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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通过具体事实和确据来阐述观点,严禁虚假造假,掩盖现实,混淆领导视听,当我们完成一项工作后。为了总结问题,提高效率,我们都需要写报告。那么,一份实用的报告该如何撰写呢?栏目小编已经为您悉心准备了"汇算清缴报告"的相关内容,下文将具体进行介绍,希望以下的建议能给您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汇算清缴报告 篇1

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比对审核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及时要求企业重新或补充申报。审核时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坚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利用收入和支出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

(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汇算清缴时,我们应着重对工资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法存在差异。在汇算时,要注意20xx年纳税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要首先使用以前年度的节余,不足部分在按新税法规定进行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与旧税法规定有很大不同。每一个企业基本都有业务招待费,在审核报表时,要特别注意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五)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0xx年,我国先后发生了南方冰雪灾害、四川地震,并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各个企业先后捐赠了不少财物,在审核时要重点审核捐赠是否真实,捐赠部门是否符合法定规定。

汇算清缴报告 篇2

汇算清缴自查报告是指企业在完成会计年度所有账务处理后,按照财务部门制定的报告规范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财务调整、资产处置等工作后,对相关财务情况进行自主审核,整理出的财务报告。

近年来,随着财务管理的不断深入和会计准则的不断更新,汇算清缴自查报告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企业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汇算清缴自查报告可以帮助企业对各项财务数据进行核查和整理,从而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信度。同时,通过自查过程中的反复比对和核实,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会计处理中的错误和失误,避免错误数据对企业财务决策产生不良后果。

二、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

内部控制是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基础。通过汇算清缴自查报告,企业可以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各类财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

三、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流程

汇算清缴自查报告可以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流程,遵循国家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财务规范要求,使企业在财务管理中更加严谨、规范、有序。此外,通过不断细化和优化汇算清缴自查报告的内容和标准,可以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加科学化、系统化和可持续。

四、增强企业信用度和竞争力

汇算清缴自查报告是衡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自查报告的完善和优化,企业可以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加强与合作伙伴的信任和沟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总之,汇算清缴自查报告对企业财务管理至关重要。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自查报告的建设和优化,不断提升自身财务管理水平和核算能力,以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和利益服务。

汇算清缴报告 篇3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20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包括税收优惠审批备案、资产损失审批、特殊性重组备案等,应按《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厦国税函〔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4号)规定的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厦门市国税局网站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1.申报内容。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补应退税款。纳税人对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申报表。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仍使用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即征即退企业十二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其二张附表。

3. 申报方式。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网站填报所适用的年度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可重新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征收柜台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要在完成2010年度第四季度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4. 报送资料。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从网上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2010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报送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

(5)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专项鉴证报告的资产损失;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某项开发产品已完工,应报送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额调整的税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

③2010年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企业,应报送当年度的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2010年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应报送这三年的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另行下文明确报送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为了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率,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我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倡导纳税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业务,并出具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确保鉴证报告质量。

汇算清缴报告 篇4

凡在20xx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xx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 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在20xx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位纳税人在正式申报汇算清缴软件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工作要点:

(一)提前及时办理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前申报的事项。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xx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3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xx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8号)。

对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4)。

(三)及时做好资产损失申报。对于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纳税人在完成企业端的数据填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既可以通过网上上传数据,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xx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xx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备案类的,应附送备案相关资料。

(4)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6)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xx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跨省二级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汇算清缴报告 篇5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⑴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1、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2、费用的扣除。

新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

3、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

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总额是按照的会计制度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收入的计算中,有十几个项目计算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

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中,有二十多个项目在会计与税法规定上存在差异。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报告 篇6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从1949年直到3月16日,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已走向高速规范发展的阶段,20,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腐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企业财务通则》第44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317号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管理费用;

值得注意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其中:

