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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的今天,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一份合适的合同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介绍一篇网络上非常好的“销售合同书”文章,希望本文能够解决您的困惑!

销售合同书 篇1

钢材销售合同书

一、立约双方

甲方: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

二、合同背景

1.鉴于乙方是一家拥有丰富钢材供应渠道的企业,而甲方是一家需要大量采购钢材的企业;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销售合同,供甲方采购乙方的钢材。

三、合同内容

1.产品说明: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以下钢材种类和品牌:XXXXXXXXX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提供的钢材种类和品牌进行采购。

2.价格与付款方式:

a.钢材的采购价格为:每单位价格为XXXXXXX元。

b.付款方式为:每次交付货物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该批货款全额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交货与验收:

a.甲方需提前4天通知乙方采购数量和交付时间。

b.甲方应派员到乙方指定仓库进行货物验收,如不符合交货要求,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4.违约责任:

a.甲方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每逾期1天需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1.5%作为逾期违约金。

b.乙方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每逾期1天需向甲方支付货款的1.5%作为逾期违约金。

5.合同解除:

a.若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无法继续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6.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a.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方和乙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合同生效与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YYYY年MM月DD日至YYYY年MM月DD日。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形成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销售合同书 篇2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设备销售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购内容

甲方向乙方购买其代理经销的 生产的电梯设备 台(具体规格参数功能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单位,万元)梯号型号层/站/门(提升高度)设备单价运输单价小计数量合计备注

注,1、是否开具发票 囗是(设备发票类别, 囗增值税普通发票 囗增值税专用发票)囗否(本条款特别备注,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的“□”内划“√”,未选则“□”内空白不填写)。

2、若需要开票,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根据所需发票种类向乙方提供开具发票所需的开户银行、帐号、税号,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及合同的全部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

第三条 设备销售总价、运输总价支付方式

3.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作为定金(20%为预付款,10%为合同定金),计人民币¥ (大写), ,直接付至乙方指定帐户。甲方若不能按时支付,则发货期予以顺延。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月24个月未支付,则该合同作废。期间使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2、甲方应在本合同发货期前35天内将合同总价的 70 %,计人民币 ¥ (大写), ,直接付至乙方指定帐户,若甲方超过此项规定的应付款日三十五天未付清款项的,则视作甲方单方废止合同,甲方已付的定金不再退回。

注,1、甲方在每次支付款项时并注明用途,否则乙方视为甲方未支付设备款可不按约定日期发货。

第四条 电梯设备的包装、运输

4.1、电梯设备包装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且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运,以便保证合同设备安全抵达指定的交货地。

4.2、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公路、铁路或水运等不同的运输方式。

第五条交货地址、期限、方式

5.1、交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5.2、交货期限,

梯 号发 货 期梯 号发 货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上述发货期不得早于买方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包括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之日起 45 天,且不得早于买方全额付清合同总价及运输费之日起 25天。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第三条款支付设备和运输款项则交货期顺延。

5.3、交货方式,甲方指派人员会同乙方共同清点货物并给予书面确认。

第六条 电梯设备及相关货物的验收、保管

6.1、货到甲方指定交货点2天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电梯设备的数量、规格及完好程度进行查验并作记录。在验箱中如发现有缺、错、损坏的零部件,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确认签字后,由乙方负责补发或更换。

6.2、甲方负责提供便于搬运且面积足够大的可封闭空间存放电梯设备,并负责保管。保管期间,货物的丢失、受损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3、货到工地后3天内,若甲方不配合乙方进行设备整体清点查验则默认甲方已签收设备,并负责保管。

6.4、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对电梯整机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保管,防止损坏及丢失。

6.5、若在设备运抵现场时,需要至交通部门办理道路占用手续,则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电梯制造产品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包括零部件),所有设备技术规格应与双方确认的相关图纸及合同约定一致,乘客(载货)电梯应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第一号修改单的要求,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符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杂物电梯应符合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家用电梯应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液压电梯应符合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

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电梯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制造单位或经电梯制造单位授权委托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编号,)。

