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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范文大全小编考虑到您的要求准备了这份实用而有用的“司法鉴定报告”。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当我们完成一项任务时。一般都会接触到写报告,报告是一个跟老板交流,让老板了解你的过程。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有趣请将它分享给您的朋友们!

司法鉴定报告(篇1)

本人,于今年xx月通过人事部考试被录用,任现职为司法鉴定员,至今已xx年半。

在领导的关心及各位同事的热情帮助下,自己通过学习和实践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得到了长足提高。工作中,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虚心求教的态度,主动向领导、同事们请教,向实践学习,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努力使自己从一个对本职工作内容熟悉不深的人,慢慢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司法鉴定员。

现将这xx年来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提升自身素养。

作为司法鉴定员,我始终把学习作为提升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学习司法鉴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深刻领会司法鉴定工作的方针和目标,增强自己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自觉性。特别在公路管理方面,认真学习《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文字素养和专业知识,力争在思想上、上、业务上取得进步。

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提升了自己的思想观念和业务水平。在工作中,我坚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了“眼勤、嘴勤、手勤、腿勤”,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任务。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各项义务劳动,认真学习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二、严格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在工作中,本人能够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情。在工作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顾全大局,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工作,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公司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学习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吸取经验,提升自己的整体工作水平。平时,能够团结同事、顾全大局,能够做到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虚心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总之,这段时间以来,我能做到恪尽职守,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诚实做人,踏实做事。尽心尽力干好本职工作,在自己平凡而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期望。

司法鉴定报告(篇2)

众此周知,有为才有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为”就在于其服务经济,维护稳定。效果实在,就能真正迎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近几年,我县的基层司法行政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还不能全面履行职能。目前,我县有基层司法所12个,只有7个司法行所有司法助理员在职,其他5个司法所是乡镇干部代理。司法所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普法、依法治理、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本职工作难以落实,法律服务、代表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综合治理和临时交办等项职能的履行也是参差不齐。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欠规范,难以实现办所初衷。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在城关、古阳、默戎、河西等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均以管理不善而停办。现只剩下县司法局组建的联合法律服务所——卫权法律服务所还拼命挣扎,勉强维持运转。卫权所的注册法律工作者由10多人到现在的几人。由于管理欠规范,导致法律工作者道德素质不高,追求经济利益多,履行义务少,违章执业时有发生,偏离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有的运行轨道,难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目的。

二、建议和对策

(一)整合职能,发挥优势。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予以整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互济余缺。将法律服务所的触角延伸到各乡镇司法所,将司法助理员作为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有资格证的)或辅助工作人员(无资格证的),扩大法律服务所的容量和活动空间。司法所的工作由挂靠乡镇的司法助理员、法律工作者或辅助工作人员完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安排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法律顾问费(由局领导与乡镇领导协调),并拨至法律服务所帐户,由法律服务所统一安排支付。所内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分类管理,财政工资、福利的人员,原则上由局机关负责,视其在法律服务所中开展的工作情况,适当享受法律服务所补贴。非财政发放工资、福利的人员,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由法律服务所比例安排工资、福利,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

(二)加强司法所的建设。在利用国债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组织建设,为每个司法所配备2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从优,调动全局干部、职工、律师、法律工作者下所工作的积极性。为排除后顾之忧,司法所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交流。为照顾家人在乡镇的工作人员实际困难,可采取干部轮流到司法所值班或设立业务接待日制度,实行个别接待,统一调整,集中办理机制。未到司法所值日值班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局机关或法律服务所总部上班,完成局机关和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另外,还要加强司法所长的培养选拔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的政治待遇,坚定干部献身司法行政事业的信心。

(三)严格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强化法律服务所的管理

1.在办所方式上,实行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现司法所指导管理与法律服务经济反哺的统一,增强系统内部自身造血功能。

2.在组织人事上,基层法律服务所长任应由县司法局委任,在过度时期,不烦试行局领导兼任。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聘用制,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从现在职干部中安排。

3.在业务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收集,统一委派,凝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在财务管理上,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挂钩,一般应占法律服务收费的60左右,另外,40应作为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基金使用。

(四)建立基层司法所长效保障机制。在贫困小县,法律服务反哺司法行政是必要的,这是基层司法行政创“为”的应急之措。要想基层司法行政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还得靠政府增加投入,增强输血功能,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1.大力宣传基层司法行政的性质、职能、地位和作用,争取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2.县、乡两级政府应当将司法所的工作经费包括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

等9项职能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司法所正常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功能,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目的。

