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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励志的句子范文大全你是否在思考如何应对各种应急情况并制定一个全面的预案?普及气象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为了实现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相统一。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必要工作,编辑精挑细选的这篇文章名为“治安事件应急预案”非常值得一读,阅读本文或许可以帮助您更好地掌握自己的时间和生活节奏!

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篇1】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效地制止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维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1、保安组要严把学校大门第一关。

2、若发现有可疑人员在校门口聚集时,要及时劝走、驱散。

3、若来人来访未经允许强行闯入,门卫不得放行,追赶不及、应立即通知值日值周教师及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将闯入者查清逐出。

4、若遇不法分子强行闯校门时,保安员及校园管理组成员要及时制止、制服;按响报警器、通知政教处和学校领导,拨打(110)报警。

5、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行窃、斗殴,先制止、制服,为防不测,同时拨打(110)报警。

6、为防止不良分子逃逸,在制止、制服之前,要关闭校门。

7、若在校园内学生受到不法分子伤害时,校园管理组成员迅速到达出事现场制止事态发展,并报警和保护现常通知值班领导、教师要迅速到达出事现常学生受伤较重时要先拨打(120)急救电话或找车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

8、若发生打群架、劫持人质、犯罪案件时要及时拨打(110)报警。逐级上报,协助公安机关了解加害人情况和被害人情况。

9、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

(五)建立会客登记、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应当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守;

(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凃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

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三)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三)检查、指导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

(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篇3】

一、食物中毒的界定:

在同一天入园的孩子,在同一时间段发生类似的不良反应达5人及以上的。

二、食物中毒时间应急处理程序:

1、处理事件的组织:幼儿园、区教育局、卫生防疫部门人员。

2、报告程序:

(1)幼儿园领导。

(2)区教育局。

(3)根据事件的需要,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地方防疫部门。

3、处理措施:

(1)发现情况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幼儿园主要领导汇报。

(2)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当地卫生院(所)或就近医院,无交通工具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110”请求救助。

(3)由饮食服务管理人员封存现有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到操作间或食品间。

(4)立即组织骨干教师组成陪护人员队伍,由幼儿园领导负责安排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影响治疗秩序。

(5)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防疫部门报告。

4、注意事项:

(1)稳定师生情绪,各类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由幼儿园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做好食物中毒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

(4)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5)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医院诊治。

(6)迅速向教育局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7)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查。如是食用园外食物所致,也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8)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9)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篇4】

为了全面保障学校安全,提升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处置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平安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手册》中的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威胁教师学生生命安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的学校安全的紧急事件。适用于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冰雹、雷电、大风、暴雪、寒潮、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学生和教职员工,在校外铁路、陆路、水运等发生的交通事故,校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消防、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各类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食品安全和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五)由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要把保障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依法规范,果断处置。切实履行学校的管理职责,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借助公安、交通、消防、卫生医疗等部门的力量,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校级应急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主任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学校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椒房小学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学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向上级或有关部门紧急联系汇报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

四、预测预警

(一)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摸排调查和分析研究所在地区及学校周边存在的影响安全和稳定的重点问题,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异常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及时上报。

(二)一旦产生并出现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刻判明情况,断定性质,及时上报。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小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全省统一预警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发展态势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意见通过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五、应急响应

(一)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一支以校领导、中层干部和部分教师为基本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学校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二)应急程序:

(一)一旦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要立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紧急联系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利用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请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救援。

(二)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三)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学校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上级或有关部门。

(四)学校会同年级组组织善后处理工作,确保校园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篇5】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篇6】

幼儿园重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往往需要预先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急预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幼儿园重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成立治安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周燕娟

组 员:王悦芳 蒋晓红

(二)突发群体的性社会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1、报告程序:

(1)向幼儿园园长报告。

(2)向镇、市教育局领导报告。

(3)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公安机关。

2、处置措施:

(1)接报后,应急小组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控制局面。

(2)治安事件应急小组人员按照程序打电话向领导报告。

(3)各部门领导根据事态严重程度,边处置情况边向镇、市教育局汇报。

(4)如有人员受伤,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救治。

(5)如是殴斗事件,除迅速控制局面、平息事态外,应将双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带入值班室,其余人员驱散。

(6)如是意外事故,应尽快组织人员抢救,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7)如是社会人员来校闹事,须立即拨打公安“110”和向辖区派出所报警。

3、处理群体的性事件的原则:迅速平息、减轻伤亡、保护幼儿、控制事态。

1)、报告程序:

(1)发现案件时应及时向园长报告。

(2)根据案情报告镇、市教育局主要领导。

(3)经幼儿园领导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处置措施:

(1)接报后,应急小组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3)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4)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四)治安事件应急电话:xxxxx。

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篇7】

滋扰校园治安事件预案,是应对校外人员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滋扰突发事件,控制事件发展,降低事故损失的有效措施。

一、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各科室主任

组员:全体教职工

二、滋扰校园治安的应对措施:

1、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门卫人员要24小时在岗,不准擅离岗位,按时值班并做好出入登记,妥善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

