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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篇1】

目 录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第二条概述与船级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办法

第五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第六条监造

第七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第八条试航与验收

第九条建造地点与交船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与生效本合同于一九九 年 月 日在 地点由下述两方签订

甲方: 乙方:

(单位全称)(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地址全称) (地址全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 工程内容

1.2 建造数量

1.3 建造依据

本船由甲方委托 进行设计,技术设计经送ccs审查认可,由负责施工设计。

下列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a/技术规格书 (图号: )

b/全船说明书 (图号: )

c/船体结构说明书 (图号: )

d/舾装说明书 (图号: )

e/轮机说明书 (图号: )

f/空调说明书 (图号: )

g/机械说明书 (图号: )

h/电气说明书 (图号: )

i/总布置图 (图号: )

j/舯横剖面图 (图号: )

k/机舱布置图 (图号: )

l/轮机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m/轮机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n/电气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o/电气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p/甲板机械订货明细表 (图号: )

q/舱室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r/主要舾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s/工程机械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注: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号,500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a、b、e、h、i、k和主要订货明细表图号;

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等。

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

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 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 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概述与船级

2.1 概述

2.1.1 用途

2.1.2 船型

2.1.3 航区

2.1.4 船舶主尺度

总 长

垂线间长

型 宽

型 深

设计吃水

2.1.5 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1)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为 千牛顿

2)吊重:(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业指标:(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标要求)。

2.1.6 动力装置

主机生产厂

主机型号

主机台数

最大持续功率(千瓦) 转速

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 速比

发电机组:原动机型号 功率(千瓦) 转速 台数

发电机型号 功率(千瓦) 生产厂

2.1.7 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

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 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力3级,深静水,主机功率为 千瓦,航速不小于公里(或节)。

2)燃油消耗率:

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座台上试验,在iso标准工况下,其合同最大持续功率(千瓦) ,转速为 转/分,燃油消耗率为 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满,续航力不小于 公里(或节),自持力不小于 天。

2.1.8 建造工艺

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 船级和规范

2.2.1 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布实施的必须满足的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中国船级社代表中国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级检验,按中国船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取得下列船级符号:

〔★ csa tug lceclass b,★csm〕

2.2.2 本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检局的证书。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3.1 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

3.2 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3.4 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

3.5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6 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 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 合同价格

4.1.1 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 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 )。

4.1.3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暂按 万美元计,汇率暂按 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币(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付日汇率进行调

整。

4.1.4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监造费和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 万元整(¥ )。

4.1.5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 %。

4.1.6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条款4.2款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结算。

4.1.7 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 国内部分付款方法。

4.2.1 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该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要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 第一期付款

a)合同经甲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

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准(以下类同)。

b)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

4.2.3 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以下类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最迟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以下类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

4.2.5 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

4.2.6 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价的 万元人民币做为质量保证金,如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退还乙方。

4.3 进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 %款额。

4.3.2 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4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 %款额。

4.3.3 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 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利率计算。乙方不能因

此影响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允许的延误除外,下同)的当天午夜12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5.1.2 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即 年 月 日午夜12时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 %,计人民币 元整(¥ ),并以120天为限。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价的减价。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 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当天午夜12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赶工费人民币 元整(¥)。

5.1.4 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设计要求,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不含0.3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五一至零点七(0.51~0.7)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八(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接船舶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 其它应要求的技术保证指标和违约责任(如拖轮系柱拖力、工程作业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标等)。

第六条监造

6.1 图纸审查和认可

6.1.1 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按双方议定的审查目录,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审查认可。甲方在收到图纸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标注审查意见的图纸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时未提出意见,则表示甲方已对原图认可。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意见应在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如乙方未按时答复,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见。

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则收退图纸和信函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6.1.2 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驻厂代表一份。

6.2 甲方代表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 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的通讯、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给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费用由甲方自理)。

6.2.3 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

6.3 甲方代表的权力

6.3.1 乙方应允许甲方代表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

6.3.2 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费用由甲方自理。

6.3.3 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弃权,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有效。

6.3.4 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代表发现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阐明理由。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担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无关的项目。

6.3.5 甲方代表在厂方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反之,乙方应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

第七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要严格遵照执行。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7.2 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对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由此修改而引起费用增加,应调整本船合同价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 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

8.1 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下水时间、试航(工程作业)时间。在七(7)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三(3)天内书面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工程作业)。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权利,乙方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试挖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2 实施办法

8.2.1 系泊试验前60天,乙方提出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送甲方及船检部门认可。

8.2.2 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正式试航(工程作业),试航(工程作业)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8.2.3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由乙方负责。试航(工程作业)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进行。甲方应根据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试航(工程作业)期间因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航(工程作业),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

船舶建造合同【篇2】

1.保证:

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

2.出现缺陷的通知:

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

3.缺陷的补救:

(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

(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

(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

(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

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

(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

(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

(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

5.保证工程师:

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

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

船舶建造合同【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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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正文内容

目录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第二条概述与船级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办法

