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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通知(篇1)

对于虚拟货币的含义,学术界经常引用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做出的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机制。但是除此之外,一些学者也从其它角度对虚拟货币做了新的界定,他们认为虚拟货币是指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本文观点正是基于这种定义而阐发。

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普及,虚拟货币因其便利性和时尚性得到大量应用,逐步成为虚拟产品和网络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利润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网络上存在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种主要有Q币、POPO币和狐币等。

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显示,受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我国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态势,四个季度的同比增长分别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啸已深入我国有关行业,国民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按照腾讯、搜狐和网易三家的财报披露,其虚拟货币收入的同比增长率却远远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见表1、2、3)。

但综合20全年走势,虚拟货币消费量与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与整体经济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虚拟货币还是表现出了较强的抗御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业务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在线游戏收入和其它服务性收入,如QQ会员、QQ秀等。因为这些网络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动可以轻易取代的,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服务,所以这两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传导得较慢。只要网络公司能够适时推出新款网络游戏或者及时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享受特权”,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费者,维持并增加此部分的营业收入。

消费者构成特定。由于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年轻人“自我认同”和“追逐时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就成为其消费主力。这些消费主力的生活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监护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维持不变的条件下,用于网络消费的部分也将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因而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总是存在。

此外,虚拟货币购买具有“单向性”,使用范围具有“锁定性”。单向性决定了虚拟货币的消费者不能通过虚拟币发行方将虚拟币换回人民币,即虚拟币“一经购买概不退还”;锁定性指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者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即某种虚拟币只能应用于发行者提供的产品池。当产品池中的产品足够丰富时,虚拟币的购买能力就得到展现,从而形成一种网络范围。发行者通过这种网络范围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网络品牌,随着品牌深入人心,发行者的有关业务对危机就会产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业务所需的.平均支出较低。虚拟货币消费一般情况下为小额消费,所以大多数网络消费者不会太过于缩减这部分支出。因此互联网增值业务虽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经济萎缩带来的冲击,但相对于网络广告业务等大额交易来说,它对金融危机有更强的抵御力。

加强发行过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机于萌芽。降低信用标准,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低信用等级的借款者放款;同时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金融机构以低成本借贷投资于高风险资产,允许投资银行不断设计结构复杂的高杠杆衍生品用于出售为次贷危机埋下了祸根。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为网络公司,其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由于虚拟货币发行量由公司利润最大化决定,所以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通货膨胀,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贬值风险”,也会给货币市场带来强烈的信用冲击。因此国家应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实施严格的管理,如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币发行机构,这样一来虚拟币的发行量虽然还是由公司经营者决定,但国家可以在其数量上加以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的产生。

加强“二级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抑制风险的传导。次贷危机的传导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因为缺乏可靠的价格信息参照,所以美国监管部门允许对冲基金按照内部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标准,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但基于次级房屋贷款的衍生品都高度个性化,流动性很差,当基础资产面临信用风险时,危机会沿传导机制产生连锁反应。同时由于对冲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机产生后,市场无法清楚判断对冲基金在冲击中的受损程度,由于对风险的自然规避而产生赎回**。

虚拟货币的二级交易市场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国内的我有网、和美国的GameUSD、等,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将多余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换或出售。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不能被全额交换,这样就出现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所谓的“汇率”,普通的虚拟货币消费者就要承担全部的流动性风险。但是,由于虚拟币交易双方的信息量严重不均衡,信息量占优势者倒卖虚拟币从中获取价差而牟利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国家已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将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并加价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列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然而虚拟币及其交易形式的不可见性加大了监管难度,也不能从本质上分担虚拟币普通消费者的流动性风险。

健全赎回体制,及时消除已然风险。次贷危机产生后,为了避免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变现相关资产导致更大的损失,个别基金甚至停止对基金净值估值并拒绝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对未来预期不乐观,投资信心低落,产生了空前高涨的市场风险规避倾向,从而由次级按揭问题引发了市场信贷危机直至发展为整体的经济危机。

建立虚拟货币的赎回体制,统一规定其赎回价格和赎回单位(网络公司)不但能完成虚拟货币“发行——流通——赎回”的标准生命周期,使其运行过程更科学化,也可以规范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地消除挤兑风险,降低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对法定货币流通体制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怀琴.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分析.商业时代,(10)

2.范俏燕.当前国际性金融危机的生成和传导.财经科学,(7)

3.尚文静等.中国的网络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分析.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8(2)

