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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1

***年***市交通运输行业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也是我市巩固提升创建成果,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复检之年,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是落实“加快转型升级,升华惠民之州”的重要保障。为了进一步巩固交通运输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为全市交通运输建设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保证,按照上级组织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现制定2011年***市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市委九届九次全会、市九次党代会第五次会议,以珠三角文明城市群建设为新起点,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为核心,广泛开展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理想信念学习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全省交通运输和全市交通工作会议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立足“三个服务”,以“讲文明、树新风”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和文明素质,为***市交通运输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

地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

3、开展“增强社会责任感、做现代文明公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感恩、责任、公益”为主题,以各种道德实践为载体,大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在机关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在运输企业开展“做人民满意服务员”活动,提高窗口行业服务水平,重点加强司乘人员服务水平提升。

(二)以加快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文化建设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提高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程度、职工文明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从而提高行业“三个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构建畅通高效、安全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的强大精神动力。为加快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文化建设,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思想基础和重要保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构建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在打牢共同思想基础上抓教育。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思想,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二是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在提升行业软实力上抓落实。组织实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

期开展活动,不断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3、开展“党旗飘扬我成长”主题教育。结合“七一”评选表彰活动,通过开展主题班会、征文、演讲、知识竞赛等系列教育活动,深入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和改革开放教育,进一步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好、交通建设好的时代主旋律。

4、深入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实践活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引导干部职工逐步树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思想道德观念,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5、深入开展文明示范窗口建设活动。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推行“规范化服务承诺制”服务,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努力营造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的良好交通环境,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行业、为社会服务。以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大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和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做文明有礼的交通人”主题活动,广泛宣传普及文明礼仪知识。

6、继续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对文明交通行动计

6一步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4、做好“创先争优”评比表彰工作。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创建成果,激励广大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爱岗敬业、文明服务的自觉性,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交通行业形象,积极做好推荐、审核、评选工作。

5、组织开展道德文明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围绕做好感动***人物评选工作,大力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内设立10个文明示范点和10名文明服务标兵,不断加大对道德文明模范的宣传力度,通过以点带面,不断提高交通人的文明素质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

四、具体措施

(一)提高重视,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一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要求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抓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二要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当中,实现三个文明一体化管理;三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实现文明创建理念、内容、机制上的不断创新。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要制定文明创建工作安排或方案,创建目标要明确,具体措施要得当,工作责任要落实;二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工抓、主抓部门

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2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3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资质申请单位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万元人民币;检测机构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8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附件

一、附件二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

省建管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核实结果符合标准,予以受理。

资质申请受理后,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之申请人。

第九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自动失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管局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部门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质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批准资质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齐全、有效的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核定检测资质。检测机构解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依据技术标准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诚信建设、服务水平、检测业绩、质量责任赔偿能力等条件委托质量检测业务,承担委托责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可以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留置试样应有准确标识。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水泥、钢筋力学性能试验等应逐步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并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定、颁发。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异地设立固定分支机构或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分支机构必须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所开展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分支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设置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异地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先向检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基础;技术标准;计量认证等知识。培训方式应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效,采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检测机构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省建管局组织对检测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的,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复检结果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建管局制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对本省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应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审批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省建管局应组织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测工作。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管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应记入管理手册,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省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未按要求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管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4

各院、部,各部门:

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五一”国际劳动节、“五四”青年节放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共三天。

5月4日,14至28周岁青年放假半天,上下午任选其一。

由于设备、厂房的因素的影响“五一”放假期间,工厂正常生产,如无特殊原因,除行政人员正常放假外,其他人如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如果5月4日当天因为工作原因没有休息的员工,节后可以向人事行政部提出要求进行补休。

祝各位节日快乐!

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5

一、听证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三、听证会举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开发区环保局会议室(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注意事项

(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次听证设________名旁听人员,以提交申请顺序为准。

(三)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旁听人员须遵守听证会纪律,由工作人员引领入场和退场。

特此公告。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日开发区环保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6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增发19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今年国债主要面向个人发行”的指示精神和为满足广大国债投资者对凭证式国债的购买需求,财政部发布了年第5号公告,决定在年度发行规模内增发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400亿元(以下简称增发国债)。现就财政部门办理发行增发国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财政部门办理增发国债的销售工作从9月1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

2.增发国债的发行条件与1997年已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相同,即:年利率9.18%,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期限三年,不计复利,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记名、挂失,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

