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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励志的句子句子大全(编辑 快乐魔法师)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只有签订好合同,才能更好的用法律维护我们的权益,你知道如何才能拟定好一份正规的合同吗?下面是励志的句子为您精心挑选的和“广告协议书”相关的内容,谢谢您的青睐让我们共同提高!

广告协议书(篇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条 协议各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中国河南省濮阳市签订。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第二条 转让内容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将甲方旗下小区电梯框架广告业务转让给乙方经营。包括转让:

一、甲方在华府山水等(注)9家小区物业租赁的所有电梯使用权及相关的租赁合同,并保证在接下来的一年内乙方不用支付场地租赁费用。

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二、上述电梯内218块广告框架的所有权。

三、218块框架内正在投放的广告从 月 日开始至广告投放结束时的剩余广告款,共计__________元。

广告片后期制作初稿完成后,甲方审阅时应集中意见并及时提出明确修改方案,乙方可提供三次免费修改,甲方所提修改方案超过三次。

四、正于123传媒有限公司下218块框架内的所有广告客户资料、联系方式、结束时间等。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所转让的上述所有之后三日内,交付给甲方共计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受让方已付款肆万元(__________元)。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退还已付的肆万元(__________元)、承担转让金额10%、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违约金。

2、如转让方违约(在本协议签定后受让方正常履行本协议的情况下转让方擅自解除本协议),则需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转让标的额的10%。

如因执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式,应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法律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3、如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必须返还受让方的已付款,而后受让方需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违约金为转让标的额的10%。

甲方负责提供广告样件,甲方负责将广告稿样报有关部门审批。稿样一经确认即作为制作及验收的有效依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乙方再提出与稿样不同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由此而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甲方不予顺延。

第四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书签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收到乙方期款,及广告稿样经确认后30天内完成制作。制作完成后3天内,由乙方验收。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立即生效。

2.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改动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各方友好协商,在达成协议时,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改动部分应是本协议的整体部分并与协议正文同样有效。

广告发布期间,如因甲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乙方承担责任;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广告协议书(篇2)

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城市建成区;

(二)城乡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三)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

(四)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园林、水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气象、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健康美观、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六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创意,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标准等要求,与城市功能区相适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划定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三)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要求;

(四)环保和节能要求;

(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招牌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相邻招牌协调统一,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电话、标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先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设计制作。

单位迁移或者其他原因不在原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十二条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三) 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四)开闭时间应当符合市、县(市)、上街区夜景照明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的;

(三)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

(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优化区内,可以利用商业性建筑的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在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十五条 需张(粘)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进行张(粘)贴。

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举办人应当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届满后两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有效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并依法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风尚。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相对完整,不得包含商业内容。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自行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的;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领导,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对户外广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巡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鼓励户外广告行业组织建立监督、劝诫机制,开展自我评价,净化经营环境,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广告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清理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户外广告。

(四)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五)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七)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12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广告协议书(篇3)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发布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 广告发布概况

广告发布内容 广告发布媒体 广告发布版位 广告发布规格

广告发布时间 广告发布次数 广告发布价格 (每次) 其它约定

第二条 广告发布程序

2.1 甲方应将广告的内容及具体要求等相关信息在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提交于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广告发布工作。

2.2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制作广告样稿,在广告发布前 7 日报请甲方批准,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广告发行工作。

2.3 乙方广告发布之后,应如实提供广告刊发的样刊,作为甲方付款凭据。乙方同时建立广告发布样刊档案,自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样刊档案保存 2 年。

第三条 著作权归属

3.1甲方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所有的资料享有著作权,乙方不得将资料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归 (甲、乙、双)方所有。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4.1 本合同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此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税金等相关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4.2 付款时间及比例:

付款次序 付款比例 (%)付款金额 (元)付款条件

第一次 合同签订后 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第二次

第三次

备注: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4.3 付款方式: 。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承诺其提供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更改,甲方做出更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5.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内容等相关信息,因甲方提供原稿造成的差错或修改、更换样稿等原因导致广告发布时间延误,由甲方自己负责。

5.3 乙方承诺其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的广告发布资格,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5.4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已经确定的广告样稿。

