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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能通向成功的路,必然是经过充分准备的路,无论是在学习、工作还是生活中。我们应该要提前制定一个详细的计划,并确立目标,这是实现工作方案的关键步骤。我希望大家能够关注我写的这篇名为“维权方案”的文章,希望您从中获取到有益的知识!

维权方案【篇1】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价格欺诈、霸王条款、收费陷阱、旅游宰客……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那么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应该怎么办呢?

18,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6.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2.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3.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4.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5.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为方便消费者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设计了统一格式的投诉卡。消费者可以按卡样制表填写投诉内容,也可以按上述内容写投诉书,然后将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附上,寄给或送给消费者协会。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消协同意,消费者不要轻易将凭证、证明材料原件和商品实物寄去,以免丢失,给问题的处理带来麻烦。如果投诉内容比较复杂,最好亲自将材料送交消协,并进行口头补充说明。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被投诉方不明确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点评:草绳、冰块与螃蟹、海鲜一个价销售给了消费者,且一斤螃蟹和海鲜中究竟有多少草绳和冰块,消费者不得而知,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计量法》,农贸、超市销售的食品计量时应除去包装重量,按照净含量销售。

点评:根据《消法》,特价商品、打折商品、赠品也必须实行三包(包退、包换、保修)。如果商家拒绝执行三包规定,可向各级工商和消协部门投诉。目前,成都家乐福、红旗、伊藤等大型卖场均重申,特价商品和正价商品享有同样的服务,该潜规则已“破冰”。

点评:商家虚高标注吊牌价,然后再低折扣销售,这种虚假折扣已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将商家告上法院。同时,消费者不要盲目抢购打折商品,应理性购物。

点评:银行要求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才落实7折优惠,对消费者来说,并不是一种平等交易,而是强制搭售,已经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中国银行协会近日发文,禁止银行利用执行7折利率优惠之机向客户搭售金融产品。消费者如果遇到搭售金融产品才享受7折优惠时,可以向当地银行业协会反映。

点评:宾馆以天为计价单位,消费者的通常理解是一天为24小时的概念,没住够24小时而须12点结账,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事实上,“中午12时结账”并非不可打破。早在两年前,成都、宜宾等地的部分宾馆率先推出“对时房”,如果客人下午两点入住,到第二天下午两点才算一天,改变了该宾馆以往的惯例;去年,北京部分酒店、宾馆已经开始实施“14点结账”制度。

点评:只要在产品合理的使用期内,明示使用寿命,商家应该保证在这段时间内产品不出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一般不低于。现在不少产品刚过“三包”期就大量出问题,那就是产品本身固有的缺陷造成的,理所应当由商家承担责任。

点评: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避免落入“零接待费”、“负接待费”陷阱。旅游购物要主动索要有效票证,选购贵重物品时要理智、谨慎。

点评:特价机票如被消费者退票,航空公司还可继续销售,并不一定会承担全部机票价格的损失。特价机票不退票的潜规则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如果消费者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胜诉的可能性极大。

点评:快递公司凭借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拒绝对消费者合理赔偿,让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对货物的丢失明显存在过错,理应根据实际损失对丢失快递物品予以赔偿。

点评:根据 《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点评:消法规定,保修期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在30-90天内给予修好。一般来说,经营者要在30内天修复,如果30天内不能修复的,经营者应该尽量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备机。如果商品在保修期内修了90天还没修好,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点评: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各旅行社统一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其中对旅游费用、项目费用、非项目费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以外的收费项目被明令禁止。因此,经营者强行收取“老年费”“夫妻费”“儿童费”的行为严重侵害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1.注意模糊宣传:一些商场张贴的海报大肆宣传“满300返200”“满200返120”等,让消费者一看非常动心,但实际购物之后才会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参加活动,一些特价商品、名牌、化妆品等不参加活动。

2.注意商品标价:在商品的标价上,活动期间往往标注99、199、299元等,同时提高小额商品价格,使消费者难于找到合适的差额商品,或者直接将参加活动的商品价格人为抬高,优惠折扣虚假。

