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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励志的句子作文(编辑 笑面虎)写作品名观后感时可以考虑哪些角度呢?观后感是对作品艺术表现和主题思想的评价和解读,观后感就是把我们观看过程中所得到的启发记录下来的文章,栏目小编不辞辛劳将创意融入制作中打造了这份“法律观后感”,这些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观后感 篇1

《法律课堂观后感》

大学法律课堂,是我人生中最激动人心的学习场景之一。法律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不仅可以帮助了解社会的规范和法律条款,更能培养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法律课堂观后的感受和体会。

我被法律课堂的热烈氛围所吸引。进入教室的那一刻,我就能感受到同学们对法律学习的热情和渴望。教授们充满激情地讲解着法律知识,而同学们也积极参与讨论和提问。每当有重要的案例分析或者争议性的问题,课堂上气氛都会变得紧张而又活跃。这种积极的学习氛围激励着我不断学习、思考和探索。我明白了课堂的意义不仅在于获取知识,更在于培养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思考能力。

法律课堂让我认识到法律的广泛应用。法律并不仅仅是朝夕相处,更是生活的一部分。无论是在工作、学习、还是日常生活中,都会涉及到法律的问题。通过法律课堂,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应该如何遵守法律,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我了解到法律是保护社会规范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平衡各个利益关系的工具。法律的力量不仅体现在案件审判上,更在于预防和治理一切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的场景。这使我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法律职业的兴趣进一步加深。

最重要的是,法律课堂让我意识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在课堂上,教授们经常强调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这让我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庄严。我记得有一次讨论了一个有关人权的案例,案例中的利益冲突非常复杂,各种人权与利益需求纷至沓来。但通过讨论和辩论,我明白了法律不仅要保护人权,也要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法律的公正性要求依法对所有人给予平等的待遇和保护,而公平性则要求根据情况和利益的平衡,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这种对公正和公平性的认识让我深受触动,也激发了我对法律实践的热情和责任感。

通过法律课堂的学习,我不仅收获了知识,还培养了批判性思维、提高了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更重要的是,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深和提升。我明白了法律离不开生活,也离不开法律。了解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可以让我在任何情况下,包括职场中和社会生活中都能正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通过法律课堂的学习,我相信我未来的职业生涯和人生都会受益良多。我希望能够成为一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是为了公正、公平和人权的实现。法律课堂给予我了这样的使命感和动力,我相信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我会不断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梦想。

法律课堂观后感里的观后感是积极的。法律课堂的积极学习氛围,法律的广泛应用和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让我深受触动。我相信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学习,我一定能在法律领域做出一番成就,成为一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我感谢法律课堂给予我的启迪和激励,也对我的未来充满了期待。

法律观后感 篇2

回顾中国的现状,不难发现,我们有大量的法律法规。我们的字面法律规则乃至法律制度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法律难以有效实施。这种难以实施不表现为在需要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场合(在这里我想说,我们中国的这架国家机器真是太强大了,而在于绝大多数需要社会公民需要自行实施法律要求的场合下,我们的法律软弱无力。原因值得深思。或许缺乏法律信仰是一个重要因素。

为什么我们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

看到这个问题,相比于对答案的思考,我更想先提出一个疑问:法律的信仰需要我们信仰法律的什么呢?相信大家都会告诉我是法律的公正,或者把它拆开来理解,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那我们为什么不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呢?

对中国来说,公正和公平是我们以前没有的概念。我们需要摆脱过去的枷锁,建立一个新的枷锁。但我不认为能在一夜之间完成。相反,这个过程非常漫长。之所

在我看来,人是自私的动物,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也源于此。因为自私,我们很容易对那些比我们拥有更多社会资源的人产生不平衡的心态,希望我们能够扭转这种相对劣势的局面,从而产生一种博弈。永远都有想要占据上风的一方,但另一方的制约也从未消失,这种角逐最终会归于公平的状态,人们也会明白在有多方制约的情况下,公平会是最好的结果,而对公平的信仰也就由此产生。

一个新的信仰的建立需要长时间的文化宣扬和积淀,西方从正义公平的观念产生到将之变为一种信仰不也用了好几百年的时间吗?而中国经历的时间还太短,从封建时代终结至今才短短百多年时间,更何况期间还有数次战争和各种运动。这场比赛才刚刚开始,我们怎么能指望它呈现出最终的公平状态呢?

