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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合同【篇1】

【摘 要】准确计量合同收入与费用,是施工企业核算的主要内容。由于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在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上也表现出一些特殊性。本文从现行会计制度关于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的规定出发,通过对完工百分比法运用实践的分析,揭示合同预计总收入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和合同预计总成本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进而提出改进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确认的对策。

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是核算企业经营成果的关键环节,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建造合同收入更是企业利润的源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准确计量合同收入与费用,是施工企业收入与费用核算的主要内容。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工建筑物等。建造合同有建设期长、造价高等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条件是: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完工进度的衡量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计量;第二种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来计量;第三种是根据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来计量。

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费用,考虑了施工企业的特点,使施工企业在确认收入和费用上有据可依,从而避免各会计期间的工程收入、费用产生大的波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工程项目的总成本,确保其利润。同时,使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合理地确认收入,保证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流入和经济结果的可靠计量,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

采用完工百分比,能在项目没有完成之前,确认各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应确认的收入,一方面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的财务决策信息,另一方面能通过收入和费用等相关会计信息发现项目施工中的费用控制问题,便于加强内部控制,改善项目成本收入和利润。

确认完工百分比的一项依据是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这就要求企业做好累计发生的成本计量和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即企业必须准确的归集各类成本。

在企业做好了各项成本的确认后,采用完工百分比,合理预计总成本及施工利润的情况下,确认的收入不会有太大变动,由此利润变动幅度也不会很大。因此能保证各财务指标的相对稳定性。

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时,最关键的要素是确认完工进度,而根据完工进度的衡量方式,大多时候完工进度与当期累计发生的成本和预计总成本有关,因为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施工项目预计总成本会和实际成本存在出入,进而影响每期成本和利润的确定。

实行完工百分比法对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该工作并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还需要各部门的配合,要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成本,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而目前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很低,管理手段也很落后,有可能降低施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因为施工过程中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有变动的空间,使得人为调节利润存在可能。在实际工程项目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中,很多企业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这

种将完工进度与成本结合的做法,有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平衡各期的会计利润,但也意味着完工进度可以由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可以利用成本调节收入和利润,不能真实地反映施工项目的经营绩效。

根据完工百分比的运用条件可以看出,工程项目只有符合三个必须,即必须有合同总收入、必须有未完工程预计成本、必须有已完工程实际投入成本,才能使用完工百分比法。而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建造合同工程项目很难完全满足上述条件,比如地质、气候、工期、质量、安全、资金、不确定变更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建筑工程项目的收入、成本,因此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很难确定,有的工程项目甚至到工程完工时仍不能准确确定收入,只有完成最终结算时才能确定。若简单地套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将直接导致会计信息不准确。

“合同总造价”中包含有合同暂定金。合同暂定金只是工程造价变动范围的一项控制指标,将来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因此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应根据履行合同变化适度修正预计总收入。除上述暂定金外,“合同总造价”中的安全生产费、合同包干风险金等价金组成也需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不断进行修正,以确定“预计合同总收入”。 (2)合同数量清理修正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合同总造价”是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数量或设计图进行投标报价形成的,但在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根据施工图重新复核施工图数量时,设计图与施工图之间有时会产生量差,导致修正“合同总造价”。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业务非常普遍。有技术、工艺方案的变更,也有工程实体发生变更,变更通常对“合同总造价”产生的影响。

由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繁琐,甚至工程完成后仍没有完成审批手续,因此,当工程项目发生变更设计项目时,很难预计总收入。

建筑施工合同由于跨期较长,合同履约过程难免产生合同违约责任。常见的合同违约行为有:施工图纸不到位、变更设计、延期支付工程款等,违约条款同样影响“合同预计总收入”。

对于工程实体部分,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耗用数量同工程数量成正比例关系,但工、料、机采购单价会随市场变动而变动;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只要项目管理规模确定,每个月的耗费也基本固定,并与工期(时间)成正比例关系,工期越长现场管理服务费用越多,因此相对整项工程又成为变动费用。对于上述成本费用结构的变动费用,在变动因素不确定的情况下,很难预计出未完工工程预计总成本。

由于工程施工时间跨度大,露天施工作业,工期、安全、质量、资金、气候、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影响整个工程的经济效益,每个影响因素的强弱程度、深度、广度都很难预估,并且每个影响因素的产生都可能带来诸多因素的连锁反应。例如投资方资金不到位,可能会延长工期,进而增加管理服务费用;资金紧张会带来生产原材料的赊购提高采购成本等。

建筑施工合同通常约定有质量保修期,如果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施工方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对于已完工程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会计部门能够准确统计完成,但已完工程后期可能产生的维修、保养费用则较难预计。