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发展,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式和网络增值服务的交易媒介,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本文通过对金融危机中各网络公司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即虚拟货币消费)情况的分析,考察虚拟货币消费对金融危机的抗御程度,探究存在抗御力的原因,并提出对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的若干思考。

网络管理通知(篇2)

昨天,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刘连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首次表示,央行将严查虚拟货币洗钱行为。

刘连舸表示,如果利用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行为确实存在,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央行将对经营虚拟货币业务的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此前,在沸沸扬扬的“q币或将冲击人民币”**中,央行高层已在不同场合表示开始关注虚拟货币,并正在研究对虚拟货币的管理办法。有分析人士认为,刘连舸的表态表明央行很快会在此领域采取实际行动

网络管理通知(篇3)

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xx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编报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区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现就20xx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及报表编制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前,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各企业要客观分析国内外市场形势,加强对业务发展状况、内部资源利用及影响因素的调查、分析和预测,科学确定20xx年度各项预算目标。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偏差大的企业,预算目标既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又要合理估计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努力提高预算目标的准确性。

20xx年各企业预算管理中要细化资金预算安排,一是要加强信贷政策走向分析预测,兼顾资金成本、收益与风险的平衡,合理确定信贷资金预算规模;二是要认真分析财务资源对企业发展的保障能力,统筹规划生产经营与投融资活动的资金供给;三是严格控制资金支出范围与结构,通过资金集中管理等手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本降耗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各企业要将成本费用预算控制作为重中之重,认真分析成本费用开支结构,合理确定成本费用压缩的项目、目标和措施。一是明确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的成本费用控制目标,压缩可控费用预算,特别是经济效益下滑的企业,可控费用预算要细化控制项目,明确下调目标;二是强化成本费用预算执行的约束力,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针对部分企业出现的运行质量下降、经营风险加大等问题,20xx年要对债务、投资、存货、应收款项、担保等重大事项,实施从严预算控制。各企业应严格按照《椒江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投资预算,对于超出企业承受能力、资金来源未落实、投资前景不确定、不符合发展战略和主业方向的投资,原则上不作预算安排;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且持续上升的企业,要压缩债务预算规模。

各企业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的跟踪分析工作,建立定期的'财务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进度与效果,分析实际业务与预算指标之间的差异及原因,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考核力度,将预算目标完成情况与业绩及薪酬管理挂钩,强化预算的约束与激励作用。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所属子企业和基建、技改投资项目等独立核算经济单位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各企业应当结合内部预算编制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对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的指导与审核工作。对于暂未纳入20xx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的经济单位,应当予以说明。

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是预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应在总结分析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与执行差异原因的基础上,对20xx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基础、预计重大投融资事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等内容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参照“20xx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各企业应在认真做好内部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按照预算管理工作要求,于20xx年3月18日之前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向区国资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预报20xx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财务预算报告除报送合并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与二级子企业分户财务预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及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财务预算报告在20xx年统一格式的基础上,增加长期投资预算附表。

十、区国资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20xx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于预算目标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同时,根据企业财务报告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网络管理通知(篇4)

《通知》对于加强和改进网络新闻**监督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新闻单位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利用监督强迫基层单位和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提供赞助;不得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所在新闻机构审核同意不得将职务采访获得的新闻信息刊发在境内外**上。

此外,《通知》指出,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新闻**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职责,强化对本地**、所辖**和****在地方记者站、分支机构、新闻**地方频道新闻采编人员及新闻业务的监管。对新闻采编人员以网络为平台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要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并视情节限期或终身禁止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注:广大教辅书作者需谨慎引用网络上的信息,以免引述。

网络管理通知(篇5)