7.3、若甲方不与乙方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或签订了电/扶梯安装合同,因非乙方的原因使得电/扶梯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乙方将不承担电梯设备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安全和质量的责任,且不承担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7.4、由乙方负责安装的电梯设备,并且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涉及到电梯种类的检验规则)规范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合理正常保管、使用下,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为取得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12个月(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监督检验判定不合格的则从监督检验当日第五天起计算保修期,为期12个月)或电梯设备运输到交货地之日起18个月,以上以先到者为准。

7.5、在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对电梯设备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属乙方所有,由乙方统一回收。电梯设备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不包括正常消耗材料,如照明灯具、润滑油或润滑脂、橡塑磨损件及乘客使用的按钮元器件等及本合同限定范围外的电梯装潢不属于保修范围内。

7.6、在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内,由于甲方或电梯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故障或零部件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乙方可给予有偿维修。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进行改造或修理的,则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期责任与义务和电梯整机安全、质量责任。

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附件A1.4的规定(涉及到电梯种类的检验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则双方另行签订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且双方确定包含乙方提供在电/扶梯销售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日常维护保养服务。若甲方拒绝签订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视为未委托乙方进行日常保养并对本合同和下双方约定的保养服务的主动放弃,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期责任与义务和电梯整机安全、质量责任。

7.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电梯设备的改造、修理、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经电梯制造单位授权委托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则在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甲方应委托乙方对其进行修理、保养。若甲方委托其它单位进行修理、保养的由此引起电梯日常管理、政府职能监督管理、安全运行等和其他的风险与乙方无关,在必要时需乙方及电梯制造企业提供技术或其他服务的,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7.9、在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前,甲方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以及乙方随机提供的随机资料(含安装调试维护说明书),并遵照执行。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本合同执行签定日国家现行有效的电梯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如签定后电梯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重新协商电梯设备价的相关事宜,并出具书面确认材料。

8.2、在电梯设备发运前,乙方为甲方免费保管货物,若因甲方原因延期交货,乙方可为甲方免费提供为期10天的仓储服务期用于甲方临时存放,若甲方超过免费仓储服务期,则从乙方发出的电梯设备提货函起按电梯设备每台120.00元/天计算仓储费。仓储费在甲方实际交货或电梯设备移交使用之前结清付清。若电梯设备储存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的,为确保电梯设备运行质量,乙方在电梯设备提货前及安装过程中须对库存电梯设备进行相应的检验,对因超期储存对某些特殊部件生产影响必须更换,则相应的费用由双方函件确定,并且在电梯发货前结算付清,发货期重新计算。甲方未支付仓储费和上述费用前,乙方有权留置相应的电梯设备。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按实际仓储天数支付仓储费。

8.3、在甲方未付清本合同项下相对应的货款时,电梯设备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8.4、若合同签订设备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合同总价不包含桁架外围的装饰。

8.5、甲方自行对本合同内电梯设备进行额外装潢或增加功能、配置的,需经乙方书面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或增加功能、配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8.6、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属于乙方专有,甲方应限定于为履行本合同目的的范围内使用并采取保密措施,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披露给第三方。此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土建布置图、报价单、部件清单、技术规格表、随机文件、样本及其他乙方提供的资料。

8.7、本合同除签名处和签约日期外,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的修改应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书”。

8.8、电梯规格参数表(功能)、电梯土建总体布置图(图号)、相关技术附件(如有)、“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另行约定事项”和“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书”、“工作联系函件(含乙方部门签章的函件)”、“付款通知函”均为本合同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合同生效后电梯设备发货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则提出终止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若乙方已收到全部款项,电梯设备已安排生产,此时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选择按本合同第八条款执行或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如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则甲方支付的款项一律不退货,乙方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可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交货地址、联系人发货,电梯设备运输到达交货地之日起3天内,默认甲方已接收并清单该电梯设备,电梯设备的所有权、保管义务则一并移交甲方。

9.2、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发货时,乙方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且乙方则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延期部分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每天作为违约金,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设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

9.4、乙方所提供的电梯应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及附件的要求,否则乙方负责更换。

9.5、甲乙双方均不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或预期利润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赔偿是合同唯一救济。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10.1、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负责。

10.2、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飓风、地震、山崩、战争、恐怖主义事件、暴乱等破坏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及争议的解决