3.该国债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提前兑取部分,经办单位仍可在控制指标内向社会继续发售,其中在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最长计算到12月31日止。

1.增发国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承销后,通过当地国债服务部向社会销售的方式发行,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申报数额,下达各地承销增发国债额度确认表(见附件1)。对于已确认的承销额度,承销单位应保证完成,不得减少或超发。

2.各地财政厅(局)在组织本地区国债服务部销售凭证式国债的工作中,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禁超发或跨系统委托发行。

1.增发国债的发行款采取按实际发行进度分批缴纳的办法,各地财政厅(局)应分别于9月30日、10月31日、11月28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以电汇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汇出时间为准),11月28日应将承销款的差额部分缴齐。

汇款用途:XXXX国债款(注:XXXX为本财政厅(局)国债缴款代码,该代码固定不变,见附件2)

2.财政部对三次划款情况(按各次实际缴款数额)计息日的规定分别为: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

3.增发国债在20到期兑付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1.增发国债仍采取填制“1997年  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的方式销售,“收款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财国债字〔1997〕11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3)自行组织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经办单位留存核查;第二联:由购买人持有的债权证明;第三联:会计记帐凭证)。“收款凭证”是国债购买者的债权证明,发售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做好备案记录。“收款凭证”中所列各项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

2.投资者在办理购券交款手续时需填写的购买单,由各发售单位自行设计印制。

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便于监管,各承销单位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于每月上、中、下旬向财政部报送其发售进度表,报表采用电话传真方式。

1.增发国债发行费为实际缴款额的6.2‰,财政部在收齐发行款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发行费一次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分配给各发售网点。

2.增发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发行中的宣传、凭证的印制和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各承销单位应积极做好增发国债的宣传、凭证印制等工作,尤其注意做好面向个人销售的柜台服务,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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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7

规定性通知写作指南:如何撰写规定性通知?

尽管电子邮件和其他在线通信方式已经取代了很多传统的通知方式,但在某些场合,规定性通知仍然是一种值得关注和使用的有效沟通工具。无论是在学校、公司或其他组织中,规定性通知都可以用来传达重要的信息、提醒人们遵守准则、规则、政策等。本文将介绍如何撰写一份主题为“规定性通知”的详细、具体且生动的文章。

第一步:确定通知的目的和主题

在撰写规定性通知之前,首先需要明确通知的目的和主题。确定目的和主题有助于编写一份清晰、有针对性的通知。比如,通知的目的是提醒员工假期期间公司安全措施的重要性,主题可以是“假期安全须知”。

第二步:明确核心信息和要点

核心信息和要点将是你通知中的重点内容。要注意的是,规定性通知需要用简洁、明确的语言表达,以确保读者能够准确理解信息。你可以列出一份详细的清单,包括所有你认为重要的信息、要点和相关细节。

第三步: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和格式

规定性通知通常需要有良好的组织结构和格式,以确保信息的逻辑性和易读性。你可以选择按照重要性或者时间顺序进行组织,使用标题、副标题、编号或者列表来突出要点。你还可以使用引用、图表或其他图形,以增加信息的可视化效果。

第四步:撰写通知的开头

通知的开头应该引起读者的注意,清楚地表明通知的目的和重要性。你可以使用一个引人入胜的故事、一个引用、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或者一个令人震惊的统计数据来吸引读者的兴趣。然后,简要地介绍通知的目的和主题。

第五步:详细阐述核心信息和要点

通过清晰、简洁的语言,详细阐述通知中的核心信息和要点。可以使用有趣的事例、真实的案例或者明显的例子来强调并支持你的观点。确保每一个要点都有适当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以便读者能够全面理解信息。

第六步:总结和强调重点

在通知的结尾部分,总结通知的主要内容,并强调规定的重点。可以再次提醒读者该注意的事项,并鼓励他们遵循相关规则、政策或准则。

第七步:提供必要的附件和联系信息

如果通知需要进一步的支持材料,如表格、附件或参考文献,确保在适当的位置提供附件的链接或者文件。提供有关相关人员或部门的联系信息,以便读者在需要时可以获得更多信息或提问。

第八步:审校和修改

审查、校对并适当修改你的通知。确保语法、拼写和标点符号的正确性。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帮助你审查通知的内容和逻辑结构。