5.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交由任何第三方使用。

5.6 乙方应建立广告审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广告审查人员,审查广告样稿,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要求甲方修改。

5.7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所获得的技术秘密、商业机密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费用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广告延迟发布,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照合同价款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5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20 %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6.3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修改广告样稿、内容、版式及合同约定的版位;

(2)未经甲方同意将广告发布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3)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时间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A. 提交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9.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10.1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与合同有关的来往传真、电话、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如需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广告协议书(篇4)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甲方为了开展业务工作需要,宣传公司特色业务,扩大宣传影响,增加宣传效应,拟在县、乡辖区范围内,利用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经与乙方协商,双方合作该项宣传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协商如下:

甲方需对拍摄现场进行组织、安排、明确具体拍摄要求,配合乙方现场拍摄。

一、甲方工作任务和要求职责:

1、甲方负责提供广告宣传内容,并且确保其真实合法。

2、职责: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广告宣传费用。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宣传效果。

二、乙方应尽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广告内容播放,全天播放6次以上,同时,在每天至之间应当播放广告不少于2次。

2、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广告宣传内容、制作广告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3、严格按甲方提出的广告宣传播放时段和播放次数等要求播放。

4、乙方如果有违甲方广告宣传内容及播放要求时,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损失。发现一次未播,免费为甲方播一个月。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脚本要求进行拍摄及制作,且成片各项技术指标均需达到播出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

三、广告宣传播放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广告费用,总计¥元(大写:捌仟肆佰元整)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50﹪,即元。于年月日前全部付清余款。

乙方保证,在_________年的发布期限内,不撕毁、损坏、破坏甲方发布的广告。

五、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广告协议书(篇5)

1. 合作背景

电梯作为现代城市中最基础的公共交通工具之一,不仅为人们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也成为商家宣传产品和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之一。而电梯门广告作为一种常见的宣传手段,其投放效果和广告收益逐年增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为加强商业合作,提高各方利益,特制定本合作协议书。

2. 合作内容

本合作协议书旨在规范电梯门广告合作事宜,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推动合作顺利开展。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1)广告发布:甲方将在其所拥有的电梯内部、外部空间上,安排乙方的广告内容,并协助维护广告宣传的正常展示。

(2)广告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广告素材、文字以及图片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广告内容不含有任何敏感、违法内容。

(3)广告形式:广告合作形式分为画面广告和视频广告。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和电梯实际情况,选用适合的广告播放形式。

(4)广告播放时段:广告时段可根据乙方合理要求和电梯运行情况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一般情况下,广告播放时间为每日24小时。

3. 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确保电梯门广告合法合规,保障商家权益;

② 负责电梯广告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③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广告空间给乙方使用;

④ 协助乙方在电梯上进行广告宣传,配合相关工作。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② 支付相应广告费用,并按时向甲方提交付款凭证;

③ 配合甲方维护电梯广告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④ 在电梯内部和外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注意环境卫生和保护电梯设施。

4. 服务费用

乙方应在电梯门广告合作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用,具体服务费用及收费方式另行商议。

5. 期限和解除

(1)本合作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

(2)若乙方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 在广告内容上存在违法、违规信息,影响项的形象或声誉;

② 未按约定时间到甲方提供广告内容或未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③ 擅自更改广告内容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拆除改变电梯广告。

(3)若甲方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 未按照约定安排广告内容或一直无法提供广告服务;

② 违反合作协议书约定,在广告管理和维护工作中存在不负责任情况;

③ 描述虚假信息或供应劣质产品,严重妨害了乙方形象和利益。

6. 保密条款

本合作协议书的内容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各方均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使用。若非法披露或使用,造成损失,泄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 其他条款

(1)本合同文本正本制作成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广告协议书(篇6)

广告刊户(甲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广告经营单位(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有关广告业务达成下列项目:

广告种类:_________;广告内容:_________;广告面积:_________;广告字数:_________;广告费用:_________。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甲方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_________。

三、本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但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并按规定赔偿损失费:

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报有关部门_________份。

五、附则:

_________。

六、本合同严格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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