因此,我认为,我们需要时间。

但我们不只是需要时间。如果我们不主动改变现状,时间只是在重复昨天的轨迹。我们需要时间。我们需要时间给我们带来更稳定的态度来改变我们的行为,以及面对未来的希望和勇气。

法律观后感 篇3

我刚刚读了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尼勋爵的文章,我感到非常感动和深受教育。《法律程序》并没有以往的法律专著的那种晦涩难懂,而是以一个当事法官的口吻在剖析案例的过程中解析应该司法体系中的程序问题。这是我第一次有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思维。

作者则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创造了一些被公认为最高水准的判例以致成为最终判决的判例达到了维**律的尊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的,为英国乃至世界法律的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阅读丹尼先生的这本书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了解一些法律的程序,激发我们学法的热情和兴趣,而且是让我们进入到了真正的法的世界,体验法的精神所在。

尼勋爵在本书的前言部分就说明,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采用,法律救济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从中我们可以攫取几个关键词:纯洁性,公正,适当。

这几个词很扎眼,是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所秉承的精神,可是又是极难操作的,当然在中国也不例外,法律精神的践行程度还有待提高,在后文的几个司法案例将要进一步的分析。

当然,针对这一系列的基本精神,丹尼先生在文章中也做了解释,描述了他是如何实践的。在《法律正当程序》的第一章中讲述了“蔑视法庭罪”,与中国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又不完全一样。作者跟我们介绍了一些公然蔑视法庭的行为,其中包括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男子在法庭上向法官丢西红柿、一女子当庭向法官扔书,还讲了威尔士学生因语言的问题闯入法庭等一些典型而又鲜明的例子。

毫无疑问,这些行为当然是对法院的蔑视,是积极的。处理这种行为的最适当和最有效的方法是迅速和果断地以藐视法庭罪予以解决,并对其处以罚款或监禁。公然蔑视法庭就是蔑视一国的法律,试图挑战法律的权威,当然不对其进行处罚则法律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名存而实亡。

但在处罚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

但是英国的司法体系在考虑快速有效的树立法庭威严的同时还充分体现了适当适度原则。在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案中,原来判每个学生监禁三个月,后来学生上诉,考虑到这些学生能够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问题,回归了法秩序,而他们的行为又可以得到谅解,并且他们也已经受到了合理的惩罚。在他们被监禁了一周以后法官觉得在将他们监禁下去是毫无意义的。

于是法官建议让他们重回学校,回到父母的身边,但是法官要求他们每个人都要规规矩矩的,并勒令他们一经传讯就要即刻到庭受审或参加审讯。我想这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法官在使用法律时具有的弹性,而且让我们意识到作为一个法官应有的能力。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广博的知识,过硬的法律基础,还有当机立断、敢于以正义之剑去揭开和审判现实的罪恶的信心和勇气

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会践行英美法系中的“妨碍司法公正罪”在中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为伪证罪;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辩护人、诉讼人作证罪;妨碍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由此可见,侵害证人证言的,应当是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当定罪。那作者在文章的蔑视法庭罪中第二部分也列举了一系列的这类案件,比如一名房客协助法律系统提供了一份证据,而这份证据矛头指向的就是他的房主,对他的房主十分的不利,因此房主在一怒之下将房客赶了出去。

在我们看来貌似符合常理和人情啊,或许在法律上有点不太妥当,但应该是没有太出格,但是对于这个案件英国法官却给了我们一个不一样的答案。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侵害证人都毫无疑问的是蔑视法庭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惩罚或警告,因此对房主以蔑视法庭罪定罪。作者在书中引用的那句话:

“如果证人因此而不能对合法诉讼进行帮助,那就无从执法了。最好是把法院的大门关闭。”可见英国法官在维护人权维**律公平正义方面是毋庸置疑的。

在作者的书当中还提到了其他的几种蔑视法庭的行为,一其中之一是“拒绝回答问题”,开始的时候我还有点不太苟同,因为言论自由是人的权利,再说拒绝回答问题也是我对案情的态度问题,所以当事人应该有权保持沉默。还要求不要基于个人的信仰,誓言或职业道德来披露某些信息。比如说新闻记者由于他们负有揭露社会一些背面事实,所以有时他们所做往往是比较秘密的或者说不能透露一些信息,所以他们有权保持缄默。