第五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第六条监造

第七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第八条试航与验收

第九条建造地点与交船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与生效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地点由下述两方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全称)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全称)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建造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建造依据

本船由甲方委托_________进行设计,技术设计经送CCS审查认可,由_________负责施工设计。下列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技术规格书(图号:_________)

(2)全船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3)船体结构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4)舾装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5)轮机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6)空调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7)机械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8)电气说明书(图号:_________)

(9)总布置图(图号:_________)

(10)舯横剖面图(图号:_________)

(11)机舱布置图(图号:_________)

(12)轮机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3)轮机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4)电气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5)电气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6)甲板机械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7)舱室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8)主要舾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19)工程机械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_________)

(注: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号,500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1)、(2)、(5)、(8)、(9)、(11)和主要订货明细表图号;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等。)

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概述与船级

2.1概述

2.1.1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船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3航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4船舶主尺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垂线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5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1)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为_________千牛顿;

(2)吊重:_________________(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业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标要求)。

2.1.6动力装置

主机生产厂:_________________主机型号:________主机台数:________

最大持续功率_______________(千瓦)转速

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_________________速比

发电机组:原动机型号_________功率(千瓦)_________转速_______台数

发电机型号:_________功率(千瓦)_________生产厂_________________

2.1.7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_______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力3级,深静水,主机功率为_______千瓦,航速不小于_________公里(或节)。

(2)燃油消耗率: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座台上试验,在ISO标准工况下,其合同最大持续功率_______(千瓦),转速为_________转/分,燃油消耗率为_________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满,续航力不小于_________公里(或节),自持力不小于______天

2.1.8建造工艺

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船级和规范

2.2.1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布实施的必须满足的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中国船级社代表中国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级检验,按中国船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取得下列船级符号:(★CSATugLceclassB,★CSM)

2.2.2本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检局的证书。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

3.1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

3.2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3.4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

3.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6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合同价格

4.1.1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1.3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暂按_________万美元计,汇率暂按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币_________(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付日汇率进行调整。

4.1.4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监造费和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1.5上述合同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_________%。

4.1.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条款4.2款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结算。

4.1.7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国内部分付款方法。

4.2.1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该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要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第一期付款

(1)合同经甲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准(以下类同)。

(2)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2.3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以下类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最迟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以下类同)

4.2.4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2.5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4.2.6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价的_________元人民币做为质量保证金,如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退还乙方。

4.3进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_________%款额。

4.3.2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4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_________%款额。

4.3.3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利率计算。乙方不能因此影响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5.1交船期

5.1.1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允许的延误”除外,下同)的当天午夜12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5.1.2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午夜12时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并以120天为限。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价的减价。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当天午夜12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赶工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5.1.4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航速

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设计要求,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不含0.3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五一至零点七(0.51~0.7)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八(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接船舶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其它应要求的技术保证指标和违约责任(如拖轮系柱拖力、工程作业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标等)。

第六条监造

6.1图纸审查和认可

6.1.1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按双方议定的审查目录,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审查认可。甲方在收到图纸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标注审查意见的图纸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时未提出意见,则表示甲方已对原图认可。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意见应在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如乙方未按时答复,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见。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则收退图纸和信函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6.1.2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驻厂代表一份。

6.2甲方代表

6.2.1甲方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的通讯、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给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费用由甲方自理)。

6.2.3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

6.3甲方代表的权力

6.3.1乙方应允许甲方代表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

6.3.2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费用由甲方自理。

6.3.3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弃权,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有效。

6.3.4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代表发现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阐明理由。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担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无关的项目。

6.3.5甲方代表在厂方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反之,乙方应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

第七条工程变更及修改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要严格遵照执行。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7.2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对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由此修改而引起费用增加,应调整本船合同价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

8.1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下水时间、试航(工程作业)时间。在七(7)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三(3)天内书面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工程作业)。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权利,乙方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试挖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2实施办法

8.2.1系泊试验前60天,乙方提出“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送甲方及船检部门认可。

8.2.2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正式试航(工程作业),试航(工程作业)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8.2.3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由乙方负责。试航(工程作业)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进行。甲方应根据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试航(工程作业)期间因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航(工程作业),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行。试航(工程作业)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8.2.4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应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试航(工程作业)后所剩余的各种油料,甲方按双方签字认可的数量,以结算日油料市场价格结算,作加减帐处理。

8.3验收

8.3.1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航(工程作业)的代表应就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试航(工程作业)文件。

8.3.2如试航(工程作业)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航(工程作业)。

8.3.3甲方和乙方对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或再试航(工程作业)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交船

9.1交船日期和地点

9.1.1本合同交船日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优惠期______天(或:本合同交船期为合同生效后______月)。

9.1.2交船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码头。

9.2交接船

9.2.1具体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十五天(15)天书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确报。

9.2.2当本船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交完毕,本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本船经验船师检验合格,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交接船证件

交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9.3.1《交接船议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陆(6)份,甲、乙双方各执三(3)份。

