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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保险合同(精选12篇)#】在各项规章制度都不断完善的法治社会,相信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在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当初签订的合同可以派上大用场,一份完整有效的合同怎么才能写好?我们乐意为你提供这些资料可供参考和使用。

保险合同 篇1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 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痛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术,必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 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醒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 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 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 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 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是根据双方的约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 应就合同约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达到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 就体现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 合。对某种病情的确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 认识,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体现作解释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约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3、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受益合同约定的利益。从本案的合同约定看,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 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情况 表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 篇2

甲方:(老公)

乙方:(老婆)

甲乙双方为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以及保证婚姻生活美满幸福,经协商一致,特制订以下协议,以求共同恪守(以下正文内容甲乙双方统称老公老婆):

一、后勤分工

以营造出清洁舒适、勤俭与享受、有秩序、有乐趣、有品质的家庭生活空间为目标,兼考虑老公在外地工作,所以当老公不在家时,由老婆全权负责家庭生活的后勤工作,负责买菜、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被子,整理家居,定制家用消费品计划并实施,家用电器的日常清理、家用电器及其他物品如遇故障请售后或维修、水、电、煤气的缴纳以及亲朋好友之间的人情往来(这么贤惠能干的老婆,老公你可真好福气啊);老公假期回家时,如遇季节交替时节,负责收纳换季的电器,如电风扇擦洗等,同时需在假期内积极协助老婆干家务活,具体事务由老婆统一安排并监督;

二、孩子教育

这是家庭中重之又重的工作!当老公不在家时,由老婆全权负责孩子的照料及教育,负责每日营养、饥饱冷暧,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检查作业、特长兴趣的培养,丰富孩子业余生活,帮助孩子解决学习以及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经常和老师沟通;老公平时要多打电话问候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状况,和孩子谈谈心,假期回家时一定要陪孩子一起玩耍,参与孩子爱玩的游戏中,要多多给予孩子来自爸爸的男人胸怀的另外一种爱。

当孩子任性时,老公老婆意见须保持一致,如果实在不能达成一致,则宁可放弃当时的管教,事后再作处理。

三、收入分配

考虑孩子独立性尚处于幼弱阶段,老婆辞职在家暂没有收入,由老公全权负责通过不断努力工作赢得工资薪酬作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同时为充分保护老婆作为全职太太的权益和为家庭作出的牺牲,老公需从收入中抽取和老婆辞职前相同工资水平的部分付与老婆的工资卡上,作为老婆现在没有工资的补偿,直至老婆以后重新工作为止(只不过走了一种形式罢了,但奇怪,这样老婆心里舒服多了,好象有了心理上的一种平衡和经济独立的安全感呢),但这部分收入同样作为家用补贴,统一到家庭财务管理中,老婆更不得将这笔收入私存小金库。

四、财务管理

老公未经过老婆允许,不得随意承诺借钱给亲戚朋友或向亲戚朋友借钱。

五、投资理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让家庭的未来生活过得更好更富裕,必须开源节流,做好家庭理财工作。这项工作由老公老婆共同负责,目前投资才起步,种类仅为股票投资,虽处于被套的阶段,但老公老婆要保持良好的心态,通过在股票市场的不断实践,在失败中总结分析经验,为将来更好更全面的投资和家庭理财计划做好准备最新夫妻协议书范本合同范本。

六、打战约法

当老公老婆之间发生意见冲突时,首先要制怒,老公年长几岁,要让着点老婆,双方坚绝杜绝使用“离婚”、“趁早散伙”、“你自己过吧”之类不负责任的言语刺激对方,如若犯规,事后要擦50遍地板以示惩罚。

当双方出现冷战局面时,老公要主动给老婆打电话,发短信,但不得使用火上浇油的锐利话语,老婆有行使权拒接老公的电话、短信,但要适可而止。

七、汇报沟通

老公不在老婆身边的日子,要每天打电话问候老婆,及时汇报一天来的工作及思想状况。老婆的电话老公要及时接听,即使在开会或者有事时也要立即发送短信回应。

老公老婆须每月做一次家庭总结,促进交流,总结现阶段家庭规划及孩子教育问题,扬长避短,共同展望未来。

老公无论在工作岗位上处于什么地位,在老婆面前永远不得有带有工作气氛的大男子主义出现。

八、每月外出

保险合同 篇3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贵庭法官:

我代理被告某货运公司,就本案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向贵庭提交以下陈述和辩护:

我方公司是一家从事公路货运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着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赢得了一定的客户和社会好评。

本案中,承保方为原告某保险公司,受保方为被告某货运公司。受保方在保险合同期间发生了货物损坏和部分货物丢失的情况,因此提出了保险理赔请求。但原告保险公司却以被告未能履行完全保险合同约定中的“必要的安全措施”为由,拒绝了理赔请求,并提出本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否被履行问题。承保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有效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其中“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并未在合同上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我方认为,在货物运输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最重要的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例如装载、运输、卸货等环节,选用适当的运输工具和保护措施,注意货物存放和固定,严格控制车速和运输路线,防范外部危险因素的影响等。我们公司在本次运输中,已经采用了上述严谨的控制措施并按期完成了货物的运输任务。同时,被保险货物价值十分昂贵,因此我方在运输过程中也加强了对货物的保护,并特地采用尼龙绳加固和可靠的锁具保护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尤其在货物遗失时,我方及时报警和核查,且完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能找回失踪的货物。被告在本次运输中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并应当获得全部的保险理赔款。

针对原告保险公司提出的被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货物遗失的诉求,我们认为原告控诉缺乏确凿的证据和确认,完全是无中生有,应被贵庭驳回。根据我方客观事实和数据证明,货物遗失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归责于被保险方的过错,原告的无理拒赔与无证据控诉既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对保险业务诚信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我方代理被告某货运公司,请求贵庭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裁量,推断本案真相,维护我方公司合法权益,判决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撤销其起诉。

谢谢。

保险合同 篇4

乙方: 汽贸公司

各种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按照本地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向乙方经销商代理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机动车辆商业险按实收保费x%支付(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承担税费或提供正规代-理-发-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实收保费的x%支付(车船使用税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将保险费收取到乙方指定账户,或由乙方客户自行到甲方指定柜台办理相关付款业务,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到账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次月底前将乙方应得保险手续费返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

承保方式及项目:

一、乙方需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车辆,应在办理保险时主动声明,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

4、全车盗抢险(新车按实际价值承保);

5、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承保,进口车按进口玻璃承保);

7、自燃损失险;

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使用税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10、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每车保险费¥元);(自愿选择)

11、私家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每份¥元)。(自愿选择)

以上险种由乙方自行选择办理。

其他事项:

一、乙方办理其他不属于消费信贷车辆保险的由乙方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金额。

2、第二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4、第四受益人:

三、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双方均按本协议执行,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

四、甲方原则上将乙方所办理保险发生事故后的车辆推荐给乙方配套的修理厂,并乙方必须尊重甲方系统的报价及定损,甲方系统报价保证均为原厂市场价格,且乙方必须保证所使用的配件为原厂正件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的任何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记载其内同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同时报备各自主管部门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

全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开户行地址:

甲方业务代表:

保险合同 篇5

尊敬的法官:

本案涉及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争议,我方代理人就此提出如下观点。

一、涉案车辆在行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货物受损

被告承认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货物也因此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但是被告却否认了自己的责任,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方代理人的了解,当时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下,遭遇了前方车辆突然变道,并导致了车辆刹车不及,与后面的车辆相撞,这是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而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正常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货物损失的一方确实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我方代理人也注意到被告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了对货物的保障,以便在货物遭受意外损失的情况下为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赔偿。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货物的损失显然是由于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风险发生所致,因此被告绝不应该推卸自己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拒绝索赔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在拒绝索赔时主要以其保险条款为依据,但通过我方代理人的仔细研究,我们认为被告拒绝索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首先,在保险条款中,被告规定了一系列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是因为货物自身的特殊性质所导致的损失。但是,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货物的遭受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风险发生所致,并非被告所列出除外责任所包括的情形,因此被告的拒绝索赔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被告还曾以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了我方当事人的索赔要求,认为我方当事人没有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限向被告提交合法凭证。然而,被告并未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确实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拒绝索赔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为货主提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障。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失时,货主及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背离了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真正意义。因此,我方代理人要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公平正义。