11.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发货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发货期重新计算。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 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向对方发送通知或其他文件,可当面送达,或者选择传真、邮寄送达方式。

12.2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投递之日起满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的送达记录记载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

12.3当面送达的,应当面送达至对方工作人员或接收人签收后方有效。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留的地址和联系人若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照上述规定发送且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执有 壹 份,乙方执有 壹 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即为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销售合同书 篇3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今有大连金州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和(以下简称供方),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供方向需方提供地板、门、五金:(见附页)合计人民币:玖拾柒万

二、质量要求、技术指标、供方对质量的条件和期限: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原厂商的正品,所提供的材料按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中所规定的服务条款保修。

三、交货时间、地点:需方公司年月日、 (地点)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按生产厂方标准。

五、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交由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裁定。

六、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合同书 篇4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

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根据甲乙,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其它

金额单位:元 数量单位:台

备注

合同总价(人民币小写):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注:以上合同总价包括运抵甲方的运费及安装调试费等。

第二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供的设备与报价单上设备相一致,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能在设备功能范围内保障甲方的系统安全,并稳定运行。

第三条 交货时间

1、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设备回来后与甲方查验设备,安装调试和设备

的集成,安装点歌软件(软件版权由甲方负责)。

2、 在甲方线路无问题以及原有设备与新装设备兼容的情况下,乙方调试安装在3个工

作日内完毕。

3、 由于甲方线路有问题造成的后果延误进度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提供上门现场服务。所购设备从交工之日起,质保期为12个月,乙方承诺免费提供24小时的电话技术支持和现场技术服务。

2、现场服务响应时间:乙方在质保期内接到甲方的电话后,24时内到达现场。

第七条 货款的支付

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总设备款30%元,设备回来后,甲方查验后付设备款80%元,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付设备款元。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乙方逾期10日不能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影响施工进度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2、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和鉴证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甲方: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垫底销售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鉴于: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主要销售_________。故此,双方就有关销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垫底销售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产品的单价_________元/只(不含税_________元/只)

第二条 结算方法1.第一批进货_________只,预付款_________%,第二批起付款发货。2.乙方连续_________个月卖不完第一批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剩余货物,退回预付款,结清帐目。

第三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乙方所在地内产品直接用户向甲方联系购买时,甲方不得低于以下价格:_________元/只(不含税_________元/只)

第四条 如甲方在乙方所在地向直接用户提供低于第三条规定价格。乙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第一批未付货款。

第五条 出厂包装标准用纸箱包装,_________只一箱为单位发货。为节约运输费用,可根据乙方提出面壳与头箍拆开包装,到达时由乙方组装。

第六条 甲方代办托运到达乙方指定站港,费用乙方负担。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初期的宣传广告资料,并对产品因制造质量问题,三个月内包换,一年内免费维修。

第八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则应向守约方支付罚款_________元。但无论如何,罚款金额不超过已成交价款金额的_________%;

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 保密一方对因本次垫底销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补充与变更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权利的保留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 后继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释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九条 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开始生效。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销售合同书 篇5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 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 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 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 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 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 (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 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 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 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 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

(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

(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条

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

第六章 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 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 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 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 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销售合同书 篇6

汽车生产商,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汽车经销商,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公司,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为确保签订的供需合同全面履行,由丙方为甲、乙双方汽车贸易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为促进三方的互利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履行本合作协议,甲方应出具给乙方其在西藏自治区商务代理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并将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交乙、丙双方各一份。

第二条 丙方为乙方管理财务的唯一授权许可企业,丙方并有权按照自身的业务规则、程序和乙方市场需求管理乙方财务。

第三条依供需合同的约定,乙方授权丙方管理财务的收款人为甲方(帐号,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两个指定帐号款项作为订购汽车的预付款帐号。

第四条1.甲方对预付款确认后(以专用结算帐户出款时间为准),应依供需合同和乙方的要车申请,在甲、乙方指定时间内将商品车发到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地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销售合同书 篇7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就乙方为甲方供给快餐盒一事,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二条 产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2.1 产品名称,快餐盒.