但是本文的作者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法官代表着法律至上,代表着法律的庄严,因此当法官认为当事人回答对案件有作用的,就有必要进行正面回答。我认为保护隐私是非常神圣的职责,但让人们知道新闻也是非常神圣的职责。因为在真相还没有大白之前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去怀疑事实的真确性。

因为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消息是某个无聊的人的谣言,而且我们也相信这个消息只是传闻。法官需要的是这件事的原始委托。我们需要回到真相。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拒绝回答这个问题,这不等于我们容忍了一些非法行为吗?

因为我们如果有权拒绝回答问题,那么就等于我们做什么事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因为我们可以不告诉他人我们做过什么。所以我觉得只要不在我们隐私的范围内,我们都应该配合法院,把事情弄清楚,即使有时是我们的隐私,但是只要法院承诺为我们保守秘密,我们都应该毫无保留的将实情告诉法官。显然拒绝回答问题,是我们维护社会秩序所不能应许的,所以以蔑视法庭罪对其加以惩罚是合理的、是必须的。

作者第二大的篇章写的是行为调查。对于行为调查而言,客体问题可以反映出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有许多对象可以研究这种行为。首先,作者说的是调查法官的行为。

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讲述了一个法官由于在法庭上向双方当事人了太多问题,结果统计下来,他问的问题比双方的辩护人问的加起来还要多。结果可想而知双方当事人都因为要回答该法官问的问题,没有更好的进行法庭辩护环节,妨碍了双方的辩护效果,阻碍了正常的秩序。双方当事人则提出了上诉的。

结果,上议院裁定上诉成立,于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辞职,失去了工作。这样的情况似乎出乎意料,那有什么问题呢?法官在法庭上询问当事人双方一些必要的问题,以便了解事实的真相,本来是理所应当的,只不过他问的问题实在太多,这有问题吗?

事实上,这应该是英美法系与我国大陆法系最大的不同。普通法系的法官只是法律工具。作为法官,他或他更多时候应该扮演一个旁听者,不应该介入到双方的辩护中去,当然对于那个急于想知道事件的真相而不断发问的法官的心情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可是他没有想到他在不断的向一方发出问题甚至提出问题的疑点或漏洞时,他似乎在偏袒另一方,而无论哪方受到提问,他们都觉得不应该由法官发问,而是由对方来问,所以更多的提问,辩论工作应该交给双方的辩护律师来做。

法官要做的并不是通过自己的发问而得出事实真相,真相自然会在双方的问答中显现出来,法官要做的仅仅是在当有些问题需要补充或者有些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提醒双方时才做适当的解释或者说明。作者在书中提及的培根**官的一句话:“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者得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

”本来急于想了解事情的始末以作出正确的判断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由于他的急躁影响了双方当事人,扰乱或者说违背了正常的秩序,这样自然适得其反。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知道,法官是法律的工具,代表着神圣与正义,公平与程序,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法官就不能出现错误呢?我们说没有人是完美的,每个人都会犯错,法官也不例外。当然我们并不鼓励而且要尽量避免法官出现错误,但是什么事总有一个万一,那么针对法官出现的错误我们应当如何对待呢?

丹尼在后篇中又给我们讲述了一个案例:土耳其人西罗斯获准到英国旅游,但因为超过了限定的期限,地方法官建议将其驱逐,但同时指示不要将其拘留。于是西罗斯提出上诉,法官最终维持了原判。

这时法官却犯了错误的,误以为可以对西罗斯实施拘留,于是他命警察将西罗斯拘留,之后才被告知不得对西罗斯进行拘留。很明显,法官是无意中犯了一个错误。而西罗斯则对法官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个人侵权和虚假逮捕。

问题似乎是很棘手,因为这是公权与私权的对抗,如果这类事件发生在中国原则上国家必须给予“补偿”。丹尼是如何解决的,他认为:“此项免于受个人诉讼和质疑的自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