3.注意返券期限:在返券的使用上给消费者设置种种限制,如:返回的购物券只限在一定区域内使用,不能全场通用;返券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完毕,逾期作废;返券活动期间最后一天所得返券只限当日使用等。

4.注意三包责任:有些商家借口返券商品属于打折处理商品,逃避或拒绝承担其应尽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义务。有些则提出种种条件限制消费者退换货。

维权方案【篇2】

“理性维权、文明用餐“主题活动策划书

食品安全一直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那些无良商家之所以敢一再违规操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及维权意识不强。大学生作为特殊的青年群体,将来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增强监督及维权意识,特别是监督好校内的商家,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一、活动方式

本次活动分为两部分:一是主题征集活动;二是现场**方式。详情如下:

1、征稿活动

2、现场**

在食堂门口设**点,**箱里装有写着“理性维权、文明用餐”主题的标语及警言的纸条,再按我院在校学生比例的1/60(约6000人,100份奖品)放入有奖的纸条,最后让活动当天不使用一次性餐具且自带碗筷和手持关于“打击传销、的同学进行**。

二、活动目的

呼吁广大学生充分发挥监督权,自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在学校里消费时买到过期、漏气、“三无”(我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产品时能够主动要求店家赔偿损失,并对食品安全问题加以关注,时刻监督商家,维护校园内乃至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三、活动时间

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0月16日,食堂门口**时间:2011年10月12日中午12:00开始。

四、活动宣传

1、在校内粘贴征稿启示的海报;

2、在**地点的奖品上印有“理性维权、加强监督”的名言警句,并标明是“保山市工商局”宣。

3、在食堂内挂一大横幅“保山市工商局呼吁我们要自主维权、加强监督——市工商局、保山学院团委、学生会生活部宣”。

五、颁奖仪式

1、地点:图书馆报告厅

2时间:2011年10月21日19:00

三。参加人员:保山大学团委书记、后勤处处长、主办单位有关领导

4.表演嘉宾:芽艺团(开幕和闭幕)

六、经费预算

1奖金:(80×1+40×2)+(150×1+80×2)=470元

2、证书、奖状:12本×5+20张×0.5=70元

三。奖品(水杯):100件×3=300元

4招徕海报:2张×10=20元

5、横幅:1个×80=80元

6、表演嘉宾出场费:50×2=100元

7、颁奖仪式茶水费:50元

合计:470+70+300+20+80+100+50=1090元

六、主办及赞助单位

主办单位:保山学院团委、学生会生活部

赞助:保山市工商局

七、策划人

李彦:150********

杨松涛:151********

向树林:152********

保山学院学生会生活部

2011年9月23

维权方案【篇3】

关注315维权,省工商局发布消费侵权10案例,下面大学网为你整理出来,欢迎查看。

【事由】2月16日,内黄县消费者钱先生反映,其手机被某电信公司开通了三个不明收费项目,导致其手机停机,要求取消三项收费,退还由此产生的费用,恢复其手机正常使用并赔礼道歉。

【维权】经调查,钱先生三个收费项目中有一个是自己定制的,另外两个是该电信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开通的,已产生费用120元。经调解,电信公司取消两个擅自开通的收费项目,退还所收费用并赔礼道歉。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强制交易违法行为另案查处。

【事由】9月3日,郑州消费者淡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7袋扒鸡,共750元,食用后感觉身体不适,后发现该扒鸡已超过保质期半个月。次日,淡先生到中原分局航西工商所申诉,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退一赔十”。

【维权】工商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该品牌扒鸡确实存在过期销售情况,当场扣留了过期扒鸡9袋。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该超市处以没收所扣扒鸡,罚款3000元,并责令该超市给予消费者10倍价款的赔偿。

【事由】月12日,消费者杨先生以2300元的价格在舞阳县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使用两个月后,发现该车充电时显示器显示不正常,且电瓶使用时间较短、动力不足,于是要求商家为其更换电瓶,商家不同意,杨先生遂向12315申诉。

