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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句子

励志的句子合同你知道一份合同的格式要求吗?在企业开始谈合作的时候,合同是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听了一场关于“保险合同书”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保险合同书(篇1)

发票号码:_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航班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乙方应在先前一天晚上 之前向甲方预报第二天货物的重量、件数和体积。乙方托运的货物品名、包装、体积等应符合甲方相关要求。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取或者承运人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及航空公司运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市场油价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协商进行议价,但需提前通知乙方,进行运价或舱位调整。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15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的解释、执行等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按_______元/月向乙方收取保证金,合同期满双方续签合同,上一年的保证金则作为签合同当年的保证金。如双方不续签合同或合同解除后。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为了使××网络健康有序的发展壮大,为使全国××网员单位有效、稳健的经营,在增加利益收入的同时,解决网员单位的后顾之忧,我们本着自愿投保,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以有限的投入,做到风险转嫁,以确保各网员单位的根本利益,××物流网与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多次商榷,达成共识,以××物流网为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在乙方接到长期运输业务或批量的运输业务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给予审核,签定合同时加盖甲方合同章。 赔偿处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物流网制定的相关章程、条款及细则,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可信。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分支机构(户名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销服务部;开户银行为: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为满足网员单位(被保险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之不足问题,乙方可以申请“补充保额,即网员单位可通过传真方式将运单(货单)及补充保额等数据传至。

第二十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_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项处理:

(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书(篇2)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 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1)工程承包价??(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 费率5.4 总保险费?

6. 保险期限6.1 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 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 累计赔偿限额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 费率及保险费?

8 .工程详细情况8.1 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 费率5.4 总保险费?

6. 保险期限6.1 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 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 累计赔偿限额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 费率及保险费?

8 .工程详细情况8.1 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13. 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种类?????? 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书(篇3)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xx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保险合同书(篇4)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院领导、各位评审委员,我代表原告方出现在这里,就本案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问题,向各位做出代理辩护陈述。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款项,并向原告提出保险合同违约的指控。这是一件十分复杂和有技术含量的案件,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条款和保险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但是,无论如何,我们的目标始终是为了争取原告的合法权益,让法律得到公正的贯彻、实施和执行。

在具体的辩护过程中,我们的立场非常清晰明确,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承认赔偿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并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违约指控,我们也认真地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并将在后续辩护过程中提出我们的反驳意见。

首先,我们要澄清的是,原告在购买保险时,是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双方事先协商的条件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及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此时提出合同违约的指控是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

其次,就是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态度和处理方式。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在收到原告的理赔申请后,并没有积极地、认真地核实理赔事实和做出相应的处理,造成了原告在后续的经营中遭受了极大的损失。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的“公平、诚信、及时、高效”的原则,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

最后,我们的辩护过程中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将着重阐述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双方协议,以便证明原告已经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这些条款和协议涉及到了货物运输风险、保险费用、投保方式、索赔机构等方面,要求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我们将证明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事宜时存在的违法、违约行为。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申请时,没有充分核实事实,也没有及时做出赔偿决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第三,我们将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合同违约指控,提出合理的反驳意见,并通过实际的证据证明原告并没有违约行为,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相信,在庭审的过程中,我们将最大限度地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证明保险公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并让法律公正有序地展开和执行。我们呼吁评审委员在审理以及最终判决中,保持公正平衡的态度,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证据事实,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裁决。

保险合同书(篇5)

(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也称届期终止,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它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以后的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

(2)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后果是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又一重要原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效力从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开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合同解除的效力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开始。

(3)因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以合同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汽车若一次事故全部损毁或推定全损,足额赔付保险金额后,合同终止。

(4)协议终止。协议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直接终止合同的行为。协议终止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产生终止合同的后果。保险车辆转让、赠与他人或报废等原因中途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书(篇6)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

一、 乙方自20xx年6月1日起开始参加养老保险,但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乙方自愿放弃参保后,不得中途要求参保或获取其它补助;

二、 缴费标准按永丰县社会保险局的规定,当年全县职工工资最低标准28%计算缴费,其中甲方负担20%、乙方负担8%,并由甲方在发放乙方当月工资时扣除85应缴费用。会同甲方的20%统一上缴社保局。

