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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教授的合同(篇1)

聘任方:_________(简称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保证_________奖励计划顺利实施,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_________》有

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聘期

特聘教授岗位聘期为_________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终止。

聘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乙方在聘期内特聘教授岗位上应完成的工作目标:_________。

二、乙方在聘期内应履行的工作任务:

1.教学任务(包括承担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

_________。

2.科研任务:_________。

3.学科建设任务:_________。

4.人才培养任务:_________。

5.其他任务:_________。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特聘教授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

1.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1)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条件:_________。

(2)科研配套经费:_________。

(3)工作助手(可由特聘教授自主选聘):_________。

(4)办公条件:_________。

(5)生活条件:_________。

(6)招生条件(包括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指导博士后工作人员,高级访问学者等):_________。

3.为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所需要的校内相关政策。

4.乙方在聘期内做出重大成就的,甲方积极推荐申报_________成就奖。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按照_________项目的规定,在聘期内每年享受人民币_________元的特聘教授奖金。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

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其他待遇。

2.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四、乙方义务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_________》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聘期内保证全职在甲方特聘教授岗位上工作。(从海外直接应聘的特聘教授人选如有特殊情况,此条可写为:聘期

内保证每年在甲方特聘教授岗位上工作时间不少于九个月。)

3.全面履行特聘教授岗位职责,完成特聘教授岗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4.乙方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

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即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第四条考核

1.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乙方须向学校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

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甲方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

果报教育部备案。

2.对考核不合格者,经教育部审核,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3.甲方在三年聘期结束后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乙方进行评估,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部审核,甲方有权予以解聘

,终止本协议,并由教育部在因特网上公布解聘消息。

2.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报请教育部审核后,方可辞聘

,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教育部注:此条可具体化)

3.聘任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聘任双方应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教育部人才发展办公室备案;本合同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

2.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对

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任教授的合同(篇2)

第一条 甲方聘任乙方为________院(系)教授委员会教授,聘期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章程》和学校、院(系)发展的具体需要,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和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对乙方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意见和结论;

(二)对乙方在聘期内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三)根据《章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解除聘任合同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

(二)《章程》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四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

(二)《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五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院(系)教授委员会教授的岗位职责,完成应聘岗位的工作目标;

(二)《章程》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六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如果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解除合同,须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聘期内如果发生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双方协商一致。

第八条 聘任期满,如甲方对乙方聘期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或另行签订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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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自行终止

(一)聘任期满,双方没有续订合同;

(二)乙方达到法律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条件。

第十条 一方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另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按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支付给对方相当于乙方岗位津贴额度的违约金,其他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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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教授的合同(篇3)

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xx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民提字第81号)

裁判摘要

一、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允斗。

委托代理人:曲凤智,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家发,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宁。

委托代理人:程绍武。

陈允斗因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于20xx年8月14日作出的(20xx)辽民再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xx年12月15日作出(20xx)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陈允斗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凤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家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宁、程绍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允斗于20xx年8月8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起诉称,20xx年10月6日,陈允斗经依法投标取得村委会所有的老边墙第一、第二金矿的开采经营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约定:开采经营期限为五年,即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0月。合同签订后,由于案外人程绍武对村委会提起诉讼,村委会至今未将老边墙第一金矿(以下简称第一金矿)交给陈允斗经营。老边墙第二金矿(以下简称第二金矿)由于村委会不能全部交付金矿设施,陈允斗不得不另行投资重开巷道开采。并且由于村委会与他人的纠纷,致使第二金矿的采矿证有三年无法办理,合同无法履行。陈允斗请求法院判令:1.村委会履行合同约定的将第一金矿交给其经营的义务;2.如不能交付,由第二金矿代为履行;3.村委会顺延履行第二金矿的合同期限三年;4.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160万元。

村委会一审答辩称,陈允斗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村委会没有义务向陈允斗交付金矿的设施,陈允斗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与村委会无关。陈允斗请求村委会赔偿损失没有客观依据,其损失不应由村委会承担。

丹东中院一审查明:20xx年8月31日,村委会与老边墙金矿(分为第一金矿、第二金矿)原承包人的承包协议到期,村委会于同年9月28日发布了《老边墙金矿租赁告示》,其主要内容为:老边墙金矿于20xx年9月1日承包到期,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和县政府1999年第34、35号文件精神,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现对外公开招标:标的40万元,格外加投标总额20%镇政府管理费;合同期限五年;金矿所有手续由承包者自行办理,费用自负;设备和电力及毛台上矿石归原承包者,限期在投标之日起20日内撤除;在承包期内矿山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等均由新承包者承担,村委会不承担经济责任。