1、会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审核中,会计核算是按规定标准计提数,税法还强调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金,如果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数〉实际缴纳数,应做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1、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201月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业务核算会计准则中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计提数核算,同时还包括了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缴纳数,对于购买的商业保险,除规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基本社保费和补充保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实际缴纳数时,应作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3在业务审核中:利息支出要区分被借款对象: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3、业务核算: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税法有税前扣除金额的限定,企业只要有业务招待费,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首先应计算出实际发生额的60%,再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比较,金额较小者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做纳税调增项目。

1、会计规定: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职工教育经费”一样,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3、在业务核算时: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业务经营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全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而税法对于当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有限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2、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续费企业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业务核算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法[]0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同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业务核算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属于永久性业务核算,应作纳税调增;

2、税法规定①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2、税法规定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法上强调的是首先按标准区分,如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赠则不能扣除,全额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1、会计规定会计上不区分赞助性支出的性质一律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3、业务规定会计上不分性质一律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则做了严格的区分,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

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亏损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九、创投企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购置节能减排设备企业购置按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二、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总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仅涉及大量的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一些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容易被企业忽视或忽略。具体来讲,纳税调整事项包括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3大类调整项目

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常见问题如下:延迟确认会计收入。我们知道,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

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对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3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才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补贴就属于免税收入。对于不征税收入,还应关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财税[2009]87号文还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类调整项目更应关注税法总体要求:

对于成本、费用扣除类项目的纳税调整,我们除了应当对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关注外,更应当关注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总体要求。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否则,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满足上述总体要求后最终能否扣除,还需要看是否满足税法的其他规定,否则也不能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就属于此类。

事实上,我们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调整的分析、汇总后可得知,由于不满足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总体要求而进行的纳税调整金额,远远大于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调整金额。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成本归集、核算、分配不正确、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的结转遵从会计准则,企业可在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选择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且不能随意改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对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结转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成本结转金额违反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办公费用”。

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却不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

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根据上述文件,福利费有余额的企业,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应付福利费余额,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进行了列支,应当进行会计调整或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会议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劳务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对于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纪要等支持性证据;对于劳务费列支应当申报个税,并附有签收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资产类调增项目容易忽略哪些细节?

对于资产类调整项目,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但对折旧、摊销不进行纳税调整。计税基础金额系能够在税收上得到

补偿的金额,其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着差异,能够税前列支的折旧、摊销金额系按计税基础金额并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计提的金额。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有跨几个年度的特性,该项目调整往往容易被遗漏。

例如,企业在2008年购买一项固定资产,但未能取得相关发票,则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企业2008年会计上计提了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为零,故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该固定资产会计上继续计提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依然为零,应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资产损失的列支。按照财税[2009]57号文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上述法规条文表明,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未能获得税务部门的列支批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除上述收入类、扣除类及资产类所列调整项目外,企业还应关注会计差错,更正可能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及诸如境外机构亏损的弥补等特殊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

汇算清缴报告 篇7

(一)强化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经济的发展,税基的扩大,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变,都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针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的情况,必须强化其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宣讲、组织集体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干部队伍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

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三)加强所得税日常征管

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常征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资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所得税税源籍册资料、重点税源资料和所得税申报征收、汇算清缴和检查资料的整理,形成比较完备的所得税户管档案资料,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础。

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汇算清缴报告 篇8

① 问: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其工作性质及特点,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

② 问: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月份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③ 问: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当期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是否可以按合同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④ 问: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如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报告 篇9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自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铂略咨询调查分析,这一规定在20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

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

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汇算清缴报告 篇10

(一)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

不能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建账,无法准确核算盈亏,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

(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需加强。

有关税法方面的宣传,只注重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宣传和介绍,而很少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存在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而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现象。应建立健全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税收宣传机制,切实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识的盲区,扎扎实实的把税收政策宣传到户、辅导到纳税人的工作中去,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减免意识,尽可能地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而造成的应审批未审批现象。

(三)缺乏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够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汇算清缴报告 篇11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1、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

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国税函〔〕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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