司法鉴定报告(篇3)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于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至关重要,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近些年来加大了对司法所建设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司法所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新形势下,要更好地服务政府党委中心工作,服务群众民生,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工作职能,进一步研究司法所建设中深层次问题,为司法行政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打好基础和创造条件。

一、以创建为抓手,司法所建设突飞猛进

自从x年起,中央工作会议、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反复强调要加强司法所建设在内的“两庭一所”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了关心、重视、支持司法所建设的良好局面。近年来,司法部提出了“五好司法所”创建目标,江苏省司法厅先后提出了在全省范围内“省优秀司法所”和“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目标,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模范司法所”和“星级司法所”评定创建目标。通过这一系列的创建活动,引起了地方基层政府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高度重视,加大了对司法所建设的投入,司法所建设突飞猛进。

通过系列创建活动,全区司法所在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和体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改观。以x区为例。以前,司法所业务用房平均面积不足60平米,个别所甚至只有一间办公室,司法所人员队伍平均只有3至4名工作人员,有些业务工作职能停留在台账上,司法所人员管理体制主要隶属于属地街道办事处;在创建之后,x区7家司法所,业务用房平均面积达到了150平米以上,工作人员数量平均达到了7人,个别所工作人员数够达到10名,通过“三定方案”,落实和理顺了司法所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各项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开展有声有色。7家司法所全部实现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目标,有5家司法所完成了省优秀司法创建目标,1家司法所被评定为南京市5星级司法所,1家司法所被评定为南京市4星级司法所。

二、新形势下的困惑

当前,平安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所建设必然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期,同时,也给司法所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带来了困惑。这就需要我们认清形势,客观看待成绩,正视问题和差距,寻求和探索进一步发挥司法所作用的最佳路径。

1、如何有效履行政法机关职能。司法所的许多工作以说教为主,工作对象是普通民众,具有很强的群众性。随着具有刑罚性质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开展,司法所工作的政法职能属性越来越明晰。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勿庸置疑,但现阶段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具备任何强制性职能。由于缺乏依据和可操作性,基层工作人员感到迷茫和困惑。

2、如何定位核心职能。司法行政系统内定司法所职能共九项,江苏省司法厅提出了司法所工作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随着地方基层政府近年来维稳任务加重,司法所大量精力投入到了化解矛盾纠纷和社会维稳工作中,出现了与综治、信访、法制等部门职能往往会交叉、叠加。实践中,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找不到工作重点,不明白司法所的主业到底是什么,结果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

3、如何确定归属。经过上一轮的机构改革后,通过“三定方案”,从上到下早已明确了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但是文件和实践、内容和形式、管人与管事仍然存在问题。名义上理顺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实际上,除了司法所长是由司法局任命外,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基本上是由所在街道政府配备,人员还是不能由司法局自主进行调动,经费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仍由街道来提供,造成了文件编制归属于区司法局,人员心理归属于街道政府。

4、如何有效执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当前司法所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于司法所实际工作的要求有共同点,但是侧重点各不相同。地方政府对司法所工作要求的侧重点在于有效地处理群体性纠纷;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司法所完成自身系统各项要求指标。于是存在两种不正确的倾向:一种是只管部门工作,游离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之外;一种是把自己当成是是街道干部,而不是司法行政干部,认为围绕中心就是做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本职工作反而退居其次,不服务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5、如何建设一支专业化队伍。现在工作对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专业化趋向比较明显。但是现在进入司法所人员队伍缺乏专业衡量,什么人都可以进来干一干,这样队伍稳定性也不强,人员流动性大,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人员什么都干,结果什么都不能深入,什么都干不精、干不好。

6、如何树立自身形象。对于司法所和司法局的职能,有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并不清楚,群众更不用说了,不少人认为司法就是法院,司法腐败就是司法局的腐败。这与司法行政系统缺乏统一形象不无关系。有的单位也采取了进社区宣传司法所职能,宣传方法不对头,被其它部门抢了先机,宣传效果打了折扣;由于种种原因,外界对司法所工作的认同度与我们的期望值有较大差距。

三、理性定位,服务群众,树立形象

针对当时司法所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困惑,应明晰司法所在三个方面的定位。具体来说,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属性。司法所目前承担了大量的群众性工作,在当前基层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要把基层司法所打造成司法行政的一线实战平台,要明确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属性。

一是真正理顺管理体制,实现以司法局管理为主,实现管人、管事、管财的统一,做到“喊得应、找得到、调得动、管得了”,保障司法所职能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以社区矫正工作为突破口,明确司法所干警的执法主体身份,赋予其警察待遇,同时带动司法行政机关地位的整体提升。