针对建造工程承包合同在确认收入和成本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确认易采用验工计价法。验工计价是指对施工建设过程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

普通工业、商业确认收入是根据当期“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计算得出。施工企业将上述计算过程称之为“验工计价”。

日常业务工作的验工计价和收入产生不一致的直接根源在于计价时间的不同步:①验收条件导致的滞后计价,比如混凝土灌注需要经过28日强度才能计价;②半成品不予计价,比如桥梁桩基计价是以成桩为计价单位,成桩则包括挖孔、制作钢筋、灌注混凝土等工序,施工在前的挖孔等工序不予计价;③其他原因计价与实际完成不同步,比如投资方由于资金短缺,人为推迟计价,又比如所有施工实体条件都具备,但因为资料存在问题不予计价等原因所致推后计价,另外也有为某种目的采用提前验工(工程中称之为“超验工”)现象。

笔者认为,可根据投资方已批复的“验工计价”资料为基准,在该资料基础上修正验工计价结果作为会计收入处理,具体的修正方法为:

已完未验可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半成品未验,会计上可比照工业企业的期末在产品换算成完工产品的约当产量法计算完工工程数量;二是其他原因形成的未验工程,视同为完工工程数量计算验工价值。

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时,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被掩盖在了收入与成本配比中,因此成本的多少不影响会计结果。但在运用验工计价法时,则需要考虑当期的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将同收入不匹配的成本往后摊销或预提列账,从而保持收入、成本的匹配一致。

施工企业成本费用可以按照普通工业、商业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期末则可直接利用会计账面成本作为建造合同成本看待。

通过上述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是现实工作中施工企业用于经济活动分析的常用方法,具有科学性,因此,可作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一种探索。

参考文献:

王微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0年)[J].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李志远,杨柳,刘冬梅.施工企业会计实务[J].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

[3]吴从庆.试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及需要注意的问题[J].学术理论与探索,2011(9).

作者简介:嵇建康(1977―),男,浙江金华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本科毕业,浙江正方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结算合同【篇2】

为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甲方)和开户申请人(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法或违规使用个人存款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存款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最短为5天,乙方在挂失手续办妥前及挂失有效期满后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起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务核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按甲方制定和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须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控制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协助,但甲方不成当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日起终止。

结算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在_________银行或其所属支行开立外币帐户或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甲方同意_________银行凭乙方提供的已盖章的外汇委托银行收款(专用)凭证的运费帐单主动借记甲方帐户,同时贷记乙方帐户。

第三条甲方如发现乙方托收有误,可据证向乙方申请退还所误收的运费,乙方必须在七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四条甲方如因资金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接受本协议,并立即实行付款签放提单的办法,直至终止接受订舱托运业务。

第五条为保证货代单证安全到达托运人手中,防止遗失,甲方需有专门印鉴用于领取场站收据提单等重要文件。该印鉴在乙方存档备查,甲方在相关帐单上盖此印鉴后领取文件。

第六条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协议生效日起,原甲、乙双方签署的外汇运费结算协议即自行终止。

第七条陈述和保证

7.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7.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双方发生额的_________%;

(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运费托收结算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协议附件

11.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xxx有关法律,受xxx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五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通知

16.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6.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八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银行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结算合同【篇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运事宜相关费用的结算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相关定义

1.费用结算单:指甲方为结算需要,向乙方出具的,载明应付费用及支付期限的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

2.书面确认:指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或授权人员盖章或签字之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

第二条 操作

乙方委托甲方从事下述服务。

1.在签发第三方的运输单证的情况下,作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为乙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排载,制作单证,依据乙方的具体指示(参照每票托运单),从事拖车、场装报关、报检等,并代缴有关费用。

2.在甲方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时,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向乙方签发运输单证,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参照具体托运单)提取货柜、拖车、场装、报关、报检、并代缴相关费用。

3.办理进口货物货运业务(参照委托单证或相关单证)。

第三条 结算

甲方选择_________方式向乙方结算相关费用。

1.票结

1.1 乙方在委托甲方操作开始前,将空白支票或现金交给甲方,甲方必须出具收据。

1.2 甲方在每票货操作完毕后,从该支票或现金直接支取费用。

1.3 乙方支票空头或透支或预缴现金不足,应在甲方通知后立即补齐,并按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

1.4 非因甲方原因产生之超出结算期限的未结费用,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立即支付,并按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

1.5 甲方应于结算后立即出具发票给乙方。

2.月结

2.1 甲方于次月_________日之前提供前一个月的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核对(乙方也可随时向甲方索要)。

2.2 乙方必须于_________日前对之进行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或异议,否则视为同意。