【维权】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车行销售人员对该电动车进行了现场充电检测,认定确属电瓶质量问题。由于杨先生购买该电动车仅两个月,未超过商品三包期限,经调解,车行同意为杨先生免费更换一组新的电瓶。

【事由】年1月9日,开封市民赵先生在鼓楼区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双价值495元的皮鞋,并获赠一双同等价值的皮鞋。赵先生获赠的皮鞋穿了两个月后出现断底,要求商家调换,商家以赠品不在“三包”范围为由,不予调换,赵先生无奈之下到鼓楼工商分局12315中心申诉。

【维权】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提供的奖品、赠品,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等责任。经工商人员调解,专卖店同意为赵先生免费调换一双同等价值皮鞋。

【事由】2012年5月14日,杞县官庄农民黄某等人反映通许县化肥经销商陈某销往杞县官庄的磷肥存在质量问题,使用该化肥的小麦麦苗发生大面积死亡,施肥小麦近百亩。

【维权】经核实,黄某所述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随即对陈某未销售的磷肥进行了就地封存和抽样,经开封市土肥站化验,认定该磷肥质量不合格。经调解,陈某同意一次性赔偿杞县农民黄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工商部门还对陈某作了相应处罚。

【事由】2012年12月27日,车主李某诉称其所购汽车2012年10月28日在G4高速公路出现交通事故后被拖到信阳该品牌汽车服务站进行修理,修理时李某要求更换原厂发动机,并按原厂发动机的价格(127800元)付了款,后来发现更换的发动机不是原厂机,而是无锡某公司生产的再造机。

【维权】执法人员前往江苏无锡进行调查,结果证明李某所述属实。经调解,由汽车服务站为李某更换新的原厂发动机,并赔付李某误工费3.8万元。

【事由】2012年10月17日,裴女士诉称,其在洛阳市老城区某婚纱摄影店花4000元拍了40张婚纱照,取照片时发现有十几张照片存在镜头穿帮、衣服破洞等问题,店方多次推脱不予修复。

【维权】经调查,证实裴女士所述情况属实。经调解,该婚纱摄影店向裴女士道歉,赔偿其元误工费,并对问题照片进行修补。

【事由】2012年12月18日,洛阳李女士申诉称其在某酒店交了1000元定金预订了婚宴酒席,婚宴日期临近时店方告知当日不能为其提供酒席,并且拒绝退还定金,也不愿意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

【维权】经调查,李女士申诉情况属实,最终店方向李女士赔礼道歉,退还定金1000元,赔偿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500元。

【事由】2012年8月10日,商水县舒庄乡的邵先生称,其去商水县舒庄乡某营业厅办理宽带业务时,工作人员要求必须捆绑他们的66元手机套餐,并且至少要一次办理两年的宽带,否则不予办理。

【维权】经调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该运营商网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网店按邵先生的合理要求办理了宽带业务。

【事由】2012年9月6日,周口市韩先生在某品牌4S店买了一部新车,提车时发现挡风玻璃膜破损,要求换车,但店方不同意,遂向周口市12315申诉。

【维权】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韩先生申诉情况属实,其要求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等规定。经调解,店方最终为消费者更换新车。

维权方案【篇4】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届大学生校园维权文化节

活动策划

院学生会学生权益部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一、活动时间

3月15日

二、活动背景

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消费安全和消费观念。近年来,无论是毒奶粉、毒粽子、苏丹红、瘦肉精、卖牛头马肉等,都让消费者望而生畏。而在大学校园,权益问题对于许多大学生来说是相当的陌生,他们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是忍气吞声。

因此,增强广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对于加强高校各方面的建设,解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维护学生的权益,推动我校“和谐校园”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 活动目的

当代大学生将是未来祖国现代化建设的栋梁,搞好大学生的消费教育,对于倡导文明消费方式,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和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大学生社会经验少,经验浅,消费形式不健康。他们不懂法律,也不能使用法律。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无所事事。我们希望借助此次活动的举办,加强广大学生对消费者权益的认识,提高同学们的消费维权意识,知法懂法,学会正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主题:倡导绿色消费建设文明校园