2、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服务属性。司法所是区县司法局派驻街道政府、服务街道政府工作的司法行政机构,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司法所的职能定位到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上来,而不是利益驱动。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认清服务基层政府和服务司法行政大局根本上是一致的,定位好服务属性,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部门工作与基层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司法所与党委政府的关系,既不能丧失自我,盲从中心,也不能夜郎自大,脱离中心。

二是处理好建设与服务的关系。要坚持硬件和软件建设并重,建设和管理相结合,发挥职能和搞好服务相统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发挥司法所的平台作用,把司法所建设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和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中心、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中心,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三是处理好司法所与基层综治、信访、公安等部门的关系。在基层服务工作中,司法所不具备力量“单打独斗”,处理好与基层综治、信访、公安等部门的关系,整合基层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实行资源互享、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形成基层服务和维稳的工作合力。通过基层部门之间的互动,促进司法所业务发展。

3、清晰定位司法所的专业化属性。专业才能专注。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由于队伍力量不足,发展了规模庞大、为数众多的社会工作队伍,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中的志愿者队伍。在新形势下,对志愿者队伍的引导更需要专业化工作人员的指导,不然就会“使其昏昏令人昭昭”,因此,对业务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引导,增强专项编制,规范岗位设置,促进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缓解当前司法所“事多人杂”的困境。

二是落实政府责任,推广实行“以钱养事”、政府购买专业化服务等作法,由政府出资购买专业化公共服务。引导专业社团和专业人士加入基层司法行政业务;

三是加快司法行政业务立法,如在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工作中,要尽快制定出全国性的法律,将各项工作的职责、任务和保障法定化,对业务的专业性予以明确和规范,推进司法所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司法鉴定报告(篇4)

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如何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值得我们深思。本文从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及在诉讼上的缺陷分析入手,提出对策建议。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

1、行政诉讼是实施宪政的重要保障。20xx年至今年4月,pp法院审结的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劳动和社保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77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9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2件,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6件,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驳回诉讼请求的37件,其他3件。

2、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xx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为60件,诉讼费减、免、缓累计16万元。20xx年,全年共为74件案件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14万元。20xx年11月起,实行了先执行后收费制度。

(二)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不足

1、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确定的方式就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不仅与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与公平理念也有一定距离。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是对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而且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援助,否则他们很可能在诉讼中败诉,对他们进行的经济上的援助也会付之东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助。

2、司法救助的有关操作不具体、不规范。《规定》尽管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详细列举了十一项内容,具有一定操作性。但是,司法救助范围的十一项内容中多次强调“生活确实困难”,但对“生活确实困难”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如《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但因为对属于救助范围的十一种情况,什么样的情况,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应由哪一级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是民政部门出具,还是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出具,或是单位出具,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不好把握。因此,要使司法救助在审判实践中更趋规范化,建议上级法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及其在诉讼上的缺陷

(一)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多。全国各级法院一年共办结案件达800多万件,pp法院每年办结的案件也超过了5000件。其中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如农民失地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拆迁案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2、案件影响大。弱势群体的案件,不少是社会热点案件,比较敏感,一旦受理,往往引起社会轰动。

3、案件法律关系新。有的案件是法律欠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被侵犯的事实已明显构成,但司法迟迟不敢到位。如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而造成的对消费者的利益损害。

(二)弱势群体在诉讼上的缺陷

1、诉讼行为能力的劣势化。在诉讼中由于需要负担包括案件受理费在内的诉讼费用、收集证据所必须支出的诉讼成本以及参加诉讼所不可避免的费用支出,经济困难者相对非经济困难者存在着明显的且可判断的弱势。

2、诉讼心理素质的脆弱化。在诉讼中,不同的诉讼主体有着不同的人生态度、情感方式、思维模式、价值观念等,必然导致诉讼心理素质的多样化差异。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有比较严重的顾虑感、比较强烈的挫伤情绪和比较普遍的社会支持缺失感,这些使得弱势群体保持高度敏感性,其诉讼心理素质极易受到触动和影响,十分脆弱,难以自我进行有效的调适,进而容易对诉讼乃至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或信任。

三、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对策

(一)拓宽司法途径,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完善救助

1、立案救助。立案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第一道关口,要大胆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种便民、济民措施,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行口头立案方式,即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体有残障等原因写不了诉状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头起诉。立案法官向当事人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诉争事由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即行立案。同时,要加强立案阶段的释明工作。