法官享有这种自由不是为了他们自己,而是为了公众,以促进司法的实施。由于法官不受诉讼,他们就可以无所顾忌的思考,独立的审判,就像所有执法者所应该做的一样。所以,只要法官真诚的相信他做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内,他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不去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因为他认为只有当一个法官无顾虑的去思考审判的时候才会充分的实现司法公正。

既然不追究是法官的法律责任,那就是他不能接受对行为的追究,前提是他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事。那么究竟法官能否对大臣的行为进行调查呢?当有的时候**对某事感到为难棘手时时,他们就会求助于法官,给于一个公平的判决,尤其是对于一些极具政治色彩的事情。

这里丹尼讲述的是自己受到**的邀请去调查****的问题,在当时这样的做法是受到质疑的,但是丹尼答应了。但是这样的调查当然是困难重重,而调查有只能秘密的进行,不能张扬,所以最好的办法只能是单独进行,而不能求助于其他机构,以免生枝末节。作为一名法官确实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是我们强调的司法独立,应该不与行政立法有太多的瓜葛,但也可能是基于英美法律中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通过司法审查来达到制约平衡。

这样看来,代表正义的法官才真正有资格介入国家机关行为的调查。

在阅读了英国的司法程序之后,我们应该与中国的法律程序做一个比较。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公平正义这个没问题,中国法官也可以做到,但是不受行政影响无顾虑的实施司法行为应该是比较难的,因为中国毕竟没有开始司法独立。其次,英美法系的法律程序是非常完善的,根据丹尼先生所列举的案例威尔士学生蔑视法庭案中,一开始定罪量刑,后来因为其上诉遵循了法律的正当程序而免于处罚,思维的转化真的是非常的灵活,如果发生在中国应该是做不到的。

可见,西方的法律程序非常完善,值得我们借鉴。

从中国的现状来看,新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确实在不断完善,法制也在不断成熟。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说,我们正在一步步探索的路上,当然会有一些瑕疵。尤其是在程序上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像是“浙江叔侄奸杀冤案”这一系列的因审判失误而造成的冤假错案,都让我们对我国的诉讼程序产生疑问。

为什么一个案件的误判会导致整个案件的误判?是司法权占主导地位,我国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将何去何从。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开始审视,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何者居于主导地位,是司法机关还是侦查机关还是我们的诉讼主体。

一个案件最重要的过程是程序。。程序包括审判程序、侦查程序、执行程序和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每个案件的最终解决都必须通过这些程序的环节来呈现。

其中必须注意的一点虽然审判权很重要,但是不能将审判程序就等同为诉讼程序,也就意味着不能将司法机关的审判放于主导地位,从而抹杀了权利主体的诉讼地位。虽然法理无情,一切要以法律的公平公正客观为中心点。但是中国在新世纪一直在强调“以人为本”,可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也就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必须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并不是所谓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就可以。

法国大学或人大应处于平衡状态。各有界限不得逾越,一旦逾越或许就会造成二者的失衡,矛盾的激化。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在尊重司法审判的同时,需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甚至应该将诉讼权利人的权利置于一个更高的特殊位置。

使法律的作用回到原来的状态,为了人民的权益,而不仅仅是为护国家的统治和经济政治的稳定。像“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等司法实践的错误有很多,而且令人最不解或者说是最不能接受的事实不在于案件的侦查失误以及案件的误判,而是在于案件审判结束后,叔侄二人的申诉被置之不理。浙江叔叔和侄子可以说比较幸运,遇到了一个尽职的督察才得以上诉。

对于那些不那么幸运的人,他们在**呼吁。可见,我国在诉讼和审判程序上存在较大漏洞。

根据丹尼先生的《法律程序正义》,我们作为一名法律人以后的法律工作者应该秉承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在司法限度内进行司法实践。如果有能力那一定要发挥自己的能力使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程序正义进一步的提升。

法律观后感 篇4

本文是小学关于小学六年级读后感的消费的新见解——读《小学生法律读本》有感,欢迎阅读。

最近,曹老师经常利用社会课的时间来教我们一些法律知识,这使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见解。