9.3.2按2.2.2款规定的中国船检局(ZC)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9.3.3乙方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肆(4)份。码头试验、航行试验(工程作业)报告一式二(2)份。

9.3.4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及说明书一式叁(3)份。

9.3.5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叁(3)份。

9.3.6造船厂《建造证书》。

9.3.7《商业发票》。

9.3.8完工图纸叁套,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交。

9.3.9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2.2款规定的证书提交甲方。如果证书在交船时未能得到,乙方负责提供认可和签字的临时证书,以供甲方使用,并在交船后短期内补交。

9.4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在建造期内本船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船议定书》一经甲乙双方签署,本船所有权转移归甲方,其风险同时转移归甲方。

9.5本船的移离

甲方应在本船交接签字后十五(15)日内,将本船移离交船码头,如逾期不移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费。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

10.1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内,因受到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暴风、水灾、瘟疫等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或由于材料设备供应厂发生类似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船舶进度延期应视为允许的延迟。

10.2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二十(2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当地法定部门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时,乙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11.1缺陷的责任及范围

自双方代表签署本船《交接船议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本船保修期,在此期间凡属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凡属甲方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损零件的正常磨损,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承担费用。

11.2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应迅速以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损坏和缺陷的性质及程度。甲方发给乙方的关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损坏和缺陷的通知,乙方在本船保修期满后七(7)天内收到应是有效的(如果是以信函的方式发出则以邮戳为准)。

11.3缺陷的处理

11.3.1本船的保修原则上应由乙方安排进厂修理。

11.3.2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人前往确认处理。如乙方不能派人,应在收到甲方电报后五(5)天内电告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厂或维修站进行修理或更换机件。如修理或更换项目确属乙方保修范围,由甲方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的检验证明和修理厂发票,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属于乙方,由甲方随船带给乙方。

11.3.3本船在保修期届满前,甲方提出保修时,应由乙方按照本条款第11.1款的规定安排本船的保修。若甲方提出水线下的保修工程,需要进坞检查确定,则船进坞后如经经核实,水线以下确有由于乙方建造质量引起的缺陷的损坏,则进坞费和缺陷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水线以下无上述缺陷则进坞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12.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如对本船的建造、机械设备或有关本船的材料或工艺质量引起争议或意见分歧,应该通知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解决不了时,可提请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供检验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终决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与生效

13.1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本合同正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及在甲方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并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50%)后立即生效。

13.2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13.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十(10)份,双方各执五(5)份。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建造合同【篇4】

本合同由依照 法律组建和存在, 并以 为注册营业地的 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以中国 为注册营业地的船厂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订立。

鉴于本合同所含的双方的约定,卖方同意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完成一艘 船, 并在完工和试航成功后出售给买方,具体细节,将在第一条中说明。本船将悬挂 旗,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和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据以下条款中所述金额付款。

本船入级下述船级社,在设计吃水 米时, 载重量为 公吨的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本船的卖方船号为 , 其建造、安装和完成应按下列技术规格书进行:

上述随附技术文件由本合同双方签字(以下合称为“说明书”),并作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

包括机器和设备在内的本船建造,应该按照 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以下简称“船级社”)获得 标记记录并且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规则和规范。

买方应和船级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监造师(以下称“监造师”),在卖方的船厂对本船进行监造。

所有和船级社有关的和为满足合同签字日前颁布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说明书中叙述的与规则、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的专利权使用费(如果有),除非另有规定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均由卖方支付。为建造本船过程中所用的关键图纸、材料和工艺无论何时均需按照说明书叙述的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实施检查和实验。

船级社关于是否符合船级规范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卖方保证按说明书要求本船的装载条件下的试航速度经修正后不低于 节。

试航速度应根据风速及浅水效进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应按说明书中的规定。

卖方保证主机的燃油消耗在台架试验、正常连续输出工况以及燃油值为 千卡/千克时,不超过 克/马力。

卖方保证本船的载重量在满载吃水 m,海水比重1.025的情况下,不少于公吨。

本合同使用的“载重量”一词,应符合说明书里的有关定义。

本船的实际公吨载重量应由卖方计算并经买方校核,所有为此计算所需的测量应在买方监造师或买方授权者在场时进行。

如果卖方和买方对此计算和/或测量有分歧,应以船级社的决定为准。

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给经验丰富的分包商,但此类分包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工作应在卖方的造船厂完成,卖方仍应对分包工作负责。

本船应在交船及验收后,由买方根据 法律注册登记,一切费用由其自理。

本船购买价格为 万美元(usd ),由卖方净收得(以下称“合同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提及的买方供应品的费用,并将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如有,作加减帐处理。