2.3 其他要求,

规格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元) (个)

数量 ___________

交货期_______________

备注 需方设计底膜,可食用耐高温膜

总单计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

第三条 商品质量,

质量要求包括,乙方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所有供货产品必须合格产品,并符合甲方订货要求,具体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验收。如货品验收不合格,作退货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当。

第四条 送货、提货地点及货物风险

一、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

二、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

三、验收方法,按以上第二条关于产品尺寸规格验收

第五条 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先付40%作为定金,即________元,余款在供方发货日支付。

第六条 运输费用由需方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30%的违约金。

二、供方如延期交货或交货缺乏数量者,供方应及时补回需方,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那么应承当经济责任。

三、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收货,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局部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珠海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合同书 篇8

供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根据以下各项条款达成一致而签订。

一、本合同为甲方向乙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

本合同从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甲方每次具体向乙方供货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等以出仓单为准。

本合同甲方具体以出仓单或对账单载明为准,出仓单与对账单不一致的,以对账单为准。

乙方对甲方出仓单所载内容有异议的,应在签收出仓单时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甲、乙双方应定期对账。

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出仓单为准。

二、产品明细和价格、数量: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甲方标准执行。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

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签名样本)。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除出仓单另有载明外,交货地为甲方所在地。

签收出仓单后交货,乙方在收取货物时应签收出仓单,乙方可授权其指派提货的司机、仓储保管员、第三方人员等签收出仓单。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若由甲方代办运输的,甲方代办送货至乙方仓库或乙方指定地点,运输手续、运费由双方另行商议。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根据产品特征包装,不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

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乙方在收货后应即对货物进行验收及检验,在检验合格前,不应使用。

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一周内联系甲方销售员。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1、合同付款货币为人民币____________,总额为__________元整。

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前甲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乙方。

3、乙方确认样板之后做货必须交付30%订金、賖下70%货款乙方于收货付清上述货款。

4、验收合格后当日内付清全款,付款方式为电汇。

货到乙方30天内付清货款。

九、双方商议后,若货款需由乙方指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乙方所欠货款对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担保人应在本合同担保认处盖章或签字,保证期间为两年。

十、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另外,__________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因此,建议交由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任一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付款、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在情况发生前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

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付款时间。

2、除合同条件规定外,无责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赔偿费按货物总价以每天的千分之三计收,直至交货或付款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无责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解决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胜诉方因此支付的、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乙方若委托第三方收货,则应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委托第三方收货说明(说明至少包括第三方收货人详细地址、公司全称、指定货物签收人姓名、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加盖乙方公章)。

货物交由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签收后,视同甲方已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十三、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担保人的,则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常年销售合同,以消除前述烦恼。

但是,即使签订了常年销售合同,考虑到每次购销的产品规格、价格、数量均不相同,每次交易的具体事项是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订单为准,因此,应特别注意留存交易凭证及货款结算凭证并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合同书 篇9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品名

规格、型号、牌号、商标

产地或厂家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备注

执行记录

合计人民币(大写)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____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____

五、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____________

七、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销售合同范本的注意事项

1.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2.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3.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

4.约定违约条款;

5.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销售合同书 篇10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代理销

一、乙方负责代理设

备及价格:

1.代理设备:

甲方正式授予乙方 (设备名称)销售的代理权,负责该设备在 区域的销售工作。

2.乙方代理的设备

型号为__ _____ ,设备价格(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配置见附件。

二、设备销售货款支

付方式:

1.设备销售货款支付方式:

(1)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 %,货到交货地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总金额的 10 %。

(2)付款方式:最终乙方需将设备销售款直接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3)甲方开户行: ,账号: 。

三、甲、乙双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在技术上全力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应有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设备因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但在设备销售运作的整个周期内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在约定区域内乙方享有该设备的独家待理权,甲方不得授权

8、本协议所签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他方。

四、签署相关协议

甲、乙双方必须签署 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和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上述两协议必须与本协议同时签署方能生效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协议期限及签署地点

1、协议期限: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壹年,此前所签协议作废;

2、本协议的签订地点: 。

六、协议的中止

1、乙方[机械销售代理合同(共2篇)]在代理期间,做出任何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或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与乙方签订的本代理协议;