五、 活动形式安排

1、发放宣传活动倡议书卡片。

2、维权活动周启动仪式。

3、问卷调查。

六、活动前期宣传

1、广播宣传:校广播台

2其他宣传:海报宣传横幅宣传资料问卷调查3。标语内容:倡导绿色消费,建设文明校园。

七、活动具体安排

前期将收集各类资料,制作展板、横幅、邀请函等,做好活动宣传。

1学生会各部门将共同发放提案卡,并悬挂横幅。

2以海报和展板的形式,在学院周围排成一排。

展览内容:3.15权益保护原产地部门简介

消费维权小贴士

院学生会学生权益部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维权方案【篇5】

一、活动目的

为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活动重点

1.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它切实帮助。

2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再犯。

三。根据青少年的心理特点进行教育;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积极为权益**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4.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积极做好贫困儿童的结对帮扶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5.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和取缔种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音像、图书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大胆揭露、**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效果显著。

6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质量意识,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

三、活动安排

三月份制定活动计划。

四月份 “学雷锋,扬公德”文明大行动

五月份 1法制教育讲座

2师生帮互结对活动

六月份班队活动观摩

《我做**小天使》 六(2)中队

《模拟小法庭》 五(4)中队

7、 8月1日少鹰假日团队活动

2知心家庭学校活动

9月1日小记者法制宣传

2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

10月1日爱国主义教育读书活动。

2青少年权益活动咨询

十一月份法制教育讲座

十二月份公德小卫士评比活动

一、二月份 1元旦庆祝活动

2新春慰问活动

3工作总结

四、组织机构

顾问:邹联峰

理事长:李洪瑞

导演:戴俊平、李勇、范志利、王荣、周小平、熊瑞民、段生瑞、陈瑞金

周雪栩(学生)、李星辰(学生)、蔡雨彤(学生)

瑞昌二小

2012.3

维权方案【篇6】

河南省"三八"妇女维权周启动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活动方案(草)一、活动时间201*年3月2日上午10:00二、活动地点**市尹集镇张庄村

3、 省综治办、省妇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领导;**市、**市综治办、妇联有关领导、维权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巾帼志愿者;群众3000-5000人。

4、 活动主持人**市领导

五、活动议程1、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奏乐;介绍参加启动仪式的领导同志;2**市领导致欢迎词;三。省司法厅领导讲话;4、省、市领导赠书;5省妇联领导向广大妇女和家庭宣读了倡议书;6省综治办领导宣布项目启动;7与会领导在“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墙上签名;到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志愿者开始咨询服务。

六、活动分工(一)市、县妇联分工1、会场布置主席台布置:(1)主席台喷绘背景板最上方正中书写活动主题"千万家庭学法律,户户平安促和谐",副标题"河南省"三八"妇女维权周启动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活动";(2)下方落款:主办:

河南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和建立安全家庭协调小组;协办单位:**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小组,**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小组;时间:201*·3(3)主席台上提前摆放好座位签、鲜花、茶水、话筒。

广场布置:(1)入口布置彩虹门,上写:"河南省"三八"妇女维权周启动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活动";彩虹门两侧各有两个蒸汽柱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依法维护妇女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广场四角悬挂4个氢气球,飘带上缀宣传标语:"拒绝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反对家庭暴力,共擎和谐蓝天"、"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 两边准备20张桌子和40张凳子。会后,领导和志愿者发布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2、宣传一条街(广场内)摆放以各级领导重视妇女儿童工作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挂图及宣传展版。三。邀请市、县综治办、妇联、公安局、司法局有关领导和维权协调小组成员单位;4、起草材料主持词、领导讲话、欢迎词等(二)省妇联分工1、邀请省综治办、公安厅、司法厅领导;2省司法厅、省妇联分别起草领导讲话稿;三。邀请省级新闻**撰写新闻稿;4、印制部分宣传资料;5负责协调和沟通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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