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以下分期款项向卖方支付: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应在本合同生效时或之前并且卖方已向买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退款保函,并且卖方已收到本条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国际银行签发的付款保函的同时由买方支付。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的款项,应在本船在卖方船厂开工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买方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本船已在卖方车间开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项。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的款项,应在本船第一只分段铺龙骨后三(3)跟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第一只分段已铺龙骨,并要求买方立即支付本期款项。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的款项,应在本船下水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本船已下水,并要求买方在本船下水后立即支付本期款项。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的款项加上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对本合同价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导致的加减帐,应在交船日到期并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卖方应在预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电传或传真向买方发出本期款项的付款要求。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1)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帐户,或其它由卖方临时指定的收汇行。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2)规定, 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帐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3)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帐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4)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帐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买方应在预定交船日至少三(3)个银行工作日之前,在卖方指定银行以买方名义存不可撤消的现金存款。有效期为三十天,数额为本期款项(按本合同条款,金额可能作调整)。同时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指示,声明一旦卖方向该银行提交由买方凭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签发的交船和接船协议书的'副本,该存款归卖方所有。如有利息,归买方所有。

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内没有实施,买方有权于到期日撤回该存款及利息。但是卖方通知买方新的交船日期后,买方应根据上述同样条件进行现金存款。

买方有权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预付款,并至少应于三十(30)天前,书面通知卖方预付款项,此预付款项不包括本船的任何价格调整。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向卖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国际银行(以下称“保证人”)签发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卖方为受益人,并为卖方银行和卖方信可的不可撤消、无条件的执行保函,此保函保证买方履行支付合同价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项的义务。

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若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时,卖方则需按买方指定的帐户电汇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卖方的全部美元金额,其中包括从电汇付款日开始到退款为止的利息(利息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

卖方应该在合同签订日同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北京中国银行总行银行部签发的与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为对买方的保证。

如果双方对卖方偿还买方已付的一期或数期款项的义务和对买方要求中国银行总行退款有所争议,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由卖方或买方提请仲裁。中国银行总行应停止或延迟付款,直至买卖双方间的仲裁裁决公布,除非按照英国法律仲裁裁决由卖方退款和按英国法律卖方已放弃或不在实施任何上述权时,中国银行总行没有义务付款。如果卖方不履行裁决或判决,则中国银行总行应付清仲裁裁决范围内规定的退款金额。

本船的合同价格应随以下条款的规定而予以调整。双方理解,任何合同价格的减少,是由损失的补偿而非罚款的方式来实现的:

(1)如果交船日期延迟至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的午夜12时之前,合同价格不作变动。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条所述日期之后延迟超过30天,则从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时起算。每迟一天合同价格减少 美元(usd )。

除非双方对此另有协定,对延迟交船损失的补偿应从第五期合同价格的分期款项中扣除。但不论如何,最大延迟天数不应超过 ( )天包括买方同意在延迟 ( )天后接船,如本条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额为美元(usd )。

(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延迟了 ( )天(为允许延迟天数加上不允许延迟天数的总和),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第十条所述,解除或撤消合同。如果超过( ),买方还未按第十条款通知取消合同,卖方可在此( )天后任何时间,将卖方估计的交船时间书面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内或者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双方同意的新交船期交船,买方仍有权根据上述相同条款取消本合同。

(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条所述而被延迟,则不应被视为延误交船,合同价格也不应降低,如果交船日由于第八条所述的允许延迟原因而延迟,则价格不作调整或减少。

(5)如果本船将早于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则卖方应以电传通知买方,且该通知至少在预计新的交船日前( )天发出。买方按下述情况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奖金。

如果在规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内交船,合同价格保持不变。如果比规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础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价上增加 美元(usd )作为奖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总数不应超过美元(usd )。

实际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期之后,允许的延长交船期之前,卖方无权得到本条款1(5)所规定的奖金。

(6)如果卖方未能按其宣布的新的计划交船日交船,则卖方仍可在此之后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况下,为了确定对买方的违约赔偿(根据本条第1款(1))和买方取消本合同的权利(根据本条第1款(3)),卖方新确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视为替代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原交船期。买方的上述违约索赔和取消合同的权利仍按第三条1(1),1(2)和/或1(3)的范围内执行。无论如何,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卖方确定的新的预计交船日期)应视为买方有权违约索赔和解除本合同和卖方由于延迟交船违约赔偿责任的期限,如第三条1(1),1(2)和1(3)所述。

如果卖方实际上是在新的计划交船日之后但在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卖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条第1款(5)的规定获得奖金。

(1)如果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比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保证航速低0.3节,则合同价格不应改变。

(2)如果本船的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低于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保证航速0.3节,从0.3节算起(包括0.3节),本合同价格应作如下减少:

(3)如果实际速度(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确定的速度)低于保证速度( 节)1节以上,则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第十条拒绝接船和取消合同,或根据上述方式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美元(usd )。

(1)如果造机厂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说明书规定的保证燃油消耗值等于或少于百分之( %),则合同价格不应改变。

(2)如果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值大于百分之 ( %),那么 %以上的油耗按每超1%,合同价格减少美元(usd ),(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计算)。

(3)如果台架试验测得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大于10%,即油耗超过克/制动马力/小时,买方有权作出选择,按第十条拒绝接船和取消本合同或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最高减少金额为美元(usd )。

