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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收藏六篇)#】想要了解拟定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吗?合同纠纷所涉及的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地方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为了避免因采用其他形式的合同导致合同效力出现瑕疵,我们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的详细内容,建议您收藏此页以便随时学习!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篇1)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篇2)

…………………………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X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抗议;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保险期限为1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篇3)

第一条_____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______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_____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_____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_____人)投保本_____。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_____人投保本_____。

第三条_____责任的开始、缴付_____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_____人应负的_____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_____费且_____人同意承保而签发_____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_____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_____人签发的_____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_____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_____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_____期间

本合同的_____期间包括_____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_____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_____费交付期。被_____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_____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人承担以下给付_____金责任,

1.被_____人于_____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_____人给付身故_____金,_____责任即行终止。

2.被_____人生存至_____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_____人按_____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_____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_____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_____责任即行终止。

3.被_____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_____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_____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_____%或为投保人与_____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_____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_____人不承担给付_____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故意行为;

2.被_____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_____;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_____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_____费,应依照本_____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_____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_____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_____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_____费到期未缴付时,自_____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_____事故,_____人仍负_____责任,但应从给付_____金中扣除欠缴的_____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_____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_____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_____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_____事故的通知与_____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_____人应于知悉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并应于_____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_____人申请给付_____金。

第十条_____金的申请

被_____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_____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_____单及_____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_____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证明书;

4.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_____人意外伤害身故_____金时,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_____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_____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_____金的给付手续

被_____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_____单及最近一次_____费的缴费凭证后,由_____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_____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_____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费率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_____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二)_____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_____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_____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_____而解除本合同时,_____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_____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_____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_____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_____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_____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_____人变更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_____单与被_____人的同意书送交_____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_____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_____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_____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_____金作为被_____人的遗产,由_____人向被_____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_____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_____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_____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_____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_____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_____费少于应付_____费的,_____人在给付_____金时按照实付_____费与应付_____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_____费多于应付_____费的,_____人将多收的_____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_____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_____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_____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_____人请求给付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_____人在_____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篇4)

计算养老金其实质就是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计算,那么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公式是: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 缴费年限*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 ....+an/an)/n

公式中,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 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例如:一名男职工,20其60岁退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账户中有50000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0.6。那么,他的基础养老金=(3566元+3566 元*0.6)+2*15*1%=427.92元。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50000元/139 = 359.79 元;上列两项合并,他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27.92元+359.79元=787.71元。

养老金上调5.5%, 实现13连涨,近一亿多人受益!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20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年1月1日起,为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

到,国家连续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10%以上,从去年开始,养老金涨幅首次回落到6.5%,而今年,养老金涨幅再次下调到5.5%,这个涨幅是怎么定的呢?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 金维刚:实际上从去年开始在养老金的调整方面,就开始借鉴国际的经验,主要是根据物价的变化情况,工资的增长情况以及经济的发展水平,考虑到基金的收支的增长情况来确定养老金的调整的水平。

此次调整是国家继年顺利实施首次统一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再次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体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更加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预计将有89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何时能拿到增加的养老金?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为上年底前已退休人员,即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当年退休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待遇调整。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篇5)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协议(篇6)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 返青至拔节期前 │ 保险金额×30% │

├─────────────┼──────────────┤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 保险金额×40% │

├─────────────┼──────────────┤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 保险金额×80% │

├─────────────┼──────────────┤

│ 收获期 │ 保险金额×100% │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鉴于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

│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

│照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 │

│__作物的保险责任。 │

├───────┬────────────────────────┤

│种植时间 │ 年 月 旬 │

├───────┼────────────────────────┤

│ │ │

│种植地点及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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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保险产量 │约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 │

│本│(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元/亩)│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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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 │ │ │

│加├──────┼──────┼─────┼────┼─────┤

│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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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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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副)理:_________会计:_________复核:_________制单: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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