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武器装备”被人盗走,游戏玩家李某某日前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告上法庭。由此引出了“虚拟财产”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网络游戏玩家花费精力和金钱,积累的“头盔”、“战甲”等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算不算他的私人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财产”,一般将“财产”定义为: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其中财产分有形财产(如金钱、财物)和无形财产(如著作权、发明权)。财产有哪些特征呢?一般有这样几个特征:1、有用性,财产应有使用价值,即满足主体的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2、具有价值,财产上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3、能为人所控制,即人们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进行支配;4、具有流通性,不仅可以为一个主体享有,可以通过流转为其他主体享有,这是现代社会财产的属性,兼猩唐返囊恍┨卣鳌D敲赐?缬蜗分械摹拔淦髯氨浮保?欠窬哂胁撇?恼庑┨卣髂兀客?缬蜗肥峭ü?橇?投?丛斐隼矗?⒔柚?谝欢ǖ脑靥寮吹缒院屯?缟柚梦?嗣撬?刂疲?梢酝ü?用艿姆绞奖桓鋈丝刂婆懦??饲终迹?芄宦?闳嗣峭?缬蜗返睦秩ぃ?芄宦?阍擞?套??男枰??袢≌庑┪淦餍枰?冻鲆欢ǖ睦投?蚨约郏?材芄辉谙?颜咧?浣换唬?蚨?弑噶瞬撇?奶卣鳎?Φ比隙ㄊ粲诓撇??绻?凰饺丝刂疲?统晌?饺瞬撇??

二、这种“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并非虚无财产,亦非想象的财产,它具有客观性,只是在形态上属于无形财产,类别上应属于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因为从智力成果的层面分析,它具有:1、新颖性,用网络游戏这种方式,将有形的武器与无形的网络结合,满足玩家的娱乐,很创新;2、具有创造性,把武器与具体的场景结合,具有了不同的故事情节,因而具有创造性;3、可复制性,不仅能为一个主体所获取、使用,能同时为很多主体获取、使用,同样的游戏,同时可供很多主体玩乐;4、需要载体,将思维成果借助于网络和电脑显现出来并为人们所用。它是网络上传输的一些数据,对于开发者,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对于玩家,则属于著作权的使用权,玩家购买或通过过关斩将获取,并非获取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获取了对虚拟武器的使用权。综上,对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应按照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的方法进行法律保护。

三、盗窃“虚拟武器装备”的行为如何定性?

将“虚拟武器装备”届定为财产。建立在这一论断基础上,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亦应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果对包含“虚拟武器装备”的游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使用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违法所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仅对玩家购买或通过玩乐获得的“虚拟武器装备”秘密窃取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则构成盗窃罪,予以刑罚处罚,数额较小,则构成民事上的侵犯财产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对运营商管理不善的,运营商应当赔偿。

网络管理通知(篇6)

各证券公司:

随着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形成,投资产品的丰富,营销方式的改变,证券公司客户数量迅速增长,客户结构、客户需求日趋复杂和多样,处于同质化竞争阶段的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推动证券公司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经纪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证券经纪业务的本质是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满足客户在投资过程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近年来,在新的市场条件下,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模式已从单一化、粗放化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变,部分证券公司在客户分类、客户适当性管理、服务团队建设、服务产品化以及信息技术系统支持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初步形成了证券经纪业务品牌效应。但也有一些证券公司未能深刻认识到客户服务对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对客户服务工作投入不足,造成了客户服务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服务能力不强、服务质量不高、投资咨询产品相对匮乏、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落后等问题,无法为客户提供丰富的投资产品和专业化服务。一些证券公司采取了以低于成本的证券交易佣金水平、“零佣金”等方式招揽客户,又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贬低同行、进入同行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提高客户服务水平,需要人才、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撑和持续的资金投入。面对市场波动加剧、业内外以及国际化竞争,证券公司应从行业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加强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科学确立公司发展定位和战略,合理制定激励和考核机制,加大证券经纪业务战略性投入,不断提升专业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质量,共同促进投资者权益有效保护和证券经纪业务良性发展。

为加强专业管理能力,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服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各证券公司应在客户服务体系建设、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战略性投入。各证券公司应认真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关于客户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梳理和细化客户服务内容,优化客户服务流程和标准;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完善客户分类,为客户提供适当服务;加大服务产品研究,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客户提供真正有效的增值服务;加强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储备和引进力度,建立适应客户服务需求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服务考核机制;按照客户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客服人员;强化客户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呼叫中心等客户服务系统的合理接通率;加强客户回访,健全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纠纷。

为鼓励行业加强客户服务与管理,切实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我会将研究制定客户服务指引,对与客户服务与管理相关的研发投入、信息技术投入、客服人员数量、客户服务设施建设、客户投诉处理、人员专业培训等方面明确行业标准。我会将建议监管部门对投入足、服务好,且证券经纪业务未出现重大问题的证券公司,在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

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不断优化激励机制。在对营销、客服、咨询等直接面对客户的员工考核上,注重考察客户满意度、忠诚度、资产保值增值率、服务产品客户覆盖率、投诉占比以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等指标,淡化使用交易量、新增开户数、新增客户资产等指标考核激励员工。从今年起,我会将不再对外公布市场交易量的排名。今后将主要通过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或证券营业部部均净收入指标来分析评价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