(1)如果根据技术说明书在规定的设计吃水状态下测得的实际载重量比保证载重量( 吨)低 吨以内,则合同价格不予减少。

(2)如果载重量不足超过 吨,每超过1吨,合同价格则减少美元(usd )。

(3)如果本船实际载重量低于保证载重量 吨以上,则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所述拒绝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减价接受本船,合同价格减少最大不得超过美元(usd )。

(4)如果本船的实际载重,在规定设计吃水状态下,超过 吨的保证载重量,超过载重量 吨以下,合同价格不予增加,超过吨的每1足吨合同价格增加 美元(usd )。

由于载重量增加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数额不超过 美元(usd )。

双方在此明确并同意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如果买方按合同本条条款规定解除本合同,买方仅享有第十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赔偿,无权享有上述或其他地方所叙述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买方将自费按时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称为监造师)。监造师应由买方书面委任,并常驻在卖方的船厂,负责对在建船及其主机、辅机进行检验和监造。卖方保证为监造师进入中国按时办妥必要的签证,监造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买方负责给予卖方申办签证通知。

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 天之内共同商定需送交买方认可的图纸清单(以下?“清单”)。在监造师抵达卖方船厂之前,清单中规定的图纸应寄送至买方,买方应在收到后( )天内(不包括邮寄时间)将认可或注解的图纸寄回卖方。

在监造师抵达卖方船厂的同时,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陈述授权监造师可代表买方认可或不认可清单中所列的但尚未寄送给买方的图纸。监造师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天内将这些图纸连同认可或注解一并返回。

如果监造师或买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通知卖方认可或不认可,则视为这些图纸已被自动认可。

经买方或监造师认可的图纸应视为最终的图纸,其任何改变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对本船的机械设备及舾装的必要检查由船级社和/或卖方的检查小组在整个建造过程中实施,以确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说明书进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时间内,监造师有权按照双方商定的试验清单参加试验及在卖方船厂、分包厂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关材料的储存地检查本船及其机器、附件。如果监造师发现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产工艺不符合或将不符合合同或说明书的要求,监造师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如果同意买方的意见,则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改正。买方应向卖方承诺和保证,监造师按照双方同意的检查步骤、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惯例进行检查,并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误期时间减少到最低程度。

卖方应在其造船厂或就近处免费提供买方监造师的办公室和其他必要的设施。在本船建造期间直到交船日,监造师可自由出入本船及其机器、附件及和本船有关的施工场地和材料加工储放场,包括卖方的船厂、车间、仓库,从事本船施工的卖方分包商和材料仓库。如果卖方分包厂在本市以外地区,那么前往该处的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监造师在市内的交通由卖方提供。

在本合同项下买方雇佣的监造师均被视为买方的员工,买方、监造师或买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在船上/或卖方或分包商的厂区,参与建造本船而发生人员受伤,包括伤亡在内,只要不是因卖方、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只要不是因卖方、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买方监造师、买方雇员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财物的损坏、灭失等,买方概不负责。

按本条,监造师或由买方雇佣的雇员的薪水及日常开支,均由买方自理。

买方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任何时候要求卖方报告本船进度情况。

卖方有权书面要求买方更换对建造本船不称职和不满意的监造师,并说明理由。如有必要,买方将派员至卖方船厂调查此事,如果买方认为卖方要求合理,即应尽快更换。

本船建造所依据的说明书和图纸,可在本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后的任何时候予以修改或变更,如果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修改根据卖方的合理判断不会严重影响卖方所承担的其他义务,且买方同意按下述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交船时间和本合同其它条款(如果有)。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同意尽力满足买方的此类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变更以合理的费用和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完成。此类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包括一份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如果有)的协议和交船时间推迟或提前的协议,并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保证,或合同的其他更改或由于更改而改变说明书的协议。上述修改协议或变更说明书应由双方互换鉴定书或电传而生效,双方交换的函件或电传应作为建造本船说明书的修改部分,并作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一部分。在修改和/或变更说明书的协议达成后,卖方应按此对本船的建造进行修改,包括任何增减项目和建造相关的工作。如果双方因无论何种原因未就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交船时间或提供卖方附加保证或修改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则卖方没有义务接受买方的任涡薷囊求?