三、 乙方必须连续在甲方工作12个月以上。否则,辞工时应将甲方20%的养老保险金全额退回甲方方可办理正常辞工手续。包括结清工资,养老保险手续转出。

四、 甲方需在乙方满试用期并领导同意转正后,开始参保。即工作满12个月后,乙方要求辞工、调出,甲方应无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 甲方应营造环境,搭建平台,使乙方施展才华、努力工作。

六、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争当优秀员工、

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七、 有下列情况,甲方应继续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金。

1、 乙方因工受伤《经县级部门认定》治疗,康复期间; 公司决定放假,不发全额工资,只发生活费期间; 因特殊情况并有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

八、 有下列情况,甲方终止为乙方续缴养老保险金。

1、 玩忽守职,给公司一次性造成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的; 无故旷工、表现不好,受到大记过处分一次以上的; 打架斗殴,违法乱纪,触犯法律,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因本人自愿辞工或被公司开出及除名的。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永丰县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乙方:

保险合同书(篇7)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投保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绝理赔。

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质押物可以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故意不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时,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反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须严谨、完善。笔者认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

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30%)和还贷部分,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费用部分,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部分。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后报废;如果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担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因为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

保险合同书(篇8)

“游击队”瞒天过海口头说好的价格结账时翻倍

去年年底,自贡市民刘先生在自贡汇川路泰丰·翰林尚都购置的一套住房,已经空歇了一年多。由于家中另有事情需要处理,加上资金暂时未到位,所以一直都未装修。去年12月,刘先生和妻子商量着开始装修,好在来年搬进新居。

“1月初开始进场动工,我和老婆当时更多的是考虑到装修成本,所以找的是熟人介绍的‘游击队’。”刘先生介绍,刚开始一切顺利,和“游击队”沟通也没什么大问题,只是在一些怎样施工以及防水等细节问题上,耽搁了几天时间。

今年6月,刘先生的新居装修基本完成。让刘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接到“游击队”的结账清单后,他发现其中的账目有些不对。“本来商量好的某项安装费,他们当时口头承诺的是1000多元,现在却变成20xx多元,多算了差不多一倍,还有几项材料费也高得吓人。”

由于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一切都是双方口头协议,刘先生费了不少周折,最终还是做了一些妥协,把这事给了了。“太麻烦了,以后再搞装修,一定要签合同,事前一定要做好一些细节的约定,免得到最后来‘扯经’。”

保险合同书(篇9)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追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保险合同书(篇10)

申请人:A,男,49岁,汉族,B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杞县宗店镇******。 被申请人:B公司。 法定代表人:C。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05年6月份至2006年12月份及2009年1月份至6月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计3168元,补交2007年1月份至2009年12月份未足额交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差额部分计1584元,以上共计4752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发2005年6月份至2009年4月份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部分共计47242元,补发2009年5月份工资1627元,加倍支付2008年2月份至2009年5月份期间的工资24405元,以上共计73274元;

3、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补签劳动合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6月份通过招聘进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申请人一直勤勤恳恳,对被申请人布置的工作从来不敢有丝毫的怠慢。

自申请人参加工作至2006年12月以前的.这段时间,虽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逃避其应承担的社会义务,迟迟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给申请人交纳国家规定必须强制交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后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才在2007年1月份开始与申请人签订了由其起草的据说期限只有一年的固定条款的劳动合同,并从2007年1月份开始为申请人交纳上述保险,但并未足额交纳(因工资未足额发放而使得交费基数偏少),而且自2009年1月份起,被申请人又停交了申请人的上述保险。

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只让申请人签字,却并不让申请人看详细内容,签订后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让申请人保管一份。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仍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也继续为申请人发放工资,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这时起又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时被申请人本应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直至2008年1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被申请人仍然不与申请人补签劳动合同。而且在劳动报酬上,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核定的应发工资为每月1759元(核定实发工资为每月1627元),远远高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每月600元。2009年5月份,在申请人没有违反任何劳动纪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又突然口头宣布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申请人的工资。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申请人不同意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请人口头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为保护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决。

此 致 太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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