2、审理救助。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关键之一。要建立一支独立的、具有高素质的司法审判人员队伍,完善公开、透明程序的司法机构。克服司法的地方化、非职业化和行政化。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审判架构,建立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通过专业审判,教育、帮助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整合行政审判力量,扩大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确保受公权侵犯的弱势群体能及时得到救济。设立专业的维权法庭或小额民事诉讼法庭,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切实保护新居民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3、执行救助。执行是诉讼的延续,“案结事了”是诉讼的最理想状态。弱势群体由于生存环境的恶劣,权利自我保障能力欠缺,更需要法律和社会给予特殊的保护。人民法院要在诉讼制度、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创新。在执行阶段,涉及弱势群体的,则应做到既要维护法制权威,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

4、建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制度。经费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在一些司法救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司法救助经费都依法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

(二)完善诉讼制度,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首先,从“保护人权”的法律原则出发,充分给予弱势群体诉权。其次,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做到繁简分流,在法定审限结案,避免超审限。第三,坚持立案公开,审理公开,质证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公开。法律文书要充分说明判决依据的理由,并且公开上网,以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和监督。

(三)不断改进作风,树立亲民审判新形象

一要摒弃“衙门”意识。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上,平等对待和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诉求,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亲和力的诉讼空间,使诉讼高效有序地开展。把为民、利民、便民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困难疾苦放在心头,不轻视往往涉及百姓生活的小额案件。二要多做诉讼调解工作。注意把现代司法理念的民主和中立同中国传统文化的“和为贵”结合起来,把法理解释同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注重实质正义。要对现有的审判体制不断创新,为弱势群体及时、低成本地维权创造条件,使审判机关成为弱势群体的依靠。三要为弱势群体尽职服务。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其充分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

法院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需要正确处理好平等原则与倾斜性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防止矫枉过正。同时,法院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万能的。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过程中,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联动,使之进入良性轨道。

司法鉴定报告(篇5)

《司法鉴定自查报告》——高效公正的司法保障

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环节,通过对相关证据的科学鉴定,为司法裁决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因此,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我院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司法鉴定自查活动,并编写了《司法鉴定自查报告》。

本次自查重点围绕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和独立性展开,通过对我院司法鉴定活动全程的跟踪、案件的再审和对内外专家的听证等方式,全面检查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各个环节,以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首先,自查报告明确了司法鉴定的目的和意义。司法鉴定是为了解决事实当中的科学问题,其结果将影响到案件的依法裁决。因此,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科学原则和程序,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准确、可靠。我院一直高度重视司法鉴定工作,通过配备一流的鉴定专家团队和先进的鉴定设备,确保鉴定过程科学、公正,鉴定结果权威、可信。

其次,在自查报告中,详细列举了我院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自查发现,在一部分案件中,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主观偏见,导致鉴定结果不客观准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院将继续完善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另外,自查还发现了部分鉴定报告的表述不明确,容易引起误解。为此,我院将加强对鉴定报告的审查制度,确保鉴定结果表述准确清晰。

此外,自查过程中我院还注意到,司法鉴定活动需要更多的专家参与和各方面的合作。因此,我院将积极开展与各鉴定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专家的培养和引进,提高鉴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同时,我院还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最后,在自查报告的总结中,我院明确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和目标。一方面,我院将继续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加强鉴定技术手段的研究和运用,提高鉴定效果和质量。另一方面,我院将加强对鉴定结果的审查和监督,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和权威。

《司法鉴定自查报告》是我院积极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本次自查,我们发现了问题并制定了改进措施,为司法鉴定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和保障。相信在全体鉴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将越来越完善,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鉴定报告(篇6)

自己进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队伍已经一年了。一年来,亲历了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个发展阶段,也了解了整个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无论从全国、全省,还是全市,这一现状都不容乐观,因而也引申了自己的一些思考,现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赘述: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简况

1998年,国务院在机构改革方案中,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管理职能,赋予司法行政部门。8月14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了以下重要原则:一是“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二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三是“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至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我市司法鉴定改革工作启动于初。截至底,我市共发展了162名执业司法鉴定人,组建了七个司法鉴定机构,全年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3774件,其中,法医临床1615件、法医病理344件、法医毒物565件、法医精神病183件,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占了鉴定案件总量的72%。同时还接受鉴定法律咨询1120件/次,办理法律援助217件。实现业务收费300余万元。

为探索司法鉴定队伍管理的新途径,我市于11月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成立了司法鉴定人协会,开始了“两结合”管理的探索;为配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开展,我市又与妇联合作,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构建和谐绵阳”发挥了积极作用。