2.3 乙方对甲方出具的费用结算清单全部或部分有异议的,应于_________日前,就确认或没有异议的部分按时支付,不得拒付全部费用。

2.4 对于乙方有异议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协商,并于乙方书面异议的一周内重新制作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该新费用结算清单的交接,适用本第2款,第2.2项的规定。

2.5 对于上述应付费用,乙方若需要由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支付给甲方的,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对该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结算合同【篇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对讲系统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售后服务。

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甲方变更后签证确认的设计图纸。

1、乙方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2、根据甲方的功能需求及现场的实际情况如需增加设备,经双方确认后,可以做适当的现场调整。

3、工程变更部分经由甲方签证后另行结算,变更部分造价按照附件工程量单价及辅材单价执行。

按甲方的`施工进度及具体要求,双方共同确认“施工进度表”。

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经后,甲方预付乙方工程备料款50000.00元,乙方收到此批货款后进场布线、施工。

2、设备合部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3日内甲方将昌茂花园6#楼3单元1、2、3、4号地下室以96048.00元人民币抵工程款给乙方。

3、甲方留质量保证金8720.00元,一年后支付(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终身维护。

4、提供发票为产品增值普通发票。

甲方验收标准依据乙方所提供产品使用书上出具标准进行验收。

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电气设计施工图纸一套,管网走向图(白图)一套。

2、甲方提供施工用临时水、电。

3、甲方提供乙方住现场施工用暂设房及照明用电。

4、甲方提供各系统中控机房内的接地线。

5、甲方配合乙方协调解决管道预埋堵塞、场地测试等有关事宜。

1、乙方派驻现场1名项目经理及专业工程师。

2、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设计,经甲方确认后可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竣工图纸不另收费。

3、乙方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4、乙方应认真执行甲方的管理,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迁期付款协议由此影响施工进行,每逾期一天,扣罚甲方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所提供进场设备。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乙方为甲方管理人员进行维护操作的培训。

2、乙方维护人员如出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到场,48小时内解决问题。

3、合同签定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如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或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向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本工程各项签证文件及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不同之处,以本合同规定为准。

2、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结算合同【篇6】

中国农业银行单位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中国农业银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乙方(全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权停止乙方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七条

甲方有权依据国家规定的反洗钱法律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八条

甲方接到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九条 账户核对

(一)乙方采取如下 账户核对方式:

1、乙方来行领取,乙方到银行领取签字时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2、甲方邮寄,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邮戳为准)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3、其它方式。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返回账务核对的具体情况。逾期未返回对账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相符;

(四)乙方在账务核对中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应与乙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帐务记载准确无误;

(五)如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

造成甲方无法确认或被有关部门处罚时,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部赔偿;

(五)乙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甲方有权向人民银行报告,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未在规定时间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无法准确、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及不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八)乙方未按规定与甲方核对账务,逾期未返回对账信息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向对方做出说明,擅自中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0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二)

结算合同【篇7】

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借记卡领用协议 结算通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结算通借记卡(以下简称“结算通卡”)签订如下协议。

一、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借记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结算通借记卡客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履行本协议。

二、申领

1.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结算通卡。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在中国建设银行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3.乙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甲方领取结算通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结算通卡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预收账户管理费。第一年度账户管理费在开卡时由甲方直接交纳,以后年度账户管理费每年从甲方账户自动预先扣收。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

三、使用

1.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结算通卡。

2.甲方保证将结算通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结算通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3.结算通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本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境外交易和部分自助交易功能。甲方可通过签约开通约定转存、自动转账、自动汇款、质押贷款、外汇买卖、证券买卖、银证转账等功能,并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对于结算通IC卡,卡内带有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4.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并可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开通、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甲方可设定不超过5万元的每日每卡转出累计金额,若甲方没有设定的,每卡每日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乙方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控制。

5.结算通卡的本外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结算通卡境内、境外(含港澳地区,下同)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其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通过银联网络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损益。6.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结算通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7.甲方在境外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取现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元(含)。

8.结算通IC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结算通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结算通IC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POS上选择使用结算通IC卡主账户或结算通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9.结算通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10.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结算通IC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11.甲方结算通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12.结算通IC卡电子现金账户退货资金退入结算通IC卡主账户。13.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14.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结算通卡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15.甲方由于结算通卡片毁损、消磁等情况可申请换卡业务。甲方办理结算通卡换卡业务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16.结算通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结算通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结算通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17.如果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联机交易是指连接乙方系统验证的交易。18.甲方使用结算通卡进行交易,因受理或结算等原因造成账户可用余额少于交易金额而发生账户欠款时,甲方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并尽快还清欠款,乙方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对欠款额计收利息。

19.如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乙方不能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等相关信息时,乙方有权不予受理;因上述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如上述情况是由于卡片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乙方免费提供换卡服务。

