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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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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承诺书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备案部门、备案日期等事项。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八条 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注销等许可档案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经营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与供货者或者相应机构约定由其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低温、冷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贮存。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具有与产品贮存配送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行停业一年以上,重新经营时,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的年度自查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新开办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经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档案,记录许可和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

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第六十三条 互联网医疗器械经营有关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X食药监械经营许XXX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第二位X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

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X食药监械经营备XXX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第二位X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

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数备案流水号。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列明的经营范围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确定。医疗器械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核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8月9日公布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经营承诺书 篇2

为在全市旅行社行业树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待客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报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xx市旅行社行业良好形象,倡导旅行社之间合法、公平竞争,实行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特作如下承诺:

一、诚实守信,杜绝欺诈

坚持诚实守信、明码实价、公平合法的原则,杜绝各种欺诈行为,弘扬以德经营的道德风尚,共同塑造诚信旅游的市场环境。

二、广告真实,价格合理

旅游线路、项目,时间等内容明确,价格真实合理。不制作、不发布虚假广告,不欺骗、不误导游客,增强广告的透明度,让游客明明白白消费,为旅游者出具正规发票。

三、信守合同,明白消费

不论散客或团队,坚决执行国家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内容全面、清楚,服务标准明确,树立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企业形象。

四、规范服务,履行合同

严格履行合同要求,不擅自变更、取消、减少或增加服务项目,不随便降低服务标准。尊重游客自愿的原则,不胁迫、不诱导增加购物和自费项目,提醒游客防止受骗上当。

五、文明待客,遵守法律

积极提供并引导游客进行有益身心健康和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旅游消费活动,不向游客介绍或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组织和诱导游客涉足色情、不健康场所,帮助游客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引导健康、文明、成熟的旅游消费

六、爱岗敬业,树立形象

倡导爱岗敬业、熟练导游业务,待客热情、真诚。做到语言文明,讲解优美,服务周到。要尽职尽责,随时提醒游客,防止各种事故发生,杜绝私自收授回扣,积极树立优秀导游员形象,坚决杜绝聘用无证导游违规行为。

七、优质服务,塑造品牌

为游客提供优美、安全、优质的环境和服务,认真征求游客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认真负责的对待游客的投诉,做到不推诿,不扯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八、加强自律,维护秩序

坚持守法经营,强化行业自律,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私设旅游分社、经营部、办事处。绝不经营零、负团费业务,反对抽逃资金、拖欠帐款、逃避债务等欺诈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九、合作经营,诚实守信

在经营中,认真细致地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车船公司和地接旅行社签订完善的合作经营合同书,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业务及违约责任,做到合作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

十、令行禁止,服从监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令行禁止,无条件服从xx市旅游局行业监管,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承诺时间:

经营承诺书 篇3

分公司 客服中心:

本人系 (项目) 栋 号商铺的业主/租户,为维护广大业主/住户和商铺经营者的共同切身利益,本人承诺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1、本物业经营的网点商铺,在经营前须到政府相关部门办齐相关证照,并报客户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营业,证照须悬挂于店铺内显眼位置;

爆炸物品、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经营;

3、本商铺在经营前必须与客户服务中心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配齐消防器材;

从业范围一并报客户服务中心备案审批同意后,方进行装修,如有违规,物业公司有权制止、责令整改和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5、本商铺装修不得私自改动消防设施设备,天花装修不得将消防喷淋设施封闭;

电等管道设施,未经客户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改装;

排污、噪音的经营项目应做好油烟及污水排放、噪音隔离措施,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环保证明,如引起业主/住户投诉或下水道堵塞的,商铺业主/住户及租户必须无条件接受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8、本商铺不占道路经营,不得在铺面以外任何公共地方摆放物品,不得擅自悬挂除客户服务中心审批的统一招牌以外的任何宣传广告牌;

悬挂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封建迷信色彩的物品,不得在其门前烧香、祭祀、供奉等活动;

实行门前三包:

(;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定时、定点送放清运;

(残枝和垃圾等;

(,对未严格进行门前三包的商铺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住宅物业不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商业经营。

承诺人:

年 月 日

经营承诺书 篇4

经营管理部部长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文

经营管理部部长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文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我作为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法规和公司及我厂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我厂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厂各级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及工作业务管理水平,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让员工违章作业”。

班组作业中的安全事项。

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安全技能,知道本车间范围内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

规章、制度、规定,积极组织本车间职工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积极参加车间事故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危险(危害)因素,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解决。

9、发现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积极组织本车间人员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切实做好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对本车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和督促车间安全生产工作,保证车间安全生产无事故。

强化班组建设,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班组长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业,努力提高班组长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

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强化职工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落实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职工按规程操作。

如本车间在生产作业中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本人将自愿接受厂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承诺期限:20xx年x月x日--20xx年xx月xx日

分管副厂长: 经营管理部部长:

经营承诺书 篇5

饭店作为建设社会主义xx的亮点,决不辜负社会各界的期望我,我决不为建设脸上抹黑。我饭店面向社会各界承诺以下几条望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守法守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行规,讲信誉、重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文明经营。遵守社会公德,注重保护环境,重视精神文明,语言文明;尊重客人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提供健康、文明的经营项目。

三、朴实诚信。履行服务承诺,公开标准,明码标价;反对欺诈行为,货真量足,不出售过期、变质和假冒伪劣商品。

四、优质服务。突出xx村特*,弘扬xx传统文化,坚持“以人为本”、“顾客至上”,热情待客用敬语,服务主动有耐心,规范*作讲礼仪。

五、确保安全。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客人的人身、财物安全;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饮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

六、公平交易。对客一视同仁,平等服务;遵守商业道德。

七、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当有客人投诉时,应主动配合旅游、工商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团结协作。农家乐业主之间提倡团结互助,客源共享,服务互助,,共同提高,打造具有xx特*的农家乐品牌。

经营承诺书 篇6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由标题、启语、正文、结语、署名、日期六部分组成。大家知道承诺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经营承诺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人在承包经营中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

二、遵守公司《城乡公交一体化营运管理规定》及其它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众指挥,接受公司单车经营行为记分考核。

三、完全接受《宝应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公共交通公司20xx年农村、城市公交线路租赁承包经营方案》及20xx年度续包(认标)相关公布信息。

四、严格履行签订的宝应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公共交通公司租赁合同及车辆租赁合同、保养协议、车辆进站协议等。

五、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第三者不计免赔险保额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40万元/座。

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操作规程,保持中速行驶,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做好行车途中的危险物品的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七、执行“先缴后运”制度,按时上缴标的及各项费用。

八、在经营中如遇国家政府部门或行业部门调整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九、如在经营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事故费用按《总公司道路行车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事故经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

十、服从公司规定,坚决不转包。

十一、因上级政府部门要求或公司发展需要对某线或多条农村、城市公安线路实行公司化经营、车辆改型或新增运力,本人积极配合服从。

十二、遵守《服务公约》,礼貌待客,文明服务,执行运价,做好“双拥”工作,执行《军人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十三、在经营中遵守公司安全、运务、站务、劳动、财务、稽查、车辆保养等实施细则。

对以上承诺,本人将认真履行,如有违反按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取消经营权)。

xxx

20xx年xx月xx日

经营承诺书 篇7

苗木售后服务承诺书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下面是苗木售后服务承诺书,请参考!

苗木售后服务承诺书

一、苗木质量承诺

质量和纯度是苗木的生命,也是企业和客户的生命。我们一直坚持对企业负责和对客户负责的原则,公司不仅证照齐全,而且生产规范,建有专门的采穗圃和生产基地,以确保苗木纯度和质量达到要求。

1、苗木质量规格

现在苗木市场上的规格,质量都相当混乱,缺乏一个比较统一、可操作的标准,而且每个地方都不同。我们根据目前种苗市场的大体情况,按下列标准供苗:

(1)规格:

A、成苗(一级苗):高度(嫁接口起,下同):落叶果树50厘米以上(葡萄为三个有效芽),茎粗(嫁接发芽口)0.5厘米以上;常绿果树高35厘米以上;平地茎粗0.4厘米以上。

B、二级苗:高度:落叶果树30厘米以上,茎粗0.4厘米以上;常绿果树20厘米以上;平地茎粗0.3百厘米以上。

C、芽苗:已经嫁接成活,但尚未吐露叶梢的`。

(2)质量:

A、品种纯度达95%以上;

B、不带检疫性病害;

C、嫁接口充分愈合,主干充分木质化,具有原品种固有之颜色。

D、直播苗具有一条直根,三条以上侧根。移栽苗可无直根。

2、苗木出圃承诺

为了确保苗木质量,我们保证6不出圃:①没有浇水的苗坚决不出圃;②不合格的苗木坚决不出圃;③带检疫性病虫的苗坚决不出圃;④苗木纯度不够的坚决不出圃;⑤苗木品种不清楚的苗坚决不出圃;⑥常绿果树严重掉叶的苗坚决不出圃。

3、苗木纯度保证

我们保证出售的苗木纯度在95%以上,在2~3年挂果后如出现纯度问题,对不纯部分,我司将赔偿客户以下损失,以使客户损失降到最低。主要有:①每亩每年500元土地占用费②每亩每年500元管理费③退还购苗款④退还苗木运费⑤补偿来人客户往返车旅费。客户索赔时需提供购苗相关依据,如购苗收据、汇款收据等。

附:********有限公司***苗纯度保证书(一式两份)

保证纯度95%以上,第2~3年挂果后如发现品种纯度达不到要求,对不纯部分我司进行以下赔偿:

①每亩每年500元土地占用费②每亩每年500元管理费③退还购苗款④退还苗木运费⑤补偿来人客户往返车旅费。

购苗品种、数量、栽植面积详表:

品种数量 密度 面积 备注

供方经办人:                         供方负责人:

供苗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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