“5.12”大地震发生后,我市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市司法局的部署,组织司法鉴定人积极投入抗震救灾斗争。由我市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组成的法医救援小组,先后深入到北川、平武等极重灾区开展尸检工作。在震后第二天,就在北川中学展开了对遇难学生遗体的认定、处理。法医救援小组在各震灾现场,先后共检验遇难者遗体1300余具,给政府日后处理遇难者提供了依据。三益司法鉴定所全体司法鉴定人,还充分发挥自己具有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专业优势,多次深入到北川灾民安置点、学校等单位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同时承担了绵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心理援助牵头工作,对5万多名群众开展了心理救助,舒缓了受灾群众的灾难心理。

二、近年我市司法鉴定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去年,我们随局领导深入到我市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调研。

感到:我市司法鉴定工作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在不断克服种种困难的情况下,经历了从初创到发展的艰辛历程,其业绩值得称道。但与此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认为,我市鉴定队伍呈现出面宽、量大、兼职多、难管理的特点,以致在工作中暴露出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全市鉴定服务市场的秩序不良,相互诋毁等现象较为突出;不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不善,制度不够健全;有的鉴定人员偏重经济利益、忽视办案程序,唯我独尊、缺乏政治敏锐性,给我市司法鉴定队伍造成了不良影响。

分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既有缺乏完善的司法鉴定法律体系的问题,也有司法鉴定队伍自身构成形式的问题;既有部分司法鉴定人自身素质不高的问题,也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既有行业内部执业秩序较为混乱的问题,也有外部执业环境不和谐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与矛盾虽然不是我们工作的主流,但它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却是不容低估的。司法鉴定业务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司法鉴定服务秩序,损害了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利益;不正确的利益导向,助长了司法鉴定市场化倾向,削弱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效益。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市从去年六月起,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教育整顿活动。

在教育整顿活动中,市局和鉴定协会还邀请市级公检法及仲裁、律师等机构有关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他们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们在充分肯定教育整顿活动的同时,就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在服务意识、程序意识、质量意识、职业道德意识,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并建议市局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把握好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方向,使司法鉴定人成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行业专家。市局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展开整改工作,通过建章立制来完善全市司法鉴定“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的长效机制。

指导司法鉴定协会拟发了《关于规范绵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修改完善了《绵阳市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为我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教育整顿活动各阶段任务完成后,市局组织进行了集中检查,认为,此次教育整顿活动基本达到了教育整顿的预期要求。

三、我市司法鉴定队伍的现状

1、鉴定机构数量多、规模小、设备匮乏。

鉴定机构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主要体现在鉴定人员的人数、办公场所、仪器设备、业务数量等方面。目前,我市七家鉴定机构,多数机构办公场地狭小、办公条件简陋、缺乏必需的仪器设备。有的机构鉴定人多达60余名,也有的机构仅有几人。

2、专家型司法鉴定人比例偏少。

我市目前共有司法鉴定人162人,从我市鉴定人队伍的职称结构上看,具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具有中级职称者、仅有初级职称或未评定职称者三类几乎各占三分之一。

3、多数鉴定人不履职,徒有虚名。

从我市鉴定业务办理情况看,占办案总数四分之三的法医类案件,均由十余名鉴定人所办理,几乎有百分之八、九十的鉴定人都未实际办理鉴定案件。

4、缺乏专职的司法鉴定人队伍。

我市除兴瑞和梓州司法鉴定所是依托税务师和原审计师事务所组建,有一批专职鉴定人队伍外,其他“三大类”的鉴定机构,绝大多数的鉴定人都是外聘,多数机构仅靠极个别退休法医来维系运作。有的甚至到了一人离开,就会导致机构难以维系的境地。

5、鉴定机构缺少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人员。

由于机构规模小,目前,我市多数鉴定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不能有效承担鉴定业务培训、鉴定行政许可申请、鉴定信访投诉处理、鉴定业务数据统计、鉴定文书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许多工作职责都集于主任一身,主任无暇顾及、频于应付,难以提高管理水平。

四、导致我市鉴定队伍不良现状的深层次原因

前面,我们已经列举了我市司法鉴定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司法鉴定队伍的现状。导致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从表象上看,有鉴定人个人素质的问题、有管理体制的问题、有内外部执业环境的问题,但根本的原因我认为则是司法鉴定的法律体制问题,即司法鉴定的市场化问题。