20.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手机银行的结算通卡,在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通过预约换卡方式换领新卡期间在上述渠道可以正常使用卡内资金。

21.甲方使用中国建设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中国建设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甲方须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22.甲方不得以与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23.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了解其结算通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四、密码 1.结算通卡的密码可以由甲方本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由乙方提供随机生成的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可以打印在密码信封内,也可以不打印密码信封统一默认密码为“955330”。采用密码信封形式的,甲方领卡时如发现密码信封被拆或破损,有权拒领;领取密码信封后,甲方应及时在柜台或ATM机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采用不打印密码信封统一默认密码为“955330”的,甲方领卡后须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柜台修改密码后才能激活卡片。

2.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3.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4.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5.结算通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若甲方记起原密码,即可申请解除挂失。密码挂失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相关规定进行密码重置。卡密码挂失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的自动转账、代缴费等签约交易。

五、卡片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结算通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过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或乙方提供的其他途径办理口头挂失或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

2.为协助甲方防范风险,甲方可以通过营业机构、95533、网上银行等渠道提出口头挂失申请,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口头挂失分为临时口头挂失和永久口头挂失。临时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5天(可多次申请),有效期满后挂失失效,乙方不再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永久口头挂失不设有效期,办理挂失后续处理或挂失撤销前账户处于止付状态。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

3.书面挂失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卡号、甲方姓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进行止付。

4.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补卡时须交纳补卡手续费。

5.挂失生效后,若甲方申请办理撤销挂失,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6.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遗失或被窃结算通卡片上无甲方签名。

7.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六、销户

甲方对结算通卡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结算通卡销户申请,并将结算通卡片交还乙方。结算通IC卡芯片到期或损坏时,甲方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30天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七、有效期

1.结算通借记IC卡有效期10年。2.结算通卡片过期后,甲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结算通卡可以在乙方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对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结算通卡可以在上述渠道使用卡内资金。

3.结算通卡片过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换卡手续。

八、结算通主要服务功能 ●关联账户功能

1.甲方办理结算通卡后,可在结算通卡内设立关联账户。甲方如需新增、查询、删除、修改关联账户(以下简称“关联账户维护”),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

2.甲方在进行关联账户维护时,设定的关联账户只能是对方在建设银行或他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包括定期账户和贷记卡账户。甲方可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关联账户设定收款方付费。

3.甲方的结算通卡设定“一次性收款方付费”后,甲方将为所有建行系统内汇入的款项支付手续费用。对已签约套餐的结算通卡,扣除相应的套餐额度。

4.甲方的结算通卡设定“一次性收款方付费”后,如需更改可通过营业网点、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甲方可对原有关联账户进行修改;如不修改,则原有的关联账户设定继续保留。如发生账务性交易,乙方将根据关联账户的设定,计收相应的手续费或扣减相应的套餐额度。●收费套餐服务功能 1.收费套餐服务包括乙方提供的多种收费套餐方式,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签约收费套餐服务。在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时,需持结算通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缴纳费用后开通相关服务。收费套餐服务的范围是收费套餐有效期间内,已签约的结算通卡名下的指定种类结算交易。乙方根据甲方签约套餐的内容,计算套餐的交易使用量。超出套餐有效交易量的,结算费用另行计算。

2.甲方的一张结算通卡可申请多个套餐服务,但各个套餐对应的时间段不能重叠。套餐一经生效并使用或已过期,不能取消,所收费用不能退还。对未生效或已生效未使用的套餐服务,甲方可回开户机构申请提前撤销并退还套餐服务费用。若甲方套餐额度在有效期内提前用完,可以撤销该套餐,签约新套餐。当甲方名下拥有多张结算通卡时,如需同时使用收费套餐服务,需另行签约并分别计收套餐服务费用。

3.套餐资费标准以乙方公示的服务价目表收费标准执行。4.甲方签约收费套餐时,可选择签约“一次性收款方付费”,或将对方账户设置为关联账户并设置收款方付费标志,当发生对方账户向甲方汇款时,乙方将从甲方套餐中扣除相应的额度。若甲方未作相应的设置,乙方仍将计收付款方相应的手续费,不在套餐内计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设置关联账户后,可对同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进行收款方付费的设置。甲方设置收款方付费后,在接收此类关联账户的汇款时,若对方没有签约套餐服务,甲方将为此笔业务支付手续费用。在甲方签约了套餐的情况下,将优先从对应的套餐中扣除相应的笔数;若对方已签约套餐服务且有额度,则乙方优先考虑从对方套餐中扣除相应的额度。