这一个例子令我恍然大悟。在这节课上,因为我们还是未成年人,我们不知道是买了**还是有缺陷的,这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它也教会了我们在面对侵权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了《小学生法律读本》后,我发现当我们这些未成年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商户已触犯了法律。他们侵犯了我们社会中处境不利群体的知情权。他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的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注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我学会了在面对消费者侵权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同商户协商解决、向**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物价、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根据与商户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听了老师的详细讲解,我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了新的认识。

读了《小学生法律读本》之后,对法律知识有了很多新的了解,填补了很多我对法律的“盲点”。我非常喜欢这些课程,因为它们能为我提供日常生活中得不到的信息。

法律观后感 篇5

《法律与道德》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从历史、分析和哲学三个角度来阐述法律科学领域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著作。

法律与道德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第一,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合的部分。我们都知道诚实信用既是大家公认的道德要求,也是白纸黑字的法律要求。第二,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促进。每个国家在立法时都会以道德的基本价值取向为导向,这点在书中阐述的非常明确:“法律必须和社会认同的伦理道德价值相吻合或基本一致,才能得到有效承认并进而化为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否则必然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和威胁而使其‘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

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却又存在着区别:第一,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与法律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共同为经济基础服务。第二,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方式不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他律的方式来发挥作用的,而道德则是借助社会舆论、内心确信、传统习俗等自律的方式发挥作用的。这也是两者最显著的区别。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规范范围不同。法律规范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规范人的内心活动。第四,法律是确定的、可预测的,是明确而专业的,而道德却是相对模糊的。

庞德通过分析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认为:作为社会重要调控手段的法律与道德,在法律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一个相互混杂不分――逐步分离――部分融合的过程,其代表正是中国传统法律、西方近代法律和现代的社会回应型法律。而从哲学层面而言,法律与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一部分,是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而就分析法学的角度而言,法律和道德有着各自管辖的领域,法律以理性为基础,必须是确定且可预测的,但是在实践中无法将二者绝然分离对立起来,而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也是错的。针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种情况,他提出:要在实践中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而最基本的准则就是个人权利的行使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限。而且在立法和司法中,法律与道德一直无法截然分离开来,法律规则中包含着许许多多道德规范。

由此,我不由想到:中国的教育历来就有强调德育的传统,学之道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和道德教化。受此影响,中国千年的社会治理均以儒家思想为思想核心,重视统治者个人品格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即便是在中华法系对世界影响最为广泛的时期,中国传统法律仍是以道德为其内核,“尊尊亲亲”、“父子相隐”等忠孝道德准则成为当时法律的重要内容,使得中国传统法律之治被称为“礼法之治”。

之前我读过黄仁宇先生的`《万历十五年》。黄先生对与古代中国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就是‘古代中国以道德代替法律,使中国成为一个不能由数目管理的国家’。可谓是这个问题的最佳注脚。

在中国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今天,西方近代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对中国社会管理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和影响,法治成为我们不懈努力的目标,成为了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条。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西方消极思潮也随之渗透,如极端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已经在中国社会造成莫大的影响,道德失范现象正成为中国社会高速发展的副产品。

道德和法律都是现代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二者缺一不可。前者是自律的,而后者是他律的。我们还要建设法治社会,就是需要发挥法律的良好社会调控机能,但我们应该了解,这是离不开社会成员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从的。如何才能做到自觉,这是一个人的内在行为导引,是一个自律的问题,而这必不可少的要素就是内心的信仰――从哲学角度来看,正是庞德所阐释的伦理范畴,是人的伦理,是一个道德问题。

读完了这本《道德和法律》,我了解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与两者对社会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道德没有法律,就会让我们回到礼法治国的封建时代。而只讲法律不讲道德,会使社会风气大为恶化,同时没有道德约束的混乱社会也难以建立有效的法制制度。

法律观后感 篇6

另有一处,“若致父母于死,自又罪加一等”,作者的研究造诣很深。我觉得在说误伤和故伤时,特别的有意思。因为笔者从一开始就说法律是统治阶级,从宗法制度开始,它是围绕着家庭和宗族而制订的。

对父母来说,误伤或误杀儿子是很轻的责任。父母状告儿子,都是不需要任何证据的。如果儿子伤害了父母,意外伤害罪就不是很轻,所以伤害罪更重,甚至死刑都不足以平息民愤。

此外,作者还在导论里面讲到。他补充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趋势。历史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的下一步发展。

法制史也不例外。如果偏离这个方向,研究法制史是徒劳的。仔细的看了看这一部分,说得很在理。法律的儒家化究竟好不好?