2、乙方不得有擅自出售、抵押、许可、泄漏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与乙方签订的本代理协议同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乙方没有履行本代理协议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与乙方签订的本代理协议。

七、协议纠纷的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请经济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影印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合同书 篇1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 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 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

签订酒水饮料销售合同,就乙方销售甲方的各类酒水、饮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酒水的正式授权经销商。(详见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酒厂公司的授权经销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宣传资料和技术支持,并承诺可随时向乙方提供酒水在销售过程中,所需的产品的所有证明文件及相关标准、质检报告等。

3、甲方提供经营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价格等(详见报价单),保证供应的所有酒类的质量及标识,保证所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要求标准。甲方拒绝提供假冒、伪劣、水货等产品,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4、甲方对乙方的销售过程、销售方式和销售量,享有知情权。甲方将随时听取乙方对实际销售情况的报告和意见。

5、甲方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做好营销后服务工作。

6、乙方销售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协助乙方与生产厂家联络沟通共同解决。

第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同意在经营范围内销售甲方经营的酒水饮料产品,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质文件。

2、乙方承诺遵守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要求及相关标准。

3、乙方承诺,如因乙方自身服务方面(非产品内在质量)的问题造成客户投诉,乙方自行解决。

4、乙方不得将由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保质期或质量不完整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乙方不得仿制或销售仿制的甲方产品,以保证双方合法利益,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形象、信誉、标识等行为。乙方只在自己经营的区域内,销售甲方的产品,不得转售市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厂家在乙方经营区域内的推广活动,乙方应向下级代理商、零售商和最终用户发布甲方各种新产品信息,并在本地区内积极宣传推广。

甲方,

乙方,

销售合同书 篇12

化妆品销售合同(一)

合同编号,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应诚实信用地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商业交易的磋商与谈判。应诚实信用地依据本合同在相关商业交易中及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履行必要的协助、通知、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互利原则,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并按照以下条款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法交易资格的确认,

1、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拥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商业交易能力,并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由于某种能力丧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乙方,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

化妆品销售合同(二)

甲方(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____年____月以前(或____月____旬内),向甲方交售____(农副产品)____斤(担)。

2.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____(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地区标准执行;

(4)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____(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乙(甲)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___(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第五条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____(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____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1%~20%)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____%(1%~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3.乙方在交售____(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

9.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乙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乙方交货日期得顺延,甲方并应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甲方如向乙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甲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甲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签订,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化妆品销售合同(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

本着“风险与共,利益均沾;携手并肩,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签订如下经销合同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销产品和区域,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欧贝诗”品牌系列产品在地区的特约经销商,具体包括区域。

第二条,经销期限和产品价格,

经销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经销期满后,如双方协商同意,可签订新的经销合同书;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与甲方签订新经销合同书的权利。

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向乙方供应其生产的“欧贝诗”品牌系列产品;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向乙方供应其生产的“欧贝诗”品牌系列产品,具体价格见合同附件一产品价格表(以甲方加盖公章的产品价格表为准)。

第三条,回款金额及相关要求,

在经销期内,乙方每年度的总回款金额不能少于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货款结算方式,

1.乙方每次进货,必须现款现货,实行款到发货的政策。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应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上需董事成员签名并加盖甲方公司印章方为有效)。

第五条,订货及发货,

1.订货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向甲方下订货单,并注明订购数量、货款金额、交货日期等各项事宜,经签名盖章后传递(传真、邮寄)到甲方营销中心;甲方不受理乙方的口头订货;乙方指定收货人,联系电话,手机,收货地址;双方约定在广州市的长途货运站为,其联系人为,联系电话是,地址在

2.甲方接到乙方订货单及货款后,必须在天内,将所订产品及发货单交与乙方指定的广州托运人。当货物运送至双方协议的城市,乙方应在收货时立即清点货物,如发现货物短缺或毁损,如属托运人责任的(如实收货物与发货单数量不符,或包装有损坏等),应立即通知托运人,并与托运人协商解决,同时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属甲方责任的(如发货金额与付款金额不符或发货产品与订货产品不符等),应于3日内通知甲方;逾期通知的,甲方不负责任。