6.甲方签约的收费套餐可选择自动展期功能,但不能与已签订的其他套餐所对应的时间段重叠,展期的套餐费用将在套餐展期时,从甲方的账户中自动扣收,若甲方的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则套餐自动展期失败,客户套餐服务自动终止,终止后的结算服务按单笔结算交易收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7.收费套餐到期后,未签约自动展期功能的结算通卡,收费套餐自动终止。收费套餐终止后产生的结算费用,乙方将按单笔结算交易收费,并从甲方的结算通卡中扣除。8.甲方可在套餐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取消自动展期功能。

9.套餐自动展期时,手续费标准以乙方公示服务价目表收费标准执行。

10.乙方根据甲方的贡献度给予相应等级积分,甲方等级每月自动重新计算。如甲方达到等级上调标准,按对应级别进行自动等级上调。如甲方达不到已有等级,乙方给予甲方3个月的关注期,关注期内甲方享受原等级待遇。关注期内只要有1个月积分达到已有等级标准即转入正常。如甲方关注期结束后未达到已有等级标准的,按关注期内所能达到的最高等级给予等级下调。甲方等级变化后,其所持结算通卡按等级变化后标准计收相关费用。

1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按对应级别提供的增值服务内容。当甲方达到优良评级时,可享受免费的结算服务,不能再签约套餐服务,此前已签约的套餐仍然有效。甲方等级发生下调时,如甲方达到优良评级前的套餐设置有自动展期,则甲方前期套餐至客户降级日后一日开始自动展期,原套餐重新生效。如下调时甲方达到优良评级前的套餐未设置自动展期,则甲方不再享受乙方提供的套餐服务。如甲方不再签约新套餐,产生的结算费用按单笔结算计收。●自动扣划服务功能

1.自动扣划指甲方可通过结算通卡预先定制转账汇款的账户和交易时间及交易频率,由系统定时按客户签约的交易规则自动发起交易。

2.甲方可通过结算通卡向其建设银行除贷记卡账户、定期账户之外的账户申请办理批量自动转账支付业务。

3.自动扣划的款项以甲方填写的申请凭证中的相关约定为准,约定扣划日期仅限于每月1日-28日。

4.对于同一日有多笔扣划的,按甲方签约的先后顺序扣划,扣划金额包括该笔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甲方应确保其指定的扣款账户有足够资金,因资金不足造成无法及时扣款而影响资金到账时间或引发的客户纠纷,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作为付款方时,自动扣划手续费在转入方未设置“一次性收款方付费”或“未将付款账号约定为关联账户并设置收款方付费标志”的前提下,从签约付款账户扣收。自动扣划业务中乙方只完成自动扣划过程,对扣款用途等内容银行不负责咨询解释。

6.若因乙方无过错、甲方账户和签约转入账户状态异常、甲方签约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而导致的交易异常,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7.自动扣划手续费存在有效套餐的情况下按套餐收取,否则,按照单笔资金结算资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8.若甲方需要取消或者修改自动扣划收款账号,必须在该签约设置收款日的至少前1天办理,如未及时办理,由此引发的客户纠纷,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功能

1.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指为满足交易双方钱货两清的需求,结算通卡交易双方通过银行发起交易指令,系统对双方指令进行匹配后生效,设定确认后将划转款项扣账至银行专用账户,入账时由银行专用账户转入收款方账户的业务。

2.托管手续费标准以乙方公示服务价目表收费标准执行。

3.结算通卡“交易资金托管”的设定申请由付款方在网点高柜、低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发起,付款方可设定交易有效期,在托管有效期内乙方未收到任何交易指令的,托管有效期到期后划转资金自动转入收款方账户。若不设置有效期则默认为长期有效,必须由付款方做入账交易后才能转入收款方账户。设定申请后系统随机生成资金托管编号,收付双方凭资金托管编号通过网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均可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单笔交易资金托管金额和托管资金有效期均不设上限。

4.甲方作为付款方提出交易资金托管交易申请前必须确保结算通卡余额足以支付交易资金和手续费。

5.甲方作为收款方时须提供交易资金托管编号等信息,并输入收款账户密码等相关需要提供的要素,才能进行确认等相关业务操作。

6.甲方设定托管交易后,托管资金扣划到银行专用账户。甲方作为付款方提出入账指令后,资金转入收款方账户。甲方作为收款方提出撤销指令后,资金转入付款方账户。

7.甲方作为付款方,在收款方设定确认前,可对资金托管做取消申请,但已计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8.甲方作为付款方,在资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自动入账划款日以前,可单方面发起资金托管止付。此笔资金将滞留银行相关账户,待收付款双方协商后,由收款方进行撤销确认或付款方进行托管入账操作才可将资金划入相关账户。双方协商未果,可按有权机关生效裁判文书处理。