我也有自己的看法,我认为这是符合历史潮流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大同社会人治。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社会主义应该是一种间接的过渡。

有两个条件。一是社会资源充分积累。二是人类文明(科技文明、道德文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状态。这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

法律从历史上就逐渐变得更加成熟,也更加的人道,符合儒家的“仁政”思想。

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又做了如下思考。

第一,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社会,这种不平等在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细节处表现出来,所谓的一个“礼”字。这个“礼”,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在社会秩序中做了固化。这种社会结构安排既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扼杀了社会进步和创造的活力和力量。

它可能囿利于农业文明生产力的条件,但也只能局限于农业文明生产力的条件。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后来就落后了。

第二,因为中国历史上生产力的一度落后(甚至今天某种程度也落后),与这样一种不平等的礼治很有关系。因此,在今天,无论是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思想征服人心的角度,不平等始终无法占据主流话语平台。平等这个概念,必然是历史大势。

当下的执政者,对此如何理解,体现的是他们的气度、眼光和格局。如何认是普世价值,平等是否普世价值,这个问题终究要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第三,“以礼入法”的出现,终究是中国历史上法家理论存有根本缺陷。按瞿先生的观点,法家是提倡人人平等的,但唯一没有包括君主。就这一个人的偏漏,导致了君主可以随意选择儒家的礼治,并把法律改造成对礼治违反的罚则。

中国法律“重刑轻民”也许就是“以礼入法”的外在表现。如果法家坚持人人完全平等,那么礼治的理论前提就会全部动摇。这才更接近西方法治的范式和图景。

时至今日,中国的当代“法家”,是否在理论构建上还存有这样的偏漏呢?这个盲点不触及,中国也许就走不出黄宗羲定律中的历史循环,难以接近我们期待的法治图景。法就永远在权力之下,人民就永远不会信仰法。

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具有超越一切人的超越价值和意义,才能获得被信仰的地位。

第四,一些人积极倡导寻找地方资源,更新历史传统,重建中国人民可以接受的意识形态。但读完瞿先生这本书,对这个观点就应该悲观的意味大一点。因为中国历史上的不平等是荒谬的。有时是霸权主义。

对于个人权利的漠视,是今天开放社会下的今人所断然无法接受的。这样一种浸透到了一个国家、民族历史骨髓里面的不平等,怎么去接续?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可以寻找本土资源,但任何接续改造的努力,无非也就是康有为般的托古改制。

因此,最为关键的还是新启蒙。托古的体制改革只能有工具的价值,不能有目的的价值。

第五,在这种启蒙的条件下,我认为所有人都应该反思: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的价值究竟有何真正意义,它是否必然优于所有其他价值。我们是否在历史上过于注重秩序,以至秩序僵化,禁锢心灵。

心灵的自由这一重价值,该如何评价?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其实有现实意义,就是对目前“维稳”的价值**。中国人、中华民族要怎样的“稳定”?

有吃有喝?这是我们所要的么?

作为新一代,我们应该从中学到什么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一方面,是专业知识。一本好书,比如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定是倾注了翟同祖及其他诸位大家的心血,多次删减补充。

里面的知识,才得以和学者们和同学们见面。所以,我们要好好的学习这里面的知识,为我所用。另一方面,也要研究作者严谨的写作思想。

这对我们今后的学术写作有很大的帮助。

法律观后感 篇7

近期,观看了反腐专题片《零容忍》,自己思想受到很大的触动,给我最大的感受是,党员干部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所有的违法犯罪,都是因为理想信念缺失,没能抵御金钱和权利的诱惑,最终葬送了自己的前途与家庭。

作为一名基层财务人员,我认为要切实从这些真实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坚定理想信念。在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要自觉提高专业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财会法规,按财务制度办事,忠实履行

