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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知 篇1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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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知 篇2

为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的后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券交易中心清产核资和业务分流工作结束后,请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对清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就以下事项向我会报送书面报告。

1.对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清产核资结果和改组后产权关系的意见。

2.对清理非法股票、股权证、原有投资基金和国债期货欠款等事项,说明是否已按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处理完毕。

3.对原证券交易中心的会员,不能实行法人结算或者我会不予换发机构许可证的,说明是否已清理完毕;对个别股票代理业务较大,投资者开户数量较多的营业部,说明是否已采取由证券交易所会员担保、提供临时席位等措施,并保证业务分流工作平稳过渡。

4.对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与其会员和其他单位的债权债务处理结果的意见,并说明该处理结果是否由当事人认可、符合法律规定。

5.在清理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过程中,是否发现其有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在完成清产核资、业务分流和非法股票、股权证、原有投资基金等事项的.清理后,可以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验收申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对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的业务分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交易通道安全畅通和登记开户业务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中心在完成业务分流工作,并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妥善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出具包括以下内容的验收通知书:

1.联网席位已全部转移或尚未转移但已采取集中报盘方式解决。

2.双方认可的有关上市证券登记托管业务的处理方案。

3.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得到妥善解决或已签订双方认可的处理方案。

未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验收合格的证券交易中心,我会将暂缓受理其改组为新机构的申请。

三、挂牌原有投资基金尚未清理完毕和业务分流工作尚未完成的证券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及时了解情况,加强联系,督促辖区内的证券交易中心配合证券交易所和地方政府,完成清理、验收工作。

五、证券交易中心在取得地方政府的书面报告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验收通知书后,可按照我会证监机构字〔〕13号、14号文件的规定,向我会提出改组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

律师通知 篇3

关于部署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为:2011年3月31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并负责省法律援助局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各地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向省律协备案工作,应当在2011年5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律协确定,但应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时间相衔接。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0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完成市律协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的执业表现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打印《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市律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

2、市律协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协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五)省律协备案和公告阶段

1、市律协应在5月31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内容包括:年度考核书面报告(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并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4);

2、省律协按规定将全省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协、省司法厅,同时,在广东省律师网上公告考核结果。

七、相关情况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的考核工作

1、参加分所所在地市律协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

2、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市律协。

(二)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三)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四)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五)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3、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七)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2、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收回交所在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八、省律协会费和年度考核公告费有关缴纳事项

省律协会费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及粤律协[2005]4号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等规定收缴。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所及其律师的律协会费的收取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社会律师会费的标准收缴。

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请各市律协于5月31日前将省律协会费汇入省律协帐号(开户名:广东省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童心路支行,账号:***001)。

对于日常会费的收缴,由各市律协按季度向省律协缴纳。

九、相关要求

(一)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是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个考核年度,各市律协要对此高度重视,在各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确保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本通知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指导并组织好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填报、提交年度考核材料,认真办理年度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但其考核结果须由各市律协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年度考核材料须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市年度考核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律协反映。

律师通知 篇4

关于做好2011全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依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全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4号)通知要求,现将2011全市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护士注册的对象和条件

拟受聘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获得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发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执业注册后,方可在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二、护士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及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成绩单原件粘贴在聘用证明背面指定的位置)。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菏泽卫生网下载中心用A3纸正反两面打印)。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剪切后粘贴在聘用证明背面指定的位置)。

5、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拟注册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合同或聘用证明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4张(照片下方注明身份证号和姓名)。以上材料要按照以上顺序排列,不要装订,便于审核。

护士注册申请,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申请注册程序

1、护士执业注册

(1)填写表格。《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录入信息。购买护士执业注册软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信息;没有购买护士执业注册软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录入信息。

(3)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护士注册材料的集中报送。医疗机构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经县区卫生局审核同意和必要的信息录入后集中报送市卫生局初步审核,局属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市卫生局初审。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卫生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合格的制证打印,核对无误后报送省卫生厅复审。

2、其他注册说明

(1)全市2011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截止到2011年11月20 日,各县区、各单位务必将申请注册人员的所有材料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医护注册办公室,过期不再办理。

(2)各县区卫生局在集中报送材料前,应提前与市局注册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联系,预约报送时间。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4)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按照本程序管理。

(6)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要求使用制式体检表,下载后打印成一张纸(正反面)。

(7)填表要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凡需提交的材料一定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以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联 系 人:阮青青 徐晓玲 潘秀芳 联系电话:5058857、5631099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律师通知 篇5

律师培训通知

尊敬的各位律师同仁:

为了进一步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拓宽律师们的知识面,并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以应对社会的需求,本律师事务所决定举办一次精品培训活动,特此通知相关事宜。

一、培训主题及时间安排

本次培训主题为“当代律师的法律思维与技巧”。活动将于2022年5月15日至19日举行,为期5天。

二、培训地点

培训地点定在本事务所的多功能会议厅,地址为XXX大厦XX楼。

三、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将涵盖以下内容:

1. 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针对近年来各类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点,以及解释规范的具体适用,学习扎实的法律分析和判断能力。

2. 证据收集与整理技巧:以实际案例为基础,介绍常用的证据收集和整理方法,包括调查取证、律师文书的撰写等,提升律师在实践中的技巧水平。

3. 诉讼策略与辩护技巧:通过讨论典型案例和模拟法庭辩论,深入探讨如何制定诉讼策略、如何运用法律和事实进行辩护,增强律师在庭审中的应变能力。

4. 法律咨询与沟通技巧:介绍律师在法律咨询中的沟通技巧与方法,借助角色扮演和案例分析,提高律师对客户需求的理解与回应能力。

5. 法律职业道德与规范:通过研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加深律师们对职业道德标准的理解与遵守。

四、培训师资

本次培训邀请了业界资深律师、法学教授以及本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为主讲人,保证培训质量与实效。

五、培训费用及报名方式

本次培训的费用由本事务所全额承担,免费对本事务所的律师同仁开放。请各位律师同仁于2022年4月20日之前向行政部报名,逾期报名者将不予安排。

六、培训证书及绩效考核

参加本次培训的律师,如能全程参与,并通过闭卷考试,将获得本事务所颁发的培训证书。同时,根据培训期间的表现与成绩,我们将评选优秀学员,并作为未来晋升、项目分配等的参考。

七、结语

我们深信,今天的培训不仅是对律师们在业务上的再培训,更是促进事务所整体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本次培训,我们希望提高律师同仁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使律师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法律事务所的客户,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后,恳请各位律师同仁抽出时间参加本次培训,相信此次培训将对大家的事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年4月1日

律师通知 篇6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经审核,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财会〔〕1033号文件和财会〔2000〕1037号文件批准78家会计师事务所换发新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近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仍以换证前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和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财会〔2000〕1001号),现将证券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证券许可证换证工作结束后,原“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停止使用。未取得新证券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出具业务报告。

二、已经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人员流动导致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足20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并限期在3个月内补充;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吊销证券许可证。

律师通知 篇7

**** “9.25律师宣传日” 活动通知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2018年9月25日是第14个全国律师宣传日。为进一步宣传我市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展现律师服务社会民生和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落实张军部长“严管厚爱”的讲话精神,请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围绕进一步加大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工作,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宣传工作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请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将宣传活动的总结材料(文字、**、微信、h5、微**等)于10月9日前发送至秘书处宣传部邮箱: 。

联系人: ;联系**:

xx市律师协会

201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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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知 篇8

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申请的补充通知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规定,经九届第八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市律协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考核要求

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人员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二、考核流程

1、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向市律协提出面试考核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协会实习鉴定表(一式三份);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3)实习人员撰写的实务训练周记(自2012年8月1日起,网上登陆,根据周记模版进行填写);

(4)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未来两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实习人员在所在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保中心开具的“个人社会保险登记核定表”

样张见“附件”);

(6)实习人员参加在线培训证明;

(7)原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转至新所领取执业证的证明(此份材料仅针对老所实习期满,到新所执业的实习人员)。

2、实习人员网上点击“申请考核”按钮,进入考核排队系统,市律协根据点击时间先后安排面试。

3、市律协自收到实习人员考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协可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考核方式

由市律协统一制定实习人员面试考题库,面试考题由会员部统一保管,严格保密。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答题情况及实务训练材料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四、考核内容

1、面试考题范围:

(1)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为处罚办法》;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4)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5)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013年1月1日起,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将正式启用考题库。

2、实习人员撰写的实务训练周记

《实习周记》能较为全面、客观反映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情况,是作为考核小组考核实习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2012年8月1日起,市律协正式开通网上《实习周记》填写模版,实习人员登陆东方律师网,每周上网填写实习周记,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自行装订成册,可自制封面。

请各律师事务所及时通知到实习人员,做好相关面试准备工作。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2.7.17.