全国人大的《决定》仅仅将司法鉴定机构定义为除政法机关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而没有界定司法鉴定机构的经济属性。这事实上将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一样,推向了市场,让其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生自灭。目前,虽然多数公证机构也在实行自负盈亏的运作方式,但至少《公证法》还在形式上规定了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司法鉴定服务虽然是法律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它却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有着质的区别。律师服务,只要不违反法律,他只对委托人负责,哪怕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去钻法律的空子,都不受追究。他的执业特点决定了无须为对方当事人负责。而我们司法鉴定的执业特点则是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维护公正。我们只应该对事实负责,而不能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不择手段。这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司法鉴定意见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当事人的涉讼利益有着决定性作用,人们有理由相信司法鉴定机构绝不是一般普通的社会服务机构。为此,中立性就成为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属性。

在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问题上,客观上已将其推向了市场。让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自收自支,赢利成了他们生存的经济支柱。这必定严重影响到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这种市场化运作必定会导致如下的结果:

一是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在组建时就先天不足。由于不是国家组建,对社会组织则实行了低门槛的组建条件,这就难以保证充分的投入,致使司法鉴定机构普遍形成因陋就简的格局;

二是由于市场利益的驱使,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无限制地设立,使司法鉴定业务僧多粥少成为普遍现象;

三是由于鉴定机构的泛滥,在追求诉讼利益最大化的欲望推动下,当事人充分利用自由选择的权利,象定作加工一样,不仅要对收费讨价还价,更要求鉴定机构承诺出具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意见,否则便另辟蹊径;

四是面对诉讼当事人严酷的淘汰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难以抵挡经济窘迫带来的生存压力,极容易屈从当事人的意志,想方设法使鉴定意见满足其要求,导致鉴定质量问题层出;

五是由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导致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更多地着眼于眼前利益,搞分光吃光,制约了鉴定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六是由于市场化弊端的综合影响,使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下降,司法鉴定的专家形象收到损害,以致失去吸引专家型人才、培育新人、构建支撑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司法鉴定专职队伍的条件,致使司法鉴定队伍长期在低层次徘徊。

五、对我市司法鉴定队伍发展的思考

司法鉴定以其客观性、科学性来服务于司法诉讼程序,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司法鉴定要坚持其客观性、科学性,有赖于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现行的司法鉴定经济运行方式已使它的`独立性、中立性受到严重危害。因此,我们在对未来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思考上,就应该从减少市场化的消极影响、保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着眼。为此,市局党委就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了机构整合和业务整合的目标,并为此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在当前情况下,我们一是要进一步巩固去年司法鉴定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活动的成果,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意思,克服功利行为的影响,倡导司法鉴定的良性竞争;

二是继续坚持并努力实践机构整合和业务整合的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整合,突出各鉴定机构的专业特点,力争打造好分别以司法会计、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知识产权和物证类,以及税务司法鉴定为主的司法鉴定机构,引导相应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向各特色机构相对集中;同时,尽力实现绵阳城区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强强联合,培育良性竞争行为的执业环境,努力打造我市司法鉴定队伍的品牌形象;

三是以鉴定程序和鉴定文书为基础实现规范化管理。司法鉴定程序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是鉴定科学、客观的必然要求,也是鉴定文书意见正确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是全部鉴定工作的最终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审判机关断案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程序和鉴定文书是鉴定活动的两个关键环节,要以规范这两个关键环节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基础,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围绕着这两个关键环节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机关也要以这两个环节为监督、检查的切人点。

四是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在认证认可工作中,我们要尽力实现两个结合,即认证认可工作与提高鉴定质量相结合、与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要结合认证认可工作,将司法鉴定的程序要求融入资质认定的质量体系文件之中,要结合认证认可工作督导各司法鉴定机构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努力改变“一间房子一张桌,一位接待一个戳,人员设备全没有,什么鉴定都能做”的皮包公司经营现状。

五是继续加强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兼职司法鉴定人的履职监督,督促其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提高专家型人才在我市司法鉴定活动中的影响力,尽力改变部分兼职司法鉴定人“仅为追求社会知名度,不求在鉴定行业有所建树”的现状。发展鉴定人要确定高职称的原则,努力打造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鉴定人队伍;

六是在国家有关鉴定标准尚不统一的情况下,在我市统一鉴定的适用意见。今年要结合换届工作的进行,在协会建立法医学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行业行为规范制定上的主导作用、在鉴定业务活动中的指导作用、在投诉处理中的评判作用。减少应人为因素造成重新鉴定和诉讼争议的情况发生。