(1)在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船级社及其他授权的法定机构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规则时,买方或卖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后应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传给对方,买方收到卖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后天内,买方应书面将本船修改或变更的决定(如果有)通知卖方,并由买方自行决定是否在本船上实施修改或变更并传达该卖方。假如买方首先同意下述条款,卖方应及时对本船进行修改和更改。

a)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所发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价格的增减;和/或

d)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本合同或说明书或两者的任何改变;

e)由于合同价增加而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保证。

有关条款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按上述有关说明书和/或图纸的同样方式处理。

(2)如果不论何种原因,双方不能就合同价格和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保证航速和载重量的增减,或向卖方提供附加保证,或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达成协议,则卖方有权根据合同及说明书的有关条款继续建造本船,买方也应继续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说明书的条款。

如果按本合同或说明书的需要用于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设备无法及时采购而满足交船,在卖方提出合适证据并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后,卖方可以提供达到船级社和建造本船所适用的规则、规范要求的材料及设备。

买方应在卖方指定时间内,将说明书中规定的由买方自费提供的供应品提交给卖方船厂。

如果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该供应品提供给卖方,且将影响交船,则本船的提交按所延迟的日期相应推迟。买方应赔偿由于其供应品延迟而使卖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此赔偿款在交船时结清。

如果买方供应品交付延期 ( )天,则卖方为不损害自己的权益,有权在不将该项目安装到船上去的情况下继续建造本船,买方应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买方供应品送交卖方后,卖方应负责按说明书规定将项目存储和处理并安装到船上,不另收费。

在买方供应品运达后,双方应负责共同开箱检查,如果发现损坏且无法安装,则卖方有权拒收该买方供应品。123456

船舶建造合同【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部交水发【**】360号文件精神,为保障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船名为 号 总吨 载重吨(客位)(内河 级) 千瓦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和安全管理,委托期间,乙方资产所有权不变;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营运,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乙方应按营收的 %或按 元/月(年)向甲方缴纳委托经营管理费,交费方式****或***

三、为增强抗风险能力,甲方向乙方收取风险保证金,具体标准及结费方式***

1、负责组织被委托船舶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2、负责对委托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船舶维修保养和安全落实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驻港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方案,并且督促乙方实施整改)。

3、帮助提供货源信息,组织货物配载,安排船舶运输。

4、代开票证和代结运费;代购燃、油料和机械配件;代向管理机关征收和解缴船舶税金和航运规费。

5、代办船舶年检、年审事宜;代办船舶、船员保险。

6、帮助协调委托人在经营中的纠纷,处理海损及商务质量事故,并承担被委托方在委托管理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7、接受委托方不得再转委托。

1、被委托的船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接受委托方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和干涉委托方的名誉和正当利益。

2、服从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按章缴纳国家各项税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委托管理期间,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应及时向接受委托方报告,船舶需要维修或报停,应在十日内提前报备接受委托方。

4、乙方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甲方经营管理而改变。

六、委托经营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需延签的,另行签订。

七、本合同生效及终止时一个月内双方交清标的物,并至审评机关办理有关证书和相关手续。

八、委托管理期间,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约,则赔偿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

九、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或意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到当地航管机构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委托期间,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签字盖章,至省港航局审批后生效。

船舶建造合同【篇6】

4)、船舶质量说明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其他文件,如乙方需要的。(乙方自带的设备及材料清单或证书除外)。

在乙方支付全部造船款后,双方在甲方码头完成船舶的法律交接, 签署船舶法律交接证书。法律交接时的船舶状况应与技术交接时的船舶状况一致,正常的磨损除外。

在船舶法律交接完成前,该船的产权与风险属于甲方,在船舶法律交接完成后,移交给乙方。

10.1、船舶在厂期间,甲方应对船舶的安全负全部责任,甲方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消防管理。乙方自负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资格认可。

10.2、船舶在厂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如发生失火或全部或部分损害,甲方应即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即时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事故报告。由于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原因则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事故报告,并作出相应的措施和处理。

11.1、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到船舶完工的期间,由于下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战争、地震、海啸、洪水、台风或因自然灾害使船舶严重破坏或造成的交船延误。应视为不可抗拒或充许延误。

11.2、由于乙方原因引起返工,而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按现行船舶修理标准收取费用,并顺延周期。

11.3、如因船舶设计、材料、设备等原因引起船舶无法验收,由乙方负责处理,造船周期顺延;如因甲方施工质量原因引起船舶无法交验由甲方负责处理。

12.1、材料、设备、工艺及设计的保证:

船舶技术交接后固定件十二个月,运动机械设备六个月内。甲方对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凡是由于施工质量及材料、设备缺陷、安装工艺问题,而引起的各种故障、损坏,甲方保证免费修理和更换。乙方应严格按船舶操作规程作业。否则由此引起的各种故障及损坏由乙方自负。乙方自备设备及材料或安装调试的工程由乙方自负。

12.2、关于故障的通知:

一旦发现属于保证范围内的任何故障,乙方应尽快书面通知甲方,说明故障损坏的性质及程度,甲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答复乙方进行处理。

12.3、甲方接到乙方关于船舶发生故障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提出处理意见。如果船期不受影响,或船舶仍能安全航行,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处理意见。如果对故障的性质发生争议,须经当地验船师证实,如属于保修范围内故障,由甲方尽快负责修理或更换。

13.1本合同双方之间引起的任何争执,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起诉。

13.2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单方面均不准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船舶建造合同【篇7】

1.图纸的审批:

(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

(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

(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

2.买方代表的委派:

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

3.授权代表检验:

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

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

建造方应合理的提前将试验,检验的日期和地点通知给代表,便于出席。

接通知后代表不能出席其试航和检验时,应视作弃权。代表若发现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艺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时,代表应迅速以书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后,若同意其意见时应立即纠正不当之处。