9.资金在被划入银行专用账户保管期间不计息。如甲方的托管资金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完成交易资金托管的结算,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0.因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若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是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或者因甲方的任何其他行为所导致,需将资金由银行专用账户划回的,乙方将银行专用账户资金划回到甲方账户,但不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

九、其他事项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甲方使用结算通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但上述业务规则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2.结算通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3.通过结算通卡账户发放的个人贷款由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和利率浮动办法而确定的利率计收利息。4.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属甲方本人自主决策,甲方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全部责任;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甲方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欠款,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6.甲方持有的结算通卡如连续一年未发生由客户主动发起的交易,且余额为零,乙方有权将其转为睡眠卡;如连续三年未发生由客户主动发起的交易,且余额为零,乙方有权将其销卡。7.结算通卡不得出租、转让、转借。甲方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8.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工作单位、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甲方通讯地址和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乙方。

9.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结算通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有权提出异议。

10.结算通卡片属于乙方所有,乙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在发现甲方的结算通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章程及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结算通卡。

11.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结算通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12.乙方将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查询上述公告内容的途径或方法,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和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结算通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结算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13.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1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办理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由其监护人代办申领卡片之后,其对卡片的使用行为视为已取得其监护人同意。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本协议经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借记卡申请表》上签字,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借记卡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在您填写申请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借记卡领用协议》,并在申请人签字栏签字。

二、请您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以正楷完整、清楚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相应内容没有时请在空格内填“无”。申请表内容填写不全会影响您的申请。

三、申请表内“□”处请用“√”做选择,“____”处请填写相应内容。

四、请随本申请表一并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基本资料

中文姓名拼音或英文姓名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军官证□其它(须注明)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省市区(县)邮政编码

A 办公电话-

B 家庭电话- C 传真号码-

D 手机号码 E E-mail地址

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

□本人现申请开通境内ATM自助转账功能。

请设定本人通过境内ATM向境内他人账户每日转账限额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最高为50000元人民币)。(如不填写,您的每日转账限额将以中国建设银行设定的最高每日转账限额为准。)

代理人基本资料 中文姓名 国籍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军官证□其它(须注明)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省市区(县)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代办理由:

监护人资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时,必须填写)监护人姓名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军官证□其它(须注明)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省市区(县)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E-mail地址

请仔细阅读后签名 兹声明:

1、以上填写资料完全属实,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向有关方面查核上述资料的真实性。

2、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借记卡领用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3.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本申请表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本申请。无论申请成功与否,本人均不要求退回本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人签署

年月日

代理人签署

年月日

监护人签署日期

日期 日期

结算合同【篇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 (交易场所) 上市的 (品种) 交易委托结算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 委托事项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或承诺:

(一)甲方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期货交易所会员结算业务资格;

(二)甲方具备符合期货交易所要求及从事委托结算业务所需要的人员、制度、营业场所和基础设施。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或承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出以下声明或承诺:

(一)乙方在中国境外依法注册设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条件,具有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资格;

(二)乙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由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代表人”)签署。

(三)乙方委托甲方进行中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结算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或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甲方接受并根据乙方委托为乙方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乙方作为境外特殊参与者,其交易指令直接下达到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将成交回报实时发送给甲方和乙方。

第五条 乙方对其交易指令的成交结果负有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乙方与其客户在参与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过程中因委托、交易、风险控制、结算、交割等发生纠纷的,应当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及协议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反此项承诺,导致本协议无效或者解除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甲方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所采取的任何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委托,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委托结算关系。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乙方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对其境外客户负有管理职责,负责开展其境外客户的、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

第八条 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及信息,并配合甲方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并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对方及其客户的相关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等履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检查等情形外,应当为对方保密。甲乙双方承诺不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因此获得的信息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具备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乙方缴纳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甲方与乙方之间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通过甲方的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与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办理。

第十二条 除交易所规定的紧急情况外,乙方原则上以银期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存入甲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期货保证金到账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甲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乙方开立综合资金账户,用于乙方的期货结算、交割等。甲方仅针对乙方综合资金账户收取保证金及登记明细账,不为乙方的每个境外客户设立明细账户。

乙方应当为其每个境外客户所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个境外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和核算每个境外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五条 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收取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保证金不低于期货交易所向甲方收取的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发布的公告、市场风险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标准。甲方调整保证金标准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通知:

第十九条 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金额或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乙方可以以外汇资金,标准仓单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可折抵保证金的数额、期限等依照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其支付或收取的与本协议、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如涉及货币兑换,兑换汇率以兑换发生时存管银行提供的汇率为准,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货币兑换费用及汇率风险。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乙方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监管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三节 结算与交割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 □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换汇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数据,按照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乙方进行结算。即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方法以及本协议约定计算乙方所有合约的盈亏及乙方参与交割合约的交割货款,同时计算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乙方的结算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乙方办理出入金业务。