通过以上的步骤,你可以撰写一篇主题为“规定性通知”的详细、具体且生动的文章,以有效地传达你想要提醒和强调的主要信息。

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8

目前,我国国债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进一步发展,但市场监管工作还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在市场中出现的借国债的名义擅自筹资、在国债兑付工作中不执行国家兑付政策以及在国债二级市场中的卖空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债信誉,已成为国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国债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作用,是维护国债信誉、保证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基于目前我国国债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国债市场建设对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设置的.有关规定,现将各地财政部门在国债管理工作中的职能明确如下:

一、协助财政部组织区域性国债承销、分销工作,尤其是组织好面向个人投资者的柜台销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国债发行政策,对以国债名义集资或超发国债等扰乱国家市场的行为,当地财政部门有权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督查,并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二、代表财政部对本地区国债市场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对本地区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有关国债发行政策、交易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当地国债场外交易市场(含柜台交易)进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本地区国债兑付工作,统一部署协调当地银行、财政、邮政、证券经营机构的国债兑付业务,负责对财政部核拨的国债兑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各项兑付措施、了解兑付进度并汇总本地区国债兑付报表。按照方便国债投资人、维护国债信誉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债常年兑付业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债兑付政策的行为进行督查,并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四、配合财政部国债司加强对地方级证券、国债期货的财务监管,监督各地方级证券公司、登记公司、国债服务部以及各证券交易所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汇总财务报表。

五、配合财政部负责本地区国债发行的宣传工作,依据财政部下发的有关国债工作的政策规定,做好咨询、解释工作。组织本地区国债业务人员培训。

六、负责本地区对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领用、登记、使用、核查及收缴销毁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七、受财政部委托,组织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的收缴及销毁工作,做好已兑付券面与国债兑付资金的结算工作。

八、建设规范的国债券券库管理制度,对各证券机构券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各国债经营机构库存的代保管实物券实施审核。受财政部委托,对开展国债托管业务的当地登记公司、交易场所托管券库进行定期检查,从制度上加强管理。

九、协调本地区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市场管理工作。

十、各时期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业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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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9

沪建交联〔2012〕691号

各区县建交委、财政局,各区县墙材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12]3号),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认定管理,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为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墙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其中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预缴和清算

第三条本市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预缴专项基金。

预缴专项基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

(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实行多退少补。

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算。计算公式为:应缴专项基金额=[(建筑工程实际使用墙体材料总量-建筑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量)/建筑工程实际使用墙体材料总量]×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预缴的专项基金。

混凝土墙、幕墙不列入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并到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实施墙体粉刷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提出墙材使用现场核验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墙材使用现场核验申请的,应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墙体核验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和生产企业供货确认单等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符合《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三)相关分类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予以返退相对应的专项基金。

市墙材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符合相关分类标准进行认定(以下简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八条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核验申请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核验时主体工程全部或局部已实施墙体粉刷的,该部分不作为新型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核验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申请表》(见附件四),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项基金预缴凭证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核验后退回)及生产企业供货确认单;

(四)现场核验记录;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者工程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清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竣工备案后一年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本市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定管理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须向市墙材管理部门申报认定。为方便生产单位办理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手续,设有墙材管理部门的区县服务窗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单位提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资料,外省市和本市其他区域内生产单位向市建材行业协会服务窗口提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四)综合利废产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除外)应出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烧结制品中主要原材料以淤泥为主要原料的还应有水务部门的证明。

(五)生产单位的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管理人员、试验室资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以上资料纸面规格为A4,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第十四条市墙材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市建材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认定工作分书面技术资料审查和企业生产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市墙材管理部门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颁发《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网址:)适时向社会公布。

对未通过认定的由市墙材管理部门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外省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通过当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以持认定证书到市墙体材料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本市新型墙材认定证书,同时应当签署上海市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书和行业自律承诺书。

第十六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管。对年度质量抽检两次不合格,应取消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市建材行业协会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的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有效期为2年。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生产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合格后由市墙材管理部门给予延期确认。

第十八条《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建交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或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对符合相关政策可减免征收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经现场核查,其未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对使用非新型墙材部分应当按实补缴专项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月4日止。

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10

各院、部,各部门: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五一”、“五四”放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安排:

5月1日(星期日)放假共一天。

二、五四青年节放假安排:

5月4日(星期三)下午14至28周岁青年放假半天,其余教职工照常上班,晚上照常上课。

三、假期要求:

“五一”放假期间,不能停止工作单位要做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特此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__年4月7日