20xx年10月6日,陈允斗(乙方)中标并与村委会(甲方)签订《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约定:村委会通过招标将老边墙金矿租赁给陈允斗开采经营,开采经营期限五年,即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0月,陈允斗一次性向村委会缴纳五年的经济补偿金,并按中标数额的20%一次性向所在镇政府缴纳补偿金;金矿所有手续由承包者自行办理,费用自负。如因有关手续办理不妥无法开采,租金不予返还,所造成的损失亦由陈允斗自负,设备、电力、毛台上矿石及矿井内原承包者开采的矿石归原承包者所有;在租赁期内矿山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陈允斗承担,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年期满后,村委会与陈允斗协商另行签订协议,但补偿金不得低于本次中标数和按中标额20%上交给镇政府的补偿金。如陈允斗不继续经营,村委会收回金矿开采权进行招标;陈允斗不继续经营必须在20日内将设备拆除,否则村委会有权强行拆除,费用由陈允斗承担,后果自负:如有一方违约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另赔偿违约金2万元。双方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由于老边墙金矿原承包人程绍武未及时将其设备从第一金矿撤出,致使陈允斗不能依据协议约定正常经营该矿。同时,也由于程绍武及其亲属的原因,致使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只颁发了第二金矿20xx年和20xx年的采矿许可证。第二金矿20xx年、20xx年和20xx年的采矿许可证未予办理和颁发。另查,陈允斗经营老边墙金矿期间,对矿山的井巷工程进行了增建。经评估,陈允斗增建的矿山井巷工程价值706874.90元。

丹东中院一审认为,陈允斗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之前,均知道该矿的原租赁人程绍武因刑事犯罪被拘押,其租赁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但采矿证没有交还村委会,其采矿设备及部分矿石仍在矿内没有运走。村委会在告示中也示明了有关情况。村委会的做法属于规避商业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陈允斗自愿接受村委会设定的条件参加竞标,双方在协议中就有关情况的约定亦为有效。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村委会在排除案外人妨碍、办理采矿权证等方面,均对陈允斗尽了协助义务。对此陈允斗、村委会均无异议。现陈允斗主张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妨碍使其无法行使五年开采权,而要求由村委会顺延履行协议规定的租赁期限,其理由是村委会应从案外人处收回已出租的金矿,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的约定。造成陈允斗不能完全履行租赁协议的原因,是案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陈允斗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村委会在租赁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该院遂于20xx年12月18日作出(20xx)丹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驳回陈允斗的诉讼请求。

陈允斗不服一审判决,于20xx年12月30日向辽宁高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判决认定租赁协议未能完全履行的原因是案外人侵权行为所致,陈允斗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村委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认定是错误的。村委会未履行协议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村委会在《老边墙金矿租赁告示》中示明:“设备和电力及毛台上矿石归原承包者,限期在投标之日起20日内将原承包者的所有设备撤除。”陈允斗正是对此相信才参与投标并与村委会签租赁协议的。村委会作为采矿权人,只有它能够从原承包人手中索回采矿许可证,一审判决认定该风险由陈允斗承担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错误的。本案是合同纠纷。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但一审判决却认定应由陈允斗向案外人主张权利。本案租赁协议合法有效,陈允斗按照中标的租金数额交纳了相应的款额,理应享有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其上诉请求是:1.撤销一审判决;2.村委会履行协议约定的将第一金矿交给陈允斗经营的义务;如不能交付,则由第二金矿代为履行五年;3.村委会赔偿陈允斗经济损失706874.90元。

村委会在二审庭审中答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和客观事实,村委会没有任何违约事实,其已经交付了金矿,陈允斗请求如不能交付第一金矿则由第二金矿代为交付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没有办理采矿权证的问题,协议约定由陈允斗自行办理,如无法开采,损失自负,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允斗也有开采行为。另按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爆破作业,陈允斗因盗伐林木被判刑,依法不能从事矿山开采经营,其提出顺延履行合同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因村委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高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辽宁高院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xx年3月7日对关联另案作出(20xx)丹民一合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该案原告为案外人程绍武,被告为陈允斗和村委会,案由是金矿承包合同经营权、财产所有权、财产返还纠纷。该院判决驳回程绍武的诉讼请求。程绍武上诉后,辽宁高院于20xx年10月11日作出(20xx)辽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高院二审认为,涉案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成立。关于采矿经营权的取得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均明确规定采矿经营权是特许经营权,其批准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涉案租赁协议没有履行法定强制性规定的审批手续,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为无效。