乙方在交易时段不得出金,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期货交易所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业务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及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出金标准为(金额或计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_ 。 出金后乙方账户留存的结算准备金不得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对于出金标准的调整对乙方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造成甲方不能向乙方及时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另行通知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甲乙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应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应当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知延误或未收到相关通知而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结果。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未对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如乙方有任何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实物交割。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进行期转现、标准仓单质押等业务的,乙方应根据自身交易持仓和期货保证金等相关情况委托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节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乙方不得开新仓,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结果:

(一)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且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二)乙方持仓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

(三)乙方持仓超出甲方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

(四)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开仓措施;

(五)根据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应予限制开仓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第(三)项,甲方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必要时自行调整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调整保证金标准,导致乙方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保证金不足的范围内强行平仓。

第三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的,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乙方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十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一条 进入交割阶段前,乙方持仓未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不符合交割要求时,甲方有权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对乙方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三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四十五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六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四十八条 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限制乙方出金。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限制乙方出金,以及有权要求乙方配合限制其客户出金。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限制开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措施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和期货交易所化解市场风险,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因甲方保证金不足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乙方造成损失且乙方没有过错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关于风险控制的其他约定:

第五节 费用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结算、交割、协助货币兑换等服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如遇期货交易所收费办法调整,甲方将依据期货交易所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当日结算后,甲方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等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五十三条 乙方以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时,应当交纳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托管机构收取的托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具体计费金额和收费标准为(金额或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

第六节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于乙方最低结算准备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补充本协议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五十六条 除本协议第五十四条所述情况外,如需要变更或补充本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生效。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协议的解除对已发生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溯及力。

第五十九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资金调拨、交割等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一)被取消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

(二)违反本协议第一节的有关声明与承诺;

(三)违反本协议或诚实信用原则,经催告仍未改善;

(四)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在甲方的期货账户被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六)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要求甲方暂停或者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关系;

(七)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存在交割、质押等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六十二条 甲方被取消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或因故不能从事委托结算业务的,本协议终止。

第六十三条 甲乙双方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当及时、妥善清理委托业务,依法返还乙方的期货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乙方对于委托结算的持仓有了结或转移的义务,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持仓转移业务及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下列原则承担:_________________

第七节 责任与争议

第六十四条 由于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 由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证金存管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出现未履行义务、重整、破产清算、停业结算、被接管或托管等情况,从而对乙方交存保证金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如下:

(一)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

(二)乙方违约的,甲方先以乙方的保证金承担其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先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乙方的相应追偿权;

(三)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对乙方强行平仓后依然受到损失的,可就此损失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追偿。

第七十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第八节 其他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七十二条 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外文译本与中文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四条 乙方指定下列联系方式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文件等的有效联系方式: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十五条 乙方期货业务风控负责人的信息如下: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十六条 乙方委托以下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经济组织或代表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人,各项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等送达该人即视为送达乙方: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其他两份各向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备案。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结算合同【篇9】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①收教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贴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例如: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单回执等)。

②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2)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能够采取付款人到银行自取或由银行邮寄给付款人。承付贷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自行商定选取。

①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

②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生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状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为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1)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2)付款人逾期付款,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将对付款人予以处罚。

(3)付款人在承付期能够向银行提出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但务必填写“拒付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付理由。

(4)收款人对被无理拒付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正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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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结算合同【篇10】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协议

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结算产品服务(包括电子回单柜、结算卡、支付密码、对公通存通兑、对公一户通、现金管理系统、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短信银行等)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履行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申请资金结算产品服务,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所提交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甲方应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交易介质和交易密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甲方应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遗失交易介质和交易密码,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甲方应遗失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甲方使用乙方资金结算产品时,应按管理需要设置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操作权限;如因权限设置不当造成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甲方设置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为甲方授权人员,使用交易介质和交易密码进行的所有交易和操作,均视同甲方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和操作的有效凭据。

第五条甲方应正确使用乙方服务。甲方不得在乙方系统内发送与银行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资金结算业务,不得利用相关业务从事洗钱、套取现金、逃避乙方债务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因甲方结算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销户等)、支付凭证挂失止付、支付密码器中账号删除、支付密码器停用或作废、密钥变更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服务系统无法正常办理甲方相关业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八条甲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相关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①账户已转为久悬户或账户类型转为控制类账户;②通过乙方服务进行违法行为;③即将或正在面临半停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兼并、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乙方认为有必要予以停止服务的;④欠缴有关服务项下费用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⑤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⑥其他乙方认为需要停止服务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标准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第十一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收费项目协商定价的,另行签署相关协议。乙方有权依据国家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在正式以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结算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甲方既不申请变更或终止服务,又不执行乙方施行的公告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从甲方签约的扣费账户中主动扣收本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亏欠乙方任何付款项,且经乙方通知后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外汇牌价的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协议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十三条如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消除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将首先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未作规定的,乙方仅就本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以甲方就该项支付结算服务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限。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有权采用公告方式调整或变更产品服务内容及章程,乙方无需逐一通知甲方,甲方同意遵守乙方对服务内容及章程不时所作的调整或变更。