从长远看,我赞同这样的观点:需要从法律、政策上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模式,确保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在机构的性质上,应明确界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机构的模式上,应由政府按事业法人设置,从上到下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三级机构,经费上由财政保障,行政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每一级鉴定机构按行政区划只允许设立一家,地市级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批准,在县市区设立专业性的分支机构。

在鉴定人的配备上,应实行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原则。打造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鉴定人队伍。

只有做到这样,司法鉴定事业才能够从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化桎梏中解脱出来,才能够有效的解决司法鉴定现存的根本性问题,才能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性。

司法鉴定报告(篇7)

一、当前司法宣传工作面临的问题

1、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形式更加多样,矛盾更加复杂,易发生个案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基层法院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压力更大。同时,网络的迅速发展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满时,往往不通过合法渠道,而是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对信息真假的辨别相对较难,不明真相的群众容易盲目跟风,在网上不负责任的散布对基层法院的负面言论。

2 、考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为促进下级法院宣传工作而由上级法院制定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宣传工作考评机制,若不能合理设计考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引导下级法院司法宣传的方向、内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下级法院很可能为争先创优等因素刺激,片面追求上稿率,从而增加案例消息报道,减少对学术调研文章、法院文化、广播、电视媒体选题等节目的深度报道,制约着司法宣传精品质量的提升。

3、宣传内容的局限性。为迎合媒体和观众需要,只有对各类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才可能吸引最大范围的观众群体关注,促使媒体对个案进行采访报道,这使法院司法宣传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局限。而一些深度报道,尤其是与法院改革、建设有关的一些大型宣传报道缺乏发表的场所,这与当前法院的宣传总体趋势和目标相背离。

二、创新司法宣传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门户网站建设,传递法院正能量

一是在网站设计上要因地制宜。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将本院的特色融入到网站之中,充分展示法院风貌,切忌千篇一律。首先,是突出特色。要将本院的院情、院貌以及当地的风土人情通过网站平台充分予以展现,可以通过图片形式进行展示,给浏览者最直观的感受;其次,是突出重点。要围绕本院的中心工作进行设计宣传,并要及时地把本院的重大事件及近期的工作内容发布到网站上,让浏览者能了解到本院的最新工作动态;最后,是突出实效。要通过网站各种版块信息的发布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全面充实网站内容,全方位多视角的展现法院风貌及时传递人民法院正能量。

二是在网站管理上要分工明确。有的法院网站建成后信息发布和维护工作全都落到了技术人员身上,这显然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应对网站各版块进行分工,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信息发布,各个庭室都要设置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庭室的信息,在信息发布前应由庭室负责人进行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在信息成功发布后还要进行核对,保证信息的质量,如发现不良信息要追究相关人员及所在庭室负责人的责任,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保障。

三是在网站上开通法院官方微博。微博时代人人都是媒体,信息流转已进入更快速、更便捷、更广泛的时代。应对新时代,法院系统酝酿开通法院官方微博,此举意味着法院与网民互动的新时代来临,也有利于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让法院工作在阳光下运转,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起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又一新举措。

(二)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媒介素养

舆论引导要突出亮点,重在策化。注重打造先进典型人物事迹,突出工作亮点及经验总结,用典型案例引导社会舆论,积聚正能量。舆论引导重在通稿,发布要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要提前介入,掌握主动权,发布通稿内容定性要准确,突出事件起因,处置事件是否有无人员伤亡,避免使用容易引发网络炒作的言词。掌握事件事实后,在上报情况时先查找出暴露出的问题、处置方案及整改措施,同时,处置相关责任人员不能怠慢。在新闻媒体发稿时将处置方案及整改措施一并上报,及时召开新闻通气会,提升正能量。

应对负面事件,舆论引导要注重新闻事实,班子要统一口径,新闻发言人要对媒体进行引导。真诚和真实是最好的催化剂新闻发言人要熟报事实、慎报原因,知道多少就报多少,坦诚面对媒体。冷静和理智是处置突出事件的最好方式。新闻发言人面对媒体不能说套话、空话,千万不能掩盖事实,对新闻记者不能说“无可奉告”,新闻发言人的敷衍与强硬将会招引更大的舆论声讨。尊重和理解是应对媒体的最好办法。坚持党管媒体不动摇,坚持“善解媒体、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不断提高媒介素养。(媒介素养就是指人们对于媒介信息的选择、理解、质疑、评估的能力,以及制作和生产媒介信息的能力。)自信和熟练是化险为夷的最好途径。应对突发事件要主动与本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新闻媒体的宣传部门沟通联系,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应对负面事件,舆论引导不是万能的,干好本职工作,解决好当事人的诉求,平息事件才是最重要的。