在该船交船前的整个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对建造该船的主机和辅机、工程现场、材料仓库,其中包括船厂、车间、仓库和办公室等,同时对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与该船有关的现场或材料仓库等可自由巡视。

4.设施:

建造方应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够的办公室并根据船厂惯例在船厂附近提供合理的设施,以便有效的进行工作。

5.建造方的义务:

代表及其助手是受买方聘用该项目的雇员,而不是建造方的雇员。

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的雇员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买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现场(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与该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发生工伤等,建造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同样,由于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极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财产遭受破坏、损失等建造方概不负责。

6.买方的责任:

买方予以保证其代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发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迟或干扰其建造进度。

建造方有权要求调换其认为对建造该船不适合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买方经实际调查后,认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确的,买方应尽快调换其代表。

船舶建造合同【篇8】

甲方: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条 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 工程内容 1.2 建造数量 1.3 建造依据 本船由甲方委托进行设计,技术设计 经送CCS审查认可,由负责施工设计。

下 列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a/技术规格书 注: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 号,500 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a、b、e、h、i、k和主要 订货明细表图号;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 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 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 文号等。

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

如 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 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 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 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 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 概述与船级 2.1 概述 2.1.1 用途 2.1.2 船型 2.1.3 2.1.4船舶主尺度 设计吃水2.1.5 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千牛顿2)吊重:(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业指标:(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 其工程指标要求)。

2.1.6 动力装臵 主机生产厂 主机型号 主机台数 最大持续功率(千瓦) 转速 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 速比 发电机组:原动机型号 功率(千瓦) 转速 台数 发电机型号 功率(千瓦) 生产厂 2.1.7 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 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 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 级,深静水,主机功率为千瓦,航速不小于公里(或节)。

2)燃油消耗率: 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座台上试验,在ISO标准工况下,其合同 最大持续功率(千瓦) ,转速为 转/分,燃油消耗率为 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 满,续航力不小于 公里(或节),自持力不小于 2.1.8建造工艺 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 船级和规范 2.2.1 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 布实施的必须满足的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及有关国 际公约的规定。

由中国船级社代表中国的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 级检验,按中国船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 取得船级符号。

2.2.2 本船交船时,应取得船舶各类证书。

申请船舶建造检验 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 材料和设备 3.1 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 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 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

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 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

3.2 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 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

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 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 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3.4 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 3.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 负责赔偿。

3.6 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 响建造进度时,应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在甲方出 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

凡涉及船舶性 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 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 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 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

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 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

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 资料中。

第四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 合同价格 4.1.1 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 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 4.1.3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 的费用,暂按 万美元计,汇率暂按 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 币(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 付日汇率进行调整。

4.1.4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 甲方支配的监造费和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 万元整(¥ 4.1.5上述合同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 4.1.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 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条款 4.2 款规定 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结算。

4.1.7 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 国内部分付款方法。

4.2.1 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该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 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要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 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 第一期付款 A)合同经甲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 5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

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准(以下类同)。

B)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4.2.3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 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以下类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 )。

最迟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以下类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及付款 通知单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4.2.5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4.2.6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 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 万元整(¥),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 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价的 万元人民币做为质量保证金,如质量 保证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退还乙方。

4.3 进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 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 %款额。

4.3.2 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 45 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 %款额。

4.3.3 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 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 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 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 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 生利率计算。

乙方不能因此影响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 款规定的 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允许的延误”除外, 下同)的当天午夜 12 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 帐除外)。

5.1.2 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 款规定的交船日期, 日午夜12 时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 ),并以120天为限。

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 的120 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 船价的减价。

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 (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 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

5.1.3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 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九条第9.1.1 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 期前当天午夜 12 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 增加赶工费人民币

5.1.4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过本 合同第九条第9.1.1 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 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 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设 计要求,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 (不含0.3 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如 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五一至零点七(0.51~0.7)节,则应 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 八(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接船舶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 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 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 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 其它应要求的技术保证指标和违约责任(如拖轮系柱拖力、工程作业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标等)。

6.1.1 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按双方议定的审查目录,由乙方一式 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审查认可。

甲方在收到图纸后 20 天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标注审查意见的图纸退回乙 方。

如甲方到时未提出意见,则表示甲方已对原图认可。

乙方对 甲方的书面意见应在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如乙方未按时答复, 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见。

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则收 退图纸和信函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6.1.2 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 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驻厂代 表一份。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 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 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的 通讯、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

给予住宿、伙食及交 通的方便(其费用由甲方自理)。

6.2.3 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 造进度报告。

6.3.1 乙方应允许甲方代表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 场所。

6.3.2 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 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费用由甲方自理。

6.3.3 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 方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 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

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

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 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弃权, 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 双方有效。

6.3.4 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代表发现本船建造中使 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 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

如乙方不同意甲 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阐明理由。

在双方意见不 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

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 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