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11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12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1997年第3号公告,现就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1997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分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种期限发行,其中: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8.64%;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9.18%;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0.17%;三种期限的凭证式国债均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2.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以100元为购买起点,购买金额超过百元的应为百元的整数倍,投资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

3.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上市流通。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现时,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三种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一律不付息;持有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以下规定分别计付利息:

(1)二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2)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

(3)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按年利率9.27%计付利息,满五年的按年利率10.17%计付利息。

以上各期限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持有期满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4.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从3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但严格禁止超发。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其持券期限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计算,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999年10月20日止,三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0月20日止;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0月20日止;持满规定期限兑付的,逾期均不加计利息。

1.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省级国债管理(推销)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债办”)组织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和地(市)、县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面向社会个人发售。严禁跨系统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分销或代销凭证式国债。

2.凭证式国债采取填制“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格式附后)的方式发行,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组织印制。开具“收款凭证”时,除注明投资者身份证件号码外,还应明确注明期限、到期利率等内容。严禁使用“国债代保管单”销售凭证式国债。

(1)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时,应填写“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认购单”(以下简称“认购单”),认购单上应详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金额(面值)等内容,连同购券款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收款凭证一式三联。购买人需要留印鉴的,在收款凭证第一、三联加盖购买人印鉴(或签字),并在认购单上抄录收款凭证编号(代帐号),加盖经办人员名单,交复核人员。

(3)复核人员对认购单、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以及现金数额复核无误后,在各联上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凭证式国债发行专用章”。收款凭证第二联交购买者,认购单及收款凭证第一、三联由经办单位留存。

(4)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开出的收款凭证第一联(认购单作附件)编制汇总记帐凭证,据以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卖出)序时登记簿”。依据收款凭证第三联作卡片专夹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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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13

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收集2012年最新的甘肃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及甘肃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相关知识解读,希望甘肃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范本能够帮助到你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甘肃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所有制性质,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劳动手册编号,_________外来人员就业证编号,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一、合同期限本合同为_________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月)。二、工作内容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工种。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小时工时制,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五、劳动纪律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劳动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劳动保险费。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七、教育和培训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年,否则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甲方培训费。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1)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同意的;(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签定劳动合同时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3、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4、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求职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这样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就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5、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6、如果求职者所进的单位主要从事一些对人身安全有较大威胁的行业时,求职者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确认,遇到工伤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现在不少单位只知道要求职者为他们卖命,一旦求职者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他们就毫不留情地一脚把求职者踢开,因此用人单位在起草合同时,为逃避承担的责任,要求职工工伤自理,或只是约定一些无关痛痒的条款,与国家法定的偿付标相关很远。7、许多私营单位为了达到要挟、控制求职者的目的,常常在签定合同之前要求求职者先交纳一定的上岗抵押金,这样求职者一旦违反约定,其上岗抵押金就会被没收,而用人单位因此有了有恃无恐的把柄,求职者只好惟命是从。为此,求职者应该首先弄清单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内部员工打听一下该单位的声誉,以权衡一下到底是否应该交纳抵押金。8、最后求职者还应该了解一下其他的细节问题,例如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以使单位无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双方在签订时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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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的通知 篇14

现将《国债兑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到期国债数量大,附息国债品种多,计息方式复杂。为了确保做好全年国债兑付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各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兑付,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作为国债兑付工作的宗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兑付政策,落实兑付措施。

二、做好国债兑付岗前培训工作,使柜台人员熟练掌握国债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等兑时间。在实物国债兑付中,树立高度反假防假意识,提高鉴别假券能力,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

三、国债兑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要求各国债兑付经办单位把做好兑付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9年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品种包括:

1.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

2.19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

3.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

4.19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

5.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

三、1999年到期国债利息计算及兑付有关规定:

1.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3年,于3月10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期限3年,于8月6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0.96%。

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兑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当地托管库的券面核验无误并接收后,通过交易场所和中央公司办理,实行场内兑付。

2.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投资者需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购买网点办理。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对月对日持满二年)时不收取兑付手续费;发行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兑付期开始后,一律不收取兑付手续费。

3.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期限2年,于1月22日到期,以面值金额兑付。记账式国债的兑付,通过交易场所和中央公司办理,实行场内兑付。

4.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从4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1999年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及有关规定:

1.1996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五期)国债,期限,年利率11.83%,6月14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2.1996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8.56%,11月1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3.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9.78%,9月5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专项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6.8%,5月18日支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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