证券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对客户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不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所对应的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交易方式、交易量、资产规模、忠诚度、地域等因素,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差别化的分类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证券营业部在证券交易佣金管理中还应遵守住所地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规则。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应当以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为基础。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应采取全成本核算的方式,包括代扣代缴费用、证券营业部运营成本、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直接为证券经纪业务发生的支出、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证券经纪业务分摊的支出等。其中,代扣代缴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代收的监管、手续费和过户费、营业税金和附加等;证券营业部运营成本包含但不限于:员工工资与福利、租赁费、折旧费、办公费用、业务开发费用和客户维护费用等;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直接为证券经纪业务发生的支出包含但不限于:投资者保护基金支出、第三方存管费支出、席位及交易单元使用费、直接管理经纪业务部门的支出等;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证券经纪业务分摊的支出,是指研发、信息技术、财务、清算以及综合管理等部门为证券经纪业务所发生的支出。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可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费用收取标准,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和方式、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

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佣金、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应分别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地方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规范,分类、分步实施客户服务的各项措施,采用全成本核算方式测算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规范证券交易佣金收取行为。各证券公司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向我会提交加强客户服务工作方案、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测算方案及测算结果。自1月1日起,证券公司应与新客户明确约定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并采用与客户协商的方式逐步规范存量客户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证券公司在工作中应向客户做好证券交易佣金自律解释工作。

我会将密切关注证券公司客户服务与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年内我会与地方证券业协会将组织对各辖区5%-10%的证券营业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针对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明显低于成本甚至“零佣金”进行倾销、贬低同行、进入同行营业场所招揽客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针对证券经纪业务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投诉,我会将组织或委托当地证券业协会对相关证券公司进行调查。按照《中国证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对核实存在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或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提醒、责令参加强制培训、认定为不适合任职、责令公司给予处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记入我会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请其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同一公司同类行为在一年中发生三次及以上的,我会将建议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户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我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

网络管理通知(篇7)

为加强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或持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账面值5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批。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动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一)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持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表A或表B),到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后,到指定的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在《晚报》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状况、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公示时间:从正式公示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二)公示场所在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签具国有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并送达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申报审批表的情况,按程序审批(本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主管区领导意见→区财政局国资办意见→公示场所意见→区财政局意见→区监察局意见→区主管领导意见)后,下发国有资产处置批文,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据此调整帐务。

(一)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上缴区级国库;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单位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非正常生产经营下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等缴入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一)采用公开拍卖、招标投标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二)处置和核销特殊性资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从年10月1日起施行,年9月1日下发的《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和核销实行公示的通知》(政办发65号)同时废止。

网络管理通知(篇8)

根据南阳市教育网络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学习考试活动的通知”内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高中和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及辖区内上网的中小学网络管理员、信息技术课教师。

二、培训方式及内容

培训方式:本次培训采用自学,所有学员请**培训教材,利用课余时间在电脑上学习。(点击这里**培训教材)

培训内容:web**及ftp**建站知识、**制作基础知识、教育城域网资源系统使用、教育类**备案知识。

三、活动时间

1、学习阶段(11月17日至12月5日):各高中及乡镇(街道)中心校接此通知后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有关学校和有关人员,抓紧组织实施,并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有关人员认真上网学习,及时掌握其学习情况。

2、**考试:在指定时间(12月6日至12月10日)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考试。届时,所有学习者都可以登录参加考试。

3、总结阶段(12月13日至12月20日):以高中和乡镇(街道)中心校为单位结合参加培训和**考试情况进行总结。对于通过考试的学员,城市将颁发培训证书。

四、活动要求

1、认真组织、着重实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培训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安排,确保培训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使参加培训人员素质真正得到提高。

2、高中以校为单位、乡镇(街道)以中心校为单位务必于11月26日前将参加本次培训和考试人员名单(凡上网中小学每校最少1名)上报县仪电管理中心(邮箱:

3、在整个培训期间,县将组织有关人员下乡进校抓落实,并待整个活动结束后,对各单位参加培训和参加考试情况进行通报。

唐河县仪电管理中心

2010年11月23日

网络管理通知(篇9)