最后,感谢法庭的审理,并请给予判决。

保险合同 篇6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主席、仲裁委员:

本案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一份公路货运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现双方在本仲裁庭进行了诉讼,我们谨代表甲方向仲裁庭提交申辩意见。

一、案情概述

甲方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公路货物保险合同,投保金额人民币××万元。合同约定,保险范围为保险期内投保的担保财产及其运输途中因意外损失、损毁或灭失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生效后,甲方委托运输公司将该批货物运输至目的地,想不到运输途中因车祸发生意外损失,导致货物大面积损毁,价值高达××万元。甲方已经向乙方提出索赔,但乙方只愿意赔偿部分损失,甲方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诉至本仲裁庭。

二、案件分析

首先,本案中的保险责任已经成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已经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并让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同时,合同中约定了保险范围为担保财产及其运输途中因意外损失、损毁或灭失所造成的损失,而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车祸遭受毁损,这正是意外损失的情况,故保险责任已经形成。

其次,甲方对货物的损失进行了详细的评估,并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要求。甲方已经对损失进行了详细的统计,涉及到货物的数量、种类、单价以及实际价值等信息,并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请求乙方赔偿损失的实际价值。据此,甲方的损失评估是合理的、准确的,乙方无法质疑。

而乙方的拒赔行为,是不应该的。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承担其承诺责任为基础的,而乙方却在甲方用车险的形式购买了公路货运保险,但是在出现损失时却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实际损失,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减少赔偿金额,这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也有违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三、代理意见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甲方的索赔请求是合理且有据可查的,乙方刻意低估损失金额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代表甲方提出以下要求: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甲方全额赔偿。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对货物运输途中因意外损失、损毁或灭失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甲方已经将实际价值评估清楚,乙方不应再进行任何折扣或延迟赔偿的行为。

2.乙方应承担本案中的全部仲裁费用。乙方的拒赔行为已经导致甲方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甲方已经不得不诉至本仲裁庭,因此乙方应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3.委员会核准本案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最后,我们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够认真核查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妥善处理该争议,公正地对待甲方的索赔请求。

四、结语

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的履行和保险人的责任认定上,我们代表甲方认为保险人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甲方全额赔偿。在此,我们再次强调合同的约定和保险责任的重要性,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够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 篇7

一、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主体合格。

②内容合法。

③思表示真实。

④采用书面形式。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①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塑庭受丝会公共利益。

②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③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无效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险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

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⑧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四、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

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保险合同 篇8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保险合同 篇9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安装工程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份。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 *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安装工程

(1)安装工程设备价

(包括设备价、运费、保费、关税等)

(2)安装费

土建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安装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2试车期(可独立分开的项目单独试车)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3是否投保有限责任保证期 如是,请列明

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 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被安装机器设备的情况

8.1项目主体

8.2如系单项设备,逐一列明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制造商及价值;如系成套设备,列明主要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制造商及价值;如有旧品,逐一列明名称及价值

8.3安装前设备储存地点、条件及保管方法

8.4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 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该工程为

11.安装工程在建筑物内进行还是露天进行 

12.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损坏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施工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 

14.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

保险金额

15.特别条款

16.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

电话

地址

日期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核保人及日期

2.中国太平*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保险合同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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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样本正文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赔条件的有关票证之日(全套理赔票证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二条

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条所述赔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后,2个工作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有关甲方出险车辆的全部残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证不得短少,否则扣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相应的赔付金额。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甲乙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公司______支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 篇1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w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9座以下客车

6.00%

农用运输车

12.50%

其他车辆

10.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气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 篇12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接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在要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来处理:

一、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

若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批准,并将保险费差额的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缴清,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即恢复提供原有保险合同的所有保障。

二、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低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溢缴部分的保险费予投保人,而原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则维持不变。

三、如根据本公司的承保规则,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被保险人是属于不能承保者,本公司将无息全数退还已缴付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并视本合同从未生效。但是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逾二年者,将参照本条款第六条的第一或第二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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