2、外来人未经允许强行闯入,门卫不得放行,主动向其宣传学校政策,劝其停止违法活动,不能扰乱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治安,劝其立即离校。追赶不及、应立即通知值周领导,及早将闯入者查清逐出学校。

3、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行窃、斗殴,先制止、制服,为防不测,同时拨打“110”报警。

4、为防止不良分子逃逸,在制止、制服之前,要关闭校门。

5、如有事件发生,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三、职责

1、学校门岗为滋扰校园治安事件第一责任人。

2、门岗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门卫制度,按照制度办事。

3、发生滋扰校园治安时,要严把大门,保持好和校园内部指挥领导的联系,做好配合。

四、事故报告、处置联系电话

管理中心电话:

人民医院:120

派出所:110

消防中队:119

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篇8】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提高对校园突发治安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稳定,根据《吉林大学防范和处理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结合我校实际,保卫处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大学保卫处防范和处理突发治安事件工作小组,在学校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学校突发治安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组 长:宫皓宇

副组长:刘英涛

成 员:于东峰 田 群 周中平 刘 军 刘玉崴 张士涛 齐 嘉

二、突发治安事件的范围

凡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等均属于突发治安事件。主要包括:

(一)杀人、抢劫、纵火、爆炸、投毒、劫持人质等直接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二)多人参与的大规模殴斗、集体闹访、集会游行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事件;

(三)盗窃、破坏、侵占学校重要设施等严重妨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正常秩序的治安事件;

(四)毒麻品、放射物被盗、泄露,高压容器爆炸、建筑设施倒塌、人员严重踩踏等及其它可能造成师生重大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公共安全事故;

(五)造成师生重伤或死亡的交通安全事故;

(六)自杀、不明原因死亡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意外死亡事件;

(七)突发自然灾害等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三、突发治安事件的等级划分和处置权限

本预案划分为四个等级,根据不同情况,由不同权限的负责人启动各级预案并组织实施。突发治安事件分四级指挥权限分别为治安科长、分管副处长、处长、主管校领导。

四级预案:发生一般性治安突发事件时,由治安科长征得分管副处长同意下,调派全科人员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执行部位封闭。

三级预案:发生较大治安突发事件时,由主管副处长征得处长同意下,统一调派全处各科室人员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执行区域封闭。各科室负责人在接到命令后,负责本科室人员的调派和区域指挥工作。

二级预案:发生重大突发治安突发事件时,由处长在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下,调动全校保卫人员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执行校园临时性封闭。各副处长接到命令后,负责分管科室人员的调派和区域指挥工作。

一级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治安突发事件时,由主管校领导在学校党委同意下,启动《吉林大学防范和处理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调动全校各部门组织实施。

四、处理突发治安事件的要求

(一)反映迅速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在立即向上级领导、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要立即组织力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果断放弃其它次要工作或休息时间,无条件的选择最快的交通方式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二)沉着果断

处理突发治安事件时,要保持保冷静,要按照应急处理程序,迅速实施人员疏散、救援抢险等各项工作,做到忙而不乱。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果断采取必要的现场控制措施,防止危害和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三)确保安全:处理突发治安事件过程中,要坚决把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师生员工迅速脱离险境。在确保师生员工安全的前提下,保卫人员也要注意自身安全,尽量避免损失。

(四)严格控制:遇有不法侵害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应特别注意对嫌疑对象进行控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立即对现行犯罪人员予以制服,严防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和乘机逃蹿。要注意做好现场封闭和现场保护工作,控制事态的发展,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新闻媒体需党委宣传部同意),严防有人借机生事。

(五)在进入敏感期和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全处人员要进入高度戒备状态,无论是否为工作期间,都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工具处于良好的接收状态,以便随时接受紧急工作任务。在不可抗拒造成的治安灾害事故发生,导致通讯无法联络的情况下,所有保卫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学校,参加学校的抢险救援。在接到指令后,要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投入工作。在节假日休息期间离开本市外出时必须由主管领导批准,以保证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时有足够的警力调配。

五、其它要求

(一)各校区保卫办要根据此预案,结合本校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出本校区具体的`预防和处理突发治安事件工作预案。

(二)保卫处各科室和各校区保卫办,要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本预案或要部门制定的相关预案,切实将各自的预案落到实处。

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篇9】

(2)向镇、市教育局领导报告。

(3)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公安机关。

2、处置措施:

(1)接报后,应急小组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控制局面。

(2)治安事件应急小组人员按照程序打电话向领导报告。

(3)各部门领导根据事态严重程度,边处置情况边向镇、市教育局汇报。

(4)如有人员受伤,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救治。

(5)如是殴斗事件,除迅速控制局面、平息事态外,应将双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带入值班室,其余人员驱散。

(6)如是意外事故,应尽快组织人员抢救,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7)如是社会人员来校闹事,须立即拨打公安“110”和向辖区派出所报警。

1、报告程序:

(1)发现案件时应及时向园长报告。

(2)根据案情报告镇、市教育局主要领导。

(3)经幼儿园领导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处置措施:

(1)接报后,应急小组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3)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4)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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