(三)完善考核奖励机制,规范司法宣传工作

一是从认识上提高。把宣传信息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规定重大宣传信息题材院领导亲自协调策划,党组班子成员要起好带头作用,积极参与,主动写稿投稿,以自身模范行动推动宣传信息工作创新发展。

二是从队伍上加强。以研究室为中心,在各部门分别确定一名信息员,广大信息员要立足岗位,勤于学习、善于思考,保证立案、审判、执行一线的工作信息能得到及时捕捉、挖掘、归纳和总结。全体干警要积极参与,主动写稿投稿,使本院司法宣传队伍明显增强,形成“上下联动、专兼并举、人人动手”的大调研网络。

三是从制度上完善。不断修订完善本院司法宣传奖励办法和相关工作目标责任书,提高学术论文、调研文章、典型案例分析、通讯(人物、事件)、综合类工作稿件、法院文化作品、广播、电视媒体选题节目奖励金额,激励干警把个案中的法制教育题材归纳上升为学术理论,把总结的办案经验体现到法律实践中。

四是从机制上保障。继续加大新闻宣传硬件投入,配全配强采编器材,在新闻写作资料订阅、宣传用品购置、宣传工作用车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五是从舆情上引导。结合审判、执行工作,认真开展涉法涉诉舆情排查,增强防范意识,逐案分析查找不安定因素,制定处置方案,不断提升新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及引导能力。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提高宣传质量和层次

当前传媒发展的现状,电视传媒作为“霸主”,社会化媒体(微博、微信)爆发式增长,报业经营形式严峻,主流党报党刊是执政党的“喉舌”、“工具”、“武器”,坚持党管媒体不动摇,主流党报党刊是由政府进行扶持;其它报刊杂志,主要来源靠广告及采用媒体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办。法院宣传工作要顺应政法新闻需求形势,适时调整工作方法。以本院宣传网站、县电视台法治栏目为平台,以各级新闻媒体为依托阵地,从多角度、多侧面、深层次打造一批高质量、具有自身特色和较大影响力的法院综合工作宣传栏目、电视专题片、先进事迹、人物专访、宣传展版及宣传画册。法院应与新闻媒体进行广泛联系合作。

一方面法院可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络,建立稳定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可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与新闻媒体联合开设专栏报道等方式,经常性介绍法院的工作重点,发布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组织好法院的重点报道和日常性的报道工作。另一方面,法院也要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单位的正确意见要认真听取、及时纠正,从而促进法院司法宣传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司法鉴定报告(篇8)

**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 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管理,怎样处理好双重管理的关系等有待于进一步的系统学习和在业务工作不断的探索。目前虽然有2间办公室但实际上只能算一间半(其中一间是和其他医生公用的`),却办公环境还待于进一步改善。

目前虽然有3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生,但均为兼职,必须在完成本质工作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时被鉴定人来了,由于医生“三班倒”不是在手术台上就是“关机”在家休息 ,而有的被鉴定人对“诉讼时效”不是很懂,又到医院来过1-2次后还是找不到鉴定医生就搭车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我县已出现3起)由于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医生也是兼职(劳动报酬不对等),从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因此在司法鉴定所刚成立时,对于目前现状,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医院接洽在条件允许的条件适当增加业务能力强,职业水准高的医生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并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以使这些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既可以随时满足被鉴定人的要求也可以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们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鉴定的行业中去,以更优质的服务满足被鉴定人的合法要求。

在没有成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之前,**共有鉴定机构三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门诊,法院的司法鉴定,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机构。**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虽然同时在县电视台打滚动字幕和在医院大门打醒目横幅均长达一月之久,也在**司法网上进行了报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利益的作怪在开展工作仍有时尴尬的境地:今年3月的某天,再**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送在公安法医门诊进行救治,但那边条件有限,当事人自愿转入县医院继续治疗,并在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但交警部门告诉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法医门诊鉴定,当事人在无赖的情况下又在公安法医门诊再次进行了伤残鉴定,对这种状况光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方面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网站将其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二是提高自身素质,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使当事人明白我们的司法鉴定所是能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唯一合法机构。三是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如公安法医门诊应自觉把不属于自侦案件的鉴定交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若人为的制造障碍就需要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否则在近期内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四是20xx年2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那么县级人大就应当对此进行监督,督办。五是当进入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再证据采纳上要依法办事,不能置之不理。否则,还是目前这种状况,不仅给当事人无辜的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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