第十五条客户使用本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以本行核准办理的认证时间和功能为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服务自甲方填写申请书且经乙方核准开通之日起生效,甲方未申请开通的服务项目暂不生效。

申请书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算合同【篇11】

发包方:鹿邑涡之阳府邸(以下简称发包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鹿邑涡之阳府邸

2、工程地点:

3、施工工期:放线后开始挖土当日起计算工期,至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完成止共天;其中正负零以下天,正负零以上标准层每层天,屋面层天,大清包总工期为。(注:总承包合同工期为日历天。开工日期:__年月日,竣工日期:20年月日)

4、质量要求:符合施工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保证达到基础、主体合同结构标准。

5、安全目标: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标准规定施工,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组织施工队伍。

二、承包方式:主体劳务大清包

三、工程承包内容:

1、鹿邑涡之阳府邸施工图所包含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全部施工内容(其中不包括:外墙外保温、防水工程)。所有用于以上施工内容的人工由承包方负责。其中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砼构件必须达到合格的要求。

2、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所示内容、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工程会议纪要、施工组织措施所包括的工作内容。

3、配合其它承包方进行的预埋件、预留洞口及封堵。

4、按规范规定应考虑的施工脚手架、安全围栏,安全通道,工程周边或空间安全防护脚手架;“四口”、“五临边”防护工作,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的设立等均由承包人负责。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人须将外墙防护架留下待工程结束时,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将外墙防护架拆除(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调处理)。

5、分项工程完成后及每道工序施工后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外运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同时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工作。

6、发包方现场合理工作指令。

7、全部土方开挖及土方回填工作均由承包人承担。

8、包含因雨、雪造成的施工现场积水的排除。

9、人防防护门、地下室侧墙防水保护层、遇水膨胀止水条、止水钢板均由发包人负责。

四、承包范围及内内容

1、发包方供应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钢材、混凝土、砂、石、砖、砌块、人防门、遇水膨胀止水条、止水钢板、地下室侧墙防水保护层),包机械设备(塔吊、垂直运输设备、钢筋、木工、混凝土工所用全部机械、混凝土输送泵、施工电梯与主楼连接防护门、电梯井防护设施等),管理费。用于本工程的小型材料及周转材料均在承包范围内。(如:对拉丝、植筋胶、塔吊预埋件、电焊条、铁丝、铁钉、扎丝、钢锯条、麻线、扫帚、草袋、海绵、胶带、线锤、照明灯管、冲击钻头、棉纱头、机油、纱布、螺钉、钢丝、防水胶布、绝缘胶带、破布、防锈漆、麻绳、长短自攻丝、生胶带、报纸、黄胶带、pvc胶水、砂轮片、金刚片、螺帽、施工规范规定的措施用料,其他低值易耗品等承包方承包范围内所需的小型材料等)。

2、承包方包周转材料(模板、木方、钢管、扣件等)、包小型材料(除主材、地材)、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完场清、包限额领料及消耗、包常用工具等。

五、施工工期

结算合同【篇12】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监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号_____幢_____单元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附属设施__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交易价格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的具体情况,自愿买受该房屋,并与甲方签订了《石家庄市房产买卖居间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由丙方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丙方应在本行系统内部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拨均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同时,丙方为乙方开设户名为乙方的交易资金子帐户,乙方的购房款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前可一次存入也可分期足额存入该帐户内。

第三条本协议所指的交易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购房款存入丙方指定的监管账户之日起至该房屋完成产权转移,乙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方收到全额售房款终止。

第四条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购房款付款形式为:

□全额付款

□首付加贷款

第五条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分____次将购房资金足额存入丙方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内,具体金额及时限如下: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第一次向丙方监管账户存入购房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第二次向丙方监管账户存入购房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买卖双方持《房屋所有权证》、《石家庄市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石家庄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房产交易登记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准登记后,甲方需持由房产交易登记部门核对并加盖“房屋所有权登记已完成”章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本人身份证向资金监管方申请划转售房款。丙方经网上确认甲方房产已转移给乙方后,直接将监管的售房款转入甲方账户内。

乙方办理贷款的,甲方须持由房产交易登记部门核对并加盖“房屋所有权登记已完成”章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本人身份证到丙方,经丙方网上确认,待他项权证办结后,丙方将首付款和贷款一并转入甲方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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