各部门、各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与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交往日益频繁,各类文件和信息资料的交流也随着增加。及时、规范、恰当地处理好这些文件和资料,对于及时了解政策,掌握行情,收集信息,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事务,促进企业规范管理,都有着非常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此类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现做出如下通知:

一、建立收文登记制度,集团公司收到的党政文件,除无保存价值的信函、信息、宣传资料等之外,一律由综合办公室分门别类进行登记、转办、保管、存档。

二、综合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收文工作,建立收文登记薄和收文档案。收文时要对收文日期、收文号、来文机关、文件名、件数等逐一进行登记。

三、集团领导和各部门、各企业直接收到上级发来的公文,或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或其他物品(包括奖牌、奖杯、锦旗、证书等),应在最短时间内

(一般在当天或次日上班后)交综合办公室,办公室应办理登记和交接手续。

四、集团公司建立相应的收文处理流程,对需要传阅、传达或转办的文件进行规范处理。基本流程是:文件登记——办公室主任阅批——行政副总裁批示——承办部门执行——结果反馈——文件归档。

五、为了加快文件传递速度,避免延误工作,有的急件或部门必需的文件,承办部门可先将有关文件复印使用,再将原件交综合办公室。

六、参加会议或培训人员,除及时移交文件和材料外,必要时还应将文件以外的重要事项整理成简要的文字材料,以书面文秘范文-//形式提交办公室。外出培训的人员一般应在培训结束后提交一份培训提纲给办公室,经有关领导审阅,认为有必要的可通过oa发送给全体(或部分)人员学习,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七、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办公室应加强对收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及时移交或遗失、擅自处理文件的应提出警告;对因积压、遗失文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失职责任。

网络管理通知(篇10)

“红月”玩家李某诉网络游戏商北极冰公司案,以及同年底成都19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这两件事使网络游戏中“网财”的保护问题曾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今年两会上明确地被写入宪法之后,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又被重新地提上了日程。

网络游戏自正式登陆中国,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庞大、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但是因“网财”而衍生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网财”的保护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紧迫问题。为了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网财”立法保护,事实上,立法的滞后,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制约了我国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可以想象,如果我们能够尽快的完善立法,加强对“网财”的保护,必将大大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更快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现在保护“网财”我们所能依据的只是宪法和民法通则以及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笼统规定,即20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给我们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20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对“网财”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网财”的保护,这同样也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消费者的多达九项权利,但是游戏者对其“网财”的权利并没有包括在内。当然,游戏者和游戏商的关系也是一种消费关系,但是依靠该法并不能保护游戏者的权益,更何况,“网财”被侵犯不仅涉及游戏商和游戏者,还常常涉及到第三方,也因而往往超出了该法的调整范围。

面对当前立法现状,只有加强立法,尽快针对急需问题颁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特别是在指导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方面。建议先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立法,因为毕竟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建议、计划、草案等等诸多环节,旷日持久,因而无法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司法解释并非创立新法,可以较快制定,程序也较为简单。前文已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也为先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网财”进行保护提供可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网财”的属性。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民法通则》第75条合法财产的一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公民合法收入的一种,《刑法》第92条规定的所谓公民私有财产是包含该财产权的,从而为民法和刑法对“网财”的保护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狭义概念的物已经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这样解释也在理论上廓清了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消除了理论上对“网财”法律属性的争论,也符合现状,其次应当明确这种无形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成立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予以评估。若其价值无法认定,将无法适用《民法通则》特别是《刑法》等法律条文予以保护。但相关案件不断发生,为指导司法实践、统一司法者的认识,必须尽快解决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问题。在具体解释时,最迫切的是刑法的解释应当尽快出台,因为在涉及虚拟网络的民事审判中还可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而在涉及虚拟网络的刑事案件则因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处理,事实上造成对罪犯的放纵,在很多地方有的网民发现自己的“网财”被盗去派出所报案,而派出所则因“网财”的保护法律没有规定而且价值不能确定,则无法处理将报案人拒之门外,不能不让法律工作者扼腕叹息。此外这个法律上的空白也助长和刺激了对“网财”的肆意侵犯,诸如网上的盗窃、诈骗等的犯罪不断发生。对于“网财”的民法的保护,鉴于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如果条件成熟可以考虑先于刑法在民法典中做出适当的规定。

总之,“网财”的保护是私有财产入宪以后一个很现实、很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网络游戏玩家和游戏商的利益,还关系到网络游戏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只有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对传统制度做出因时制宜的修改,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在社会各方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促进对“网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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