律师通知 篇9

1、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3、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4、起诉抚养费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通知 篇10

原告:xxx男xx年x月x日生x族,xxx人,住x市x区x路x号x小区x单元x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xxx女xxx年x月x日生,x族,xx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xxx男xxx年x月x日生x族xx市xxx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x单元xx号。

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xxxx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

xx年x月x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

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

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x区人民法院

律师通知 篇11

宿司通﹝2010﹞23号

关于开展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0]56号)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体和对象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由市司法局考核,县(区)司法局负责初审,考核对象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由市律师协会考核,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全市依法许可执业的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的内容

今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见《律师事务所2009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

律师执业考核的内容,包括:(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4)执业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5)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情况;(6)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8)党员律师遵守党纪、党章以及发挥作用的情况;(9)应用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

三、考核等次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虑到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考核办法》尚未出台,今年律师执业考核的结果暂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拒不使用或不按要求使用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不得评为“合格”等次。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将依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于律师事务所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司法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设立条件的,报省厅依法予以注销。

律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将其除名。执业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省司法厅依法撤销其执业许可。

四、考核时间和程序

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的时间从今年5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

参加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写出2009书面 工作总结,填写《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连同其它检查考核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所属县区司法局。县区司法局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应当于5月19日前向市司法局上报相关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见,并申请市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评。市直律师事务所于5月15日前直接向市司法局上报考核材料并申请实地检查考评。

市司法局实地检查考评时,根据《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2)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参考县区司法局考核意见和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等次。考核结果将在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对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考核备案专用章”。

(二)律师执业考核

参加执业考核的律师,应当填写《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2),由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其考核等次的意见后(法律援助、公司律师考核等次的意见,由法律援助中心和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连同所内参加执业考核律师的花名册(分专职、法律援助、公司)及其它执业考核材料,于5月15日前报所属县区律协联络组,县区律协联络组于5月19日前报市律师协会。市直律师事务所于5月15日前直接将考核材料报市律师协会。

市律师协会对上报的律师执业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市司法局反馈的情况,参考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依照《律师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的等次或对律师暂缓执业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律师事务所应上报所属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协联络组)的考核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 1、2009律师工作总结;

2、《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

3、《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 4、2009开展各项业务及收费的统计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财务审计报告; 6、2009纳税凭证;

7、所内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办理2009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保险单据;

8、本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9、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的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证明材料(附件9);

11、向市律师协会缴纳律师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凭据(复印件)。

(二)律师执业考核材料

12、XX律师事务所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花名册(按专职、法援、公司律师分别填写附件4、5、6,并提供Word文件);

13、《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2)14、2009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附件8)。

15、所内律师参加2009执业考核的律师执业证;

16、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法律援助机构、公司律师事务部不须提供上述第2-10项材料。

六、县区局应上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考核材料 1、2009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2、《XX县(区)参加2009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附件3,并提供Word文件);

3、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各类考核材料。

七、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监督、指导措施,切实履行《律 师法》赋予的管理职责。要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活动整改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系统应用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充分发挥检查考核工作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要坚决制止敷衍了事,走过场情况的出现,县、区司法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检查考核流于形式的,将按《县区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扣减其相应分值;产生严重问题、造成不好影响的,市司法局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提出律师执业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全所律师大会,充分认识检查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对所属律师2009的执业业绩、能力和学习、思想、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民主考评,如实提出律师执业考核意见。

(三)在检查考核期间,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司法局、县区局应当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所内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未办理或未全部办理2009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

2、所内专职律师的党员组织关系未按规定接转的;

3、未按要求使用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

4、内部管理不规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四)及时收缴不再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对于离开本所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拒不上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情况说明,并将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律师执业证号等信息逐级上报,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五)加强对相关信息上报工作的管理。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考核材料的整理、上报工作,仔细进行核 7 对,确保做到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少报、漏报、错报一个所、一名律师的基本信息,以便尽快通过检查考核。

(六)会费缴纳。鉴于《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修改,个人会费收取标准暂按《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标准收取,团体会费、互助基金等缴纳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附件:

1、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2、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3、××县(区)参加2009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

花名册

4、××律师事务所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

(专职)花名册

5、××法律援助中心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法

律援助)花名册

6、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参加2009执业考核

律师(公司)花名册 7、2009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计算

方法 8、2009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9、2009安徽省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 10、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

抄发:市法律援助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 宿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律师通知 篇12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促进统一、高效、公平、公开的证券市场的建立,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证券业务,是指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非离退休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1/3. 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呈报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3.能够代表该机构水平的资产评估报告书2份;

4.实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情况证明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持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料一式2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中央所属欲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直接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国家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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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保留原文链接:http://www.djz525.com/a/5889962.html,并在标注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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