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担 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

但甲乙双方 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 无关的项目。

6.3.5 甲方代表在厂方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 制度。

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 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反之,乙方应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要严格遵照执行。

如甲乙双方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 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7.2 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 容,需经对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 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 时,由此修改而引起费用增加,应调整本船合同价格。

如引起交 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

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 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按本合同 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8.1 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 的下水时间、试航(工程作业)时间。

在七(7)天前以电报或 书面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 后,应在三(3)天内书面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 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工程作业)。

如甲方未能提出异 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 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权利,乙方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参加 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

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试挖记录报告, 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2.1 系泊试验前 60 天,乙方提出“试车试航(工程作业) 大纲”送甲方及船检部门认可。

8.2.2 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正式试航(工 程作业),试航(工程作业)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8.2.3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由乙方负责。

试航(工程作业) 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进行。

甲方应 根据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

试航(工程作业)期间因 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航(工程作 业),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 行。

试航(工程作业)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8.2.4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 应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试航(工程作业)后所剩余的各种油料, 甲方按双方签字认可的数量,以结算日油料市场价格结算,作加 减帐处理。

8.3.1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航(工 程作业)的代表应就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 相应的试航(工程作业)文件。

8.3.2 如试航(工程作业)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 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 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航(工程作业)。

8.3.3 甲方和乙方对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或再试航(工程作 业)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协商解决。

如通过协商仍达不成 一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9.1.1 本合同交船日期为:一九九 日,优惠期天(或:本合同交船期为合同生效后 9.1.2交船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码头。

9.2.1 具体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十五天(15)天书面通知甲 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确报。

9.2.2 当本船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 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交完毕,本船 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

乙方即可通知甲方 及甲方代表接船。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本船经验船师检验 合格,应按时接船。

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 船议定书》。

《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 交接船证件 交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9.3.1 《交接船议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陆(6)份,甲、

9.3.2按2.2.2 款规定的中国船检局(ZC)颁发的证书(正 副本各一份)。

9.3.3 乙方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肆(4)份。

码 头试验、航行试验(工程作业)报告一式二(2)份。

9.3.4 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及说明书一式叁(3) 9.3.5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叁(3)份。

9.3.6 造船厂《建造证书》。

9.3.7 《商业发票》。

9.3.8 完工图纸叁套,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交。

9.3.9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2.2 款规定的证书提交甲方。

如果证书在交船时未能得到,乙方负责提供认可和签字的临时证 书,以供甲方使用,并在交船后短期内补交。

9.4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在建造期内本船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由乙方承担。

《交接 船议定书》一经甲乙双方签署,本船所有权转移归甲方,其风险 同时转移归甲方。

9.5 本船的移离 甲方应在本船交接签字后十五(15)日内,将本船移离交船码头, 如逾期不移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费。

10.1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内,因受到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暴风、水灾、瘟疫等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 观因素影响或由于材料设备供应厂发生类似上述人力不可抗拒 的原因造成船舶进度延期应视为允许的延迟。

10.2 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二十(20)天内书面通知甲 方,并附有当地法定部门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时,乙方应以 同样方式通知甲方。

11.1 缺陷的责任及范围 自双方代表签署本船《交接船议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本船 保修期,在此期间凡属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 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凡属甲方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损零件的 正常磨损,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承担费用。

11.2 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应迅速以传真 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损坏和缺陷的性质及程度。

甲方发 给乙方的关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损坏和缺陷的通知,乙方在本船 保修期满后七(7)天内收到应是有效的(如果是以信函的方式 发出则以邮戳为准)。

11.3.1 本船的保修原则上应由乙方安排进厂修理。

11.3.2 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发生属于 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决时,甲方应及 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人前往确认处理。

如乙方不能派人, 应在收到甲方电报后五(5)天内电告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厂 或维修站进行修理或更换机件。

如修理或更换项目确属乙方保修 范围,由甲方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的检验证明和修理厂发票,其费 用由乙方承担。

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属于乙方,由甲方随船 带给乙方。

11.3.3 本船在保修期届满前,甲方提出保修时,应由乙方按 照本条款第11.1 款的规定安排本船的保修。

若甲方提出水线下 的保修工程,需要进坞检查确定,则船进坞后如经经核实,水线 以下确有由于乙方建造质量引起的缺陷的损坏,则进坞费和缺陷 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水线以下无上述缺陷则进坞费用由甲方 承担。

12.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都 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2.2如对本船的建造、机械设备或有关本船的材料或工艺质量 引起争议或意见分歧,应该通知双方协商解决。

当协商解决不了 时,可提请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供检验证明,在这种 情况下,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终决的,对双方均有约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与生效

13.1 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 托的代理人在本合同正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及在甲方得到 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并在乙方收到甲 方第一期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50%)后立即生效。

13.2 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 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 受应有的权利。

13.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十(10)份,双方各执五(5)份。

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单位全称) 乙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单位印章 乙方单位印章 法定地址:(地址全称) 法定地址:(地址全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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