财务监督职能;二是坚持原则、守住底线。要以身作则,多学习相关法规,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消除一些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的风气。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能自觉、大胆地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原则,守住廉洁底线;三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财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时时刻刻都以国家法规、财经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能在工作做到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把好关口,不弄虚作假;四是坚持自律。坚持不懈地将清廉思想贯穿于实践中,保持头脑清醒,不断提高自己的自律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的传统作风。

法律观后感 篇8

从《搜索》谈新闻道德法规

电影《搜索》讲述了都市白领叶蓝秋,在医院续医保的过程中一次检查,意外查出淋巴癌晚期。从而让其没有在公车上为一位老大爷让座,并调侃了老大爷,整个事件被**记者拍摄下来,从而引发了一场关于“叶蓝秋”事件的大风暴,最终以主人公的自杀结束了整部影片。这部**是看似一部现代都市故事片,影片讲述了形形色色的人群,有上市公司的大老板,有养尊处优的阔太太,有青春正直的小青年,有资深的新闻记者,有懵懂的实习记者······但实际上影片的主要轴线是对当代**的讽刺和对公众网络暴力的批判。

但这个事件的**使得两个人都离开了自己原本的生活,在巨大的压力面前,两人都无力承受,虽然网络人肉搜索为社会抓了许多**,爆了很多黑幕,但同时它也严重危害着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它还可能通过网络炒作绑架数千万人,攫取个人利益。这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加强应对网民的法制建设,这是不可忽视的另一股力量。

作为新闻从业者,我们应该清楚,如果影片中的叶蓝秋一纸诉状状告了整个电视台,电视台一定会败诉因为它使用了叶蓝秋的肖像权而未经她个人的允许,还用它谋取了利益。影片中陈凯歌刻意安排从旁人口中告诉姚晨,为台里赚了几十万的情景是对新闻从业者敲响的一声警钟。影片中姚晨饰演的陈若曦多次可以为叶蓝秋正名,但是她都选择了沉默,从影片中我们应该意识到新闻工作是不能以利益为最终目的,应权衡各方,并不是一边三个人,一边一个人时火车就必须往一个人那里撞。

看完这部电影后,新闻应该怎样去揭露,应当如何正确地**,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

法律观后感 篇9

1、 单选题(每个问题只有一个选项最合适)

一。对市公安局派出所以县公安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下列哪个机关有管辖权?()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记录复本之日起()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3、 复议机关在复议前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作出决定。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4、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 ()。

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提出控告

c、 自收到驳回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自收到驳回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个。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为被申请人。

a.委托的组织

b.委托的行政机关

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d、 申请人选择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组织

6。某市、县国土局以刘某非法占用土地建房为由,责令刘某拆除房屋,限期归还占用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 刘某撤回复议申请的,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人代为参加复议

d、 复议机关维持县土地管理局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执行

7号。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但复议机关也维持处罚决定。王某逾期不履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如何处理?()

a、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个。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等垂直领导的**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机关申请复议。

a.上一级主管部门

b.本部门

c.本级人民**

d.上一级人民**

9、 县公安局a民警在治安检查中被b打伤,公安局认定b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共事务罪,对b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方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 甲方对乙方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d、 甲方对乙方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并可以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10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一年

d.两年

11号。市交通运输局下发文件,规定对通过高速公路的车辆征收通行费。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 徐某可直接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 徐可以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复议和审查

c、 徐在申请征收法复议时,可以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d、 徐不必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岁。海关决定扣留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的,恒生公司应当向()申请复议。

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13岁。下列哪项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a、 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排气量小于3升的车辆禁止上牌规定》,对吴某的车辆不予上牌

b.某乡**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 城建部门将建筑企业资质由一级改为二级

d、 民政部门不批准王某申请成立社会的行为

14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 复议申请人可以向同级人民**申请**责令接受

c、 复议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直接受理

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15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处理()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

a.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b.法制工作

c.监察工作

d.人事工作

16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

a.5b.7

c.10

d.15

17岁。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18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第条规定违法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法律

19、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20、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21、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

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

a.乡**作为复议机关

b.县**作为复议机关

c.县**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d.县**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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