出现平分时使用)。每个参赛队的基础分为100分。

六、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应积极配合、认真对待,在班内广泛宣传,号召全体同学积极参与,组织班级选拔赛,严格把关。

(2)学生会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宣传策略,利用有特色的宣传渠

道,如在校园网络、校园展版、海报、横幅等,同时利用好网点阵地,发放学习资料,摆放宣传海报等进行广泛宣传,吸引学生深入了解并积极参与此次活动。

七、活动时间:

选拔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笔试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初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决赛时间:2011年5月X日—2011年5月X日

八、活动地点:学生活动中心(饭堂四楼)

九、活动主办: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团委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活动承办:

广州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会学习部

十、奖项设置:

根据各参赛队总分高低取前三名分获冠、亚、季军,并设优秀奖5名;发放荣誉证书及相应的实物奖励;

十一、活动经费预算:

校团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励志勤学,诚信感恩”高校资助政策知识竞赛流程及规则(初稿)

一、主持人开场白部分(20分钟)

(1)致辞

(2)介绍评委、评审员

(3)介绍竞赛细节(竞赛各环节、竞赛规则、竞赛奖项设置)

(4)介绍各代表队及代表队宣言(各队选手代表做1分钟即兴演说,即可给观众留下初步印象又可以带动全场气氛。)

二、竞赛阶段(3小时)

1、先声夺人环节(必答题)(共40题)

在本环节大屏幕上会出现“励志勤学、诚信感恩”八个大字,每个字后面对应有一组题目,包含有两道选择题、两道填空题、一道是非题,各队可按编号依次从八组题目选取一组来回答,以此类推,每道题限时15秒,答对一道加10分,答错不扣分。

此环节结束后开始观众互动答题(两道),互动答题结束,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2、激流勇进环节(笔答题)(共8题)

本环节将有5道填空题(每道10分),3道简答题(每道20分),在主持人读完题后,各队将答案写在纸板上,笔答题答题时限60秒,答对给全分,答错、不答或答不全不给分。

此环节结束后开始观众互动答题(两道),互动答题结束,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3、分秒必争环节(抢答题)(共30题)

每题10分,答对加10分,答错扣10分,参赛选手在抢答时,必须等主持人宣布完抢答题全部内容,并说“开始” 后才可按抢答器,否则视为违例,并扣除相应分数,抢答题答题时间不得超过15秒,违者视作答错,扣代表队10分。此环节结束后欣赏社团部准备文艺表演,主持人公布上一轮成绩。

4、克敌制胜环节(风险题)(共24题)

(1)按难易程度风险题分值由三档组成,即:低档(10分)、中档(20分)、高

档(30分),每档题后面对应有序号①-⑧标注的8道题;

(2)各组由答题人选择答题档次,答对加相应分数、答错扣除相应分数。

(3)风险题进行三轮,其余风险题作加赛题(如果有两支以上代表队积分相等而影响获奖等次评定时,积分相等的代表队进行附加赛)使用。

公布最终成绩

(公布成绩时播放较为轻松的背景音乐。)

三、结束阶段(0.5小时)

1、宣布竞赛结果并组织颁奖(播放《颁奖曲》)

2、到会领导及各位老师为冠亚季军及优秀奖颁奖并合影留念

3、到会领导针对此次活动做重要讲话

4、结束语

5、宣布结束

注:

1、信息中心负责各环节成绩的计核与投影公布。

2、上述合计3.5小时,拟于18:30开始,22:00结束。

3、凡参与娱乐互动环节的观众均可获得小礼品一份。

政策通知 篇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行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离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通知 篇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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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117号 成文日期:200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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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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