无效协议自始没有效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陈允斗所诉村委会违约行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协议无效涉及的损失赔偿,应以签约时双方的过错情况予以考虑。但鉴于陈允斗在一审中并未主张村委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及举出相关证据,因此,其所称损失应予赔偿的理由,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该院于20xx年7月30日作出(20xx)辽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允斗不服二审判决,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二审法院将陈允斗与村委会之间的租赁关系认定为采矿权的承包转让关系,并认定协议没有履行法定强制性规定的审批手续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认定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依据之一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协议无效的依据。即便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因为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既未规定采矿租赁协议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更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二)村委会的违约行为,致使陈允斗未能完全取得金矿租赁权,村委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陈允斗造成的损失。故请求:1.撤销本案二审判决;2.改判按照租赁协议约定,村委会交付第一金矿给陈允斗;如不能交付,则由第二金矿代为履行五年:顺延履行第二金矿的协议期限三年;3.村委会赔偿陈允斗经济损失160万元。

村委会再审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辽宁高院于20xx年5月20日以(20xx)辽立民监字第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

辽宁高院再审查明:20xx年10月14日,村委会填报《采矿权出租申请登记表》,此表载明租赁期限为五年,宽甸满族自治县地矿办公室及丹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署同意,但未经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有效期分别截止20xx年4月30日和20xx年4月30日的《企业法人执照》副本载明,陈允斗是第二金矿的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于20xx年7月5日决定免去陈允斗该职务,任命江新德为该矿法定代表人。

辽宁高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辽宁高院再审认为,关于涉案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除非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等几种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变更采矿权主体,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外,不得转让采矿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采矿权的出租及其他转让方式设定了强行性规范。对涉案金矿采矿权的出租,亦应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条件和程序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陈允斗与村委会于20xx年填报的《采矿权出租申请登记表》,虽经宽甸满族自治县地矿办公室及丹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同意,但其是作为下一级地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呈请审批的,是请批过程中需要履行的行政程序,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效力。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级地矿部门没有审批权。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许可前,应认定该项请批尚处于申请阶段,并未得到审批管理机关的批准。因此,本案金矿租赁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关于村委会是否构成违约、应否对陈允斗进行赔偿的问题。因涉案租赁协议无效,故不存在按该协议有效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无效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陈允斗在一、二审及再审程序中,均要求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而未诉缔约过失责任。鉴于陈允斗并未以村委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诉请赔偿损失和提供证据,因此,其所提由于第一金矿没有交付,致使其投入巨资重新打造井巷工程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理由,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应支持。

经辽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于20xx年8月14日作出(20xx)辽民再字第26号民事判决,维持(20xx)辽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

陈允斗不服(20xx)辽民再字第26号民事再审判决,于20xx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诉称,其与村委会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登记手续,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亦在20xx年为其办理过采矿许可证,原再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是错误的。再则,在程绍武诉村委会和陈允斗一案中,法院已经认定本案所涉租赁协议有效,并据此驳回程绍武的诉讼请求。同样的协议,原审法院作出相反的判决,显然错误。故请求:1.撤销辽宁高院(20xx)辽民再字第26号民事判决;2.支持陈允斗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涉案租赁协议签订后,陈允斗依约一次性交清了补偿金(即租金)54万元。20xx年10月9日,村委会与程显锋签订《宽甸县虎山镇老边墙村第二金矿采矿权转让协议书》。此后,程显锋又将该矿的采矿许可证办理到自己名下,成为该矿的采矿权人,有效期至20xx年3月7日。村委会现已不是第一金矿、第二金矿的采矿权人。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辽宁高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是出租人村委会与承租人陈允斗因《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的履行发生的纠纷,在此法律关系中,村委会是采矿权人,双方约定租赁的是采矿权而非包括采矿设备在内的整个矿山。采矿权租赁是采矿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发生采矿权主体的变更。根据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应确定本案案由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矿山租赁合同租期延续及赔偿纠纷”不妥,应予变更。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涉案《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是否有效;(二)村委会是否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租赁协议应否继续履行。现分别分析论述如下:

(一)关于涉案《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陈允斗主张涉案租赁协议有效。其理由是:1.涉案金矿此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已承包给他人;2。当地县、市国土部门已同意村委会报批的采矿权出租申请,只因另一诉讼影响未办成;3.在另一类似诉讼中法院认定采矿权租赁协议有效。村委会则主张涉案租赁协议未经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因此无效。本院认为,采矿业属于特许行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涉案金矿的采矿权和租赁权都要经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中任何一项权利未经批准,其采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据此,本院认定涉案租赁协议已合法成立,尚未生效,该协议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也不产生违约责任。

涉案《老边墙金矿租赁告示》和《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均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后者是对前者的确认和补充。两者第四条均约定:“金矿所有手续由承包者自行办理,费用自负。”后者还约定:“如因有关手续办理不妥无法开采,租金不予返还。所造成的损失亦由乙方(即陈允斗)负担。”由此看出,协议约定的办理金矿所有手续的义务人是陈允斗,手续办理不全的责任亦由陈允斗承担。签约当时,陈允斗明知村委会尚未从原承包人手中收回采矿许可证,租赁该金矿会冒巨大商业风险,却执意投标并签订上述协议,是一种甘冒风险的行为。协议签订后,村委会积极办理采矿权租赁审批手续,当地县、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已审核同意,只因程绍武拒不交出原采矿许可证并起诉村委会而未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村委会对此尽了协助义务,没有过错。据此,村委会对采矿权租赁手续不全并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村委会是否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租赁协议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陈允斗主张村委会未办理全部采矿许可证并交付涉案金矿,使其不得不重开巷道,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村委会则主张涉案租赁协议无效,不产生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涉案租赁协议签订后,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协议没有全部履行,致使陈允斗无法正常开矿,确实遭受了经济损失。但由于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陈允斗遭受的损失不能依据该协议的违约条款获得救济,故对于陈允斗主张的协议无法履行的责任在村委会,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出租采矿权以拥有合法采矿权为前提,鉴于目前村委会已不是涉案金矿的采矿权主体,丧失了履约条件和能力,依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继续履行涉案租赁协议已不可能,对于陈允斗关于涉案租赁协议应继续履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陈允斗虽然因采矿遭受了经济损失,但其在明知租赁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巷道,属于违法开采行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后果自负。对其关于村委会因违约应赔偿其160万元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租赁协议未生效,村委会据此取得的陈允斗交付的租金本应返还,但鉴于陈允斗在本案中对此未提出主张,本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陈允斗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涉案采矿权租赁协议未生效,村委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退一步讲,即使认定租赁协议有效,鉴于该协议均约定村委会免责,陈允斗对不能依约采矿经营产生的风险自担,村委会同样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村委会现已不是采矿权主体,涉案租赁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陈允斗主张继续履行该协议的依据不足,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辽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虽在认定涉案租赁协议无效和案由方面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辽民再字第26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玫

审判员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宋春雨

二#65533;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帅

审判长简介

韩玫高级法官:1962年出生,法律硕士。2000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聘任教授的合同(篇4)

甲方(聘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甲乙双方自愿订立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第一条甲方聘任乙方为________院(系)教授委员会教授,聘期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章程》和学校、院(系)发展的具体需要,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和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对乙方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意见和结论;

(二)对乙方在聘期内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三)根据《章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解除聘任合同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

(二)《章程》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四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

(二)《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五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院(系)教授委员会教授的岗位职责,完成应聘岗位的工作目标;

(二)《章程》规定的有关义务。w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如果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解除合同,须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聘期内如果发生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双方协商一致。

第八条聘任期满,如甲方对乙方聘期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或另行签订聘任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自行终止

(一)聘任期满,双方没有续订合同;

(二)乙方达到法律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条件。

第十条一方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另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按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支付给对方相当于乙方岗位津贴额度的违约金,其他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聘任教授的合同(篇5)

特聘教授的聘任合同范文

甲方:西安交通大学

乙方:

丙方:西安交通大学 学院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腾飞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甲方通过公开招聘和丙方推荐,并经专家遴选,同意聘用乙方为“腾飞人才计划”特聘教授,在丙方相关学科工作。为保证“腾飞人才计划”的顺利实施,保障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聘 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三年。聘用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条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在聘期内乙方应完成下列工作目标及任务,并另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年度工作任务,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国内合作与交流,开展高水平学术研究活动;