3.甲方负责从工厂到广州货运站的运输费用,乙方负责货物长途运输费用和所到达城市的市内短途运费及搬运费等。

第六条,换货及退货,

1.原则上甲方不接受乙方退货,但经甲方书面确认属生产质量问题的,甲方可接受退货。

2.如不属甲方生产质量问题,甲方允许乙方换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接受,

1)产品内在质量及外观包装完好无损,不影响再次销售。

2)所有退换货均以同系列产品换货处理。

3)对于季节性较强的产品,从乙方收到货物之日起,3个月内可予以换货;非季节性产品,从乙方收到货物之日起,6个月内可予以换货。

4)任何一次所换新货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原退回的货物金额,而且不得超过乙方进货总额的10%;

5)因换货发生的退换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6)退换货物时,乙方必须背附有经甲方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退换货物复印件申请,否则甲方概不受理,一切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第七条,甲方责任,

1.甲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与质量标准,并向乙方提供产品销售所必须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见合同附件二)。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经销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向合同经销区域内的其他任何客户供货,并有责任限制其他经销区域的同系列产品流入本合同经销区域。

3.根据市场销售需要,甲方针对品牌系列产品,按乙方每次回款额(不含洗发水及套盒的回款)的提供销售终端现场所需的赠品及宣传物料(如,灯箱片、产品宣传册、宣传海报、试用装、X展架、促销台等),以支持乙方在经销区域进入市场和提高销售业绩。

4.为激励乙方提高销售回款额,甲方提供一定比例的年度回款返利奖励,即乙方完成年度合同任务的100%及以上,甲方提供回款总额5%的奖励;乙方完成年度合同任务的80%~100%以内,甲方提供回款总额3%的奖励;乙方完成年度合同任务的50%~80%以内,甲方提供回款总额2%的奖励;乙方完成年度合同任务的50%以下,不享受奖励。此项奖励在合同到期时结算,以返货的形式给予。

第八条,乙方责任,

1.经销期内,乙方应按合同第三条要求及时完成任务,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权并中止合作,而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结清双方所有往来款项。

2.乙方必须努力在合同经销区域内推广销售甲方品牌系列化妆品,促使甲方该化妆品牌进入当地主要销售渠道和销售终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扩大该系列化妆品销售区域;若因乙方擅自将所经销的该化妆品流出本合同经销区域,导致甲方在其他经销区域违约,并证据确凿的,乙方承担以下处罚,

(1)乙方货物第一次流出本合同经销区域的,则乙方必须把流出的货物全部收回;未能收回,则由第三方按公司零售价收回该部分货物;由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把用于收回该部分货物的货款以现金形式直接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作为对第三方损失的补偿。

(2)若乙方货物第二次流出本合同经销区域的,则乙方执行(1)的方式;同时按乙方货物流出额(按零售价计)的3倍罚款,由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直接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作为对第三方损失的赔偿。

(3)若乙方货物第三次流出本合同经销区域的,则乙方执行(1)的方式;同时按乙方货物流出额(按零售价计)的6倍罚款,由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直接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作为对第三方损失的赔偿。同时取消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年终返利政策并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尽快完成本合同项目下的所有未履行完毕的责任和义务。

3.乙方应积极保护甲方产品的商标权、专利权,若在市场中发现假冒、伪造等现象,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

4.对于甲方系列产品的有关事宜,如推广计划、价格、返利、各种操作方案等,乙方应严格保守秘密,如有泄露秘密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特别规定,

1.甲方与乙方发生的一切业务往来,须以各自盖有公司印章的书面文件为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货款、货物交给甲方任何人员,或借支给甲方人员任何款项、货物,违反此条款规定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对所有口头承诺及并未加盖甲方印章的费用支持或支出等,甲方一律不承担。

3.本合同须由甲乙双方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后生效。

4.本经销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双方均应积极主动尽快完成本合同项目下所有未履行完毕的责任和义务,并协助对方将货、款往来情况结算清楚以后,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均严格遵守本经销合同之各项条款,如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通过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规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产品价格表

附件二,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公章),法人代表(公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收款人,收款人,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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