□ 作为带头人组织和领导一支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

□ 在现有团队中发挥核心骨干作用,并在某一研究方向上发挥引领作用;

研究生开设并讲授核心课程或学科最新前沿的选修课,并指导研究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

□ 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 在本学科国际顶级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篇;

□争取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或受聘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 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为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做出实质性贡献。

第三条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根据《西安交通大学“腾飞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对乙方进行工作业绩考核。

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解聘乙方。

二、甲方义务

1、依法维护乙方在受聘期间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

2、根据《西安交通大学“腾飞人才计划”实施办法》为乙方提供以下条件:

(1)为乙方提供特殊岗位津贴及科研配套经费;

(2)按照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协助丙方为乙方招收研究生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及其他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评选。

三、乙方权利

1、根据自身工作计划和目标,自主组织学术队伍或参与学术队伍建设,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参与丙方的学科建设项目或其他重要的学术活动;

科研等工作和生活条件;

3、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丙方有关部门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有权向甲方提出申诉,要求监督执行。

四、乙方义务

法规及甲方、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丙方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社会服务工作,接受甲、丙方的管理和考核;

五、丙方权利

1、根据《西安交通大学“腾飞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规定,甲方授权丙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并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

2、根据乙方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安排乙方参与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六、丙方义务

重点项目。

科研和研究生指导的工作条件。

3、帮助乙方解决好工作中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条 乙方工作待遇

,8万元可用于乙方本人及团队成员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发放办法为:。发放办法为:60%按月发放,其余40%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乙方在聘用期间,经甲方批准可出国出境三个月/年,但出国期间不再享受特殊岗位津贴;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暂停聘用乙方,待乙方回国后再即时续聘。

第五条 考 核

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所规定的乙方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

丙方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向考核专家组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年度考核时乙方还应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考核专家组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分项打分,提出考核意见。

优秀、良好、一般、差五个等次对乙方进行评定。

4、甲方根据考核结果,依据学校腾飞人才计划有关文件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精神,兑现或调整特聘教授津贴。年度考核“优秀”者,按5万元/年兑现本年度津贴;“良好”者,按4万元/年兑现本年度津贴。聘期考核“优秀”者,按5万元/年兑现聘期内津贴。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在受聘期间,如被聘为教育部“长江学者”或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与乙方另签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结果不能达到“良好”,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丙方在聘期内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乙方有权提出辞聘,终止本协议。

4、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外,三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任一方若对协议条款提出变更要求,应征得另外两方同意。

无法防范,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聘用三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态度妥善处理。

第七条附 则

l、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于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项,由三方协商后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聘任教授的合同(篇6)

聘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_顺利实施,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并参照_____________讲座教授岗位制度,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_________讲座教授岗位聘期为_________年,第一年为试用期,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聘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在聘期内讲座教授岗位上应完成的工作目标:_____________。

乙方在聘期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1.教学任务(包括承担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合作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合作指导博士后工作人员,高级访问学者):________

2.科研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学科建设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人才培养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讲座教授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

1.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研配套经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活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生条件(包括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指导博士后工作人员,高级访问学者等):__________________。

3.指定专门单位及专门人员与乙方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合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者(包括姓名,职务等):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为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所需要的校内相关政策。

1.乙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在聘期内每月享受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2.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1.认真遵守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每年在_________讲座教授岗位上工作3个月以上,特殊情况下至少不得少于2个月,全面履行讲座教授岗位职责,完成讲座教授岗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及考核。

3.乙方在聘期内_________讲座教授岗位上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即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署甲方名)。

1.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乙方须向院系所学术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学校根据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并备案。

2.对考核不合格者,经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审议,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3.乙方三年聘期届满评估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

1.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并由学校在因特网上公布解聘消息。

2.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并经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审核,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注:此条可具体化)

3.聘任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聘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学校人事处专家办公室备案;本合同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聘任教授的合同(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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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讲座教授聘任通用版合同正文内容

聘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_顺利实施,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并参照_____________讲座教授岗位制度,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聘期_________讲座教授岗位聘期为________年,第________年为试用期,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聘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乙方在聘期内讲座教授岗位上应完成的工作目标:_____________.乙方在聘期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1.教学任务(包括承担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合作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